第54章 轉閱七:公平思考入門二(3 / 3)

“非純粹的程序公平”還可分為“完善的程序公平”和“不完善的程序公平”。前者與後者的區別在於:前者能夠保證公平的原則得到貫徹,而後者則不一定能做到這一點。以分蛋糕為例,假定甲、乙、丙、丁、戊經過協商,一致讚成均分蛋糕,於是就有了公平的分配原則。接下來就是按這一原則來分蛋糕。誰來切蛋糕,誰先挑蛋糕,這就有一個操作和程序的公平問題。如果讓切的人或他的好朋友先挑,就存在著切的人故意分不平,從而使自己或好朋友挑到最大一份的可能性。為了消除這種可能性,甲、乙、丙、丁、戊五人經商議,決定通過抽簽來確定由誰切蛋糕,而且切蛋糕的人必須最後挑蛋糕。這就使得切蛋糕的人為了不使自己挑到最小的一份,盡量把蛋糕分得平均。顯然,這樣的程序是完善的、公平的,它保障了公平原則(在此是平均分配原則)的貫徹。在我國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製的初期,很多生產隊的土地就是按這樣的程序分配下去的。而不完善的程序公平,??盡管有助於但卻不能完全保障公平原則的貫徹。例如,職稱評定過程中的投票製,就是不完善的程序公平。這種程序盡管比個別領導說了算更有利於學術水平高的參評者勝出,但並不能保證所有評委都按學術標準投票。學術水平低但會拉關係的人,獲得多數票的情況比比皆是。所以投票製這種程序並不能充分保證學術標準的貫徹,從而保證評選結果的公平。

為了確保操作的公平,除了要製定公平的程序之外,還需要各種形式的監督機製、監督機構及配套的技術手段。例如,為防止第三世界某些國家的權勢集團在大選中破壞程序,聯合國往往派遣觀察員小組前去監督大選。此外,道德良心對於保證操作的公平也是一個關鍵的因素。法定的操作程序是無法對人的良心起作用的,這就是為什麼有了公平的原則和公平的程序卻不一定有公平的結果的原因。但有良知、良心的人,即使沒有受到各種外在的監控,也會努力地按他所認同的公平原則、公平程序去做。法製和監控不是萬能的。

3.結果的公平

我們已經討論過結果公平的問題,在此重提,是因為結果這個概念,相對於原則和操作而言,其含義與相對於機會和起點而言是不同的。有了一定的原則,並按一定的原則去操作就會出現某種結果,如分配的結果,競爭的結果,評判的結果。結果也有公平與不公平之分。不能把結果的公平等同於各種結果如收入在量上和?質上的相等。這是平均。平均在一定的曆史時期和特定的範圍內是公平的,但不能反過來說公平就是平均。判斷結果是否公平,應區分兩種情況:(1)如果這個結果純粹是由某個程序導致的,隻要這個程序是公平的,如抽簽,那它的結果就是公平的。這在前麵已經詳細地說過。(2)如果這個結果是根據一定的原則按相應的程序操作所導致的,那麼,判斷結果是否公平,就要看原則和操作是否都公平,隻有在二者都公平的情況下,才能說結果是公平的。所以,遇到結果不公平的情況時,不能僅針對結果發議論,而必須從原則和操作(包括程序)這兩個方麵去尋找原因,這樣才能從根子上徹底消除不公平。恩格斯說過,空想社會主義的缺陷之一,就是僅僅從後果方麵去咒罵資本主義的不公平,而找不到這種不公平的根源,從而消除之。

按公平的原則並通過公平的操作而產生的各種結果盡管是公平的,但各種結果之間的差距,除了平均分配這種特殊情況外,一般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差距可能是非常大的。因此,往往必須對之進行調節。如何調節才算合理,調節應依據什麼原則,這是很複雜的問題。既然結果的差距是根據公平原則進行操作所導致的,那麼,對結果進行調節豈不是改變了公平的結果,違背了公平的原則?因此,一般地,如果不是為了達到比公平更高的價值目標如全人類的幸福,不是出於比公平原則更高的原則如人道主義原則,是不可隨意改變公平的結果的。這是對公平的結果進行某些調節所必須遵循的最基本原則。

二、公平中的比例

以上我們探討了不同類型的公平,也一再指出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公平觀。這是否就是說在什麼是公平的問題上,沒有一個客觀的答案,隻能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呢?情況並非如此,在各種不同的公平場合和不同的公平觀中有一種共同的不變的東西。這個共同的不變的東西,就是比例的相等。凡是存在公平的地方都存在著比例的相等。這可以用一個公式來表示:

X1Y1=X2Y2=……=XnYn

在上述公式中,X是被分配的東西,它是一個變項,可以是財富、權利、機會、服務、勝負、賞罰,也可以是勞作、義務、責任和其他各種付出;Y是分配的依據,它也是一個變項,可以是需要、貢獻、能力、等級、資本、技術、風險等。

我們以按勞分配的工資製度為例來說明分配的公平包含比例的相等。按勞分配也就是按勞??動的質和量來確定工資的數額,亦即等量的勞動領取等量的報酬,可用一個式子表示:

工資1勞動的質和量1=工資2勞動的質和量2=……=工資n勞動的質和量n

例如,某工廠規定:凡按質量標準車出一個螺釘的,均可得工錢0.5元。到了發薪日,每個車工都領到了應得的工資。工人甲做了2000個螺釘,工資1000元;工人乙做了1600個螺釘,工資800元;工人丙做了1000個螺釘,工資500元……把每個人的工資與其產量之比按順序列出得到:1000元2000個螺釘=800元1600個螺釘=500元1000個螺釘=……=0.51。各個工人的工資是不一樣的,但每個工人的工資與產量之比與其他工人的工資產量之比是相等的。廠方是按同一比例(0.5元1個)給工人發工資的,所以它是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工人的。

即使在根據等級進行的分配中也存在著比例的平等,最典型的是公有住房分配所包含的比例的相等:

住房麵積?150M2廳級=住房麵積120M2處級=住房麵積90M2科級=住房麵積60M2科員。

在這裏,住房麵積的大小是與職務、級別的高低相對應的,而職務、級別的高低又是與該職務、該級別所規定的勞動或工作的質或量及風險度相對應的,所以,這又可擴展為:150M2廳級工作的複雜風險度高=120M2處級工作的複雜風險度一般=90M2科級工作的複雜風險度低

……這顯然也是公平的。這種等級製是以勞動的質和量為主要根據的,不同於封建等級製。

總之,盡管公平、公平觀是相對的、可變的,但是公平中有一不變的東西,即公平中的比例相等。比例式中的分子是變項,分母作為分配的根據,也是變項。它們依據不同的時代、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地區而不同。這就是公平中變與不變、相對與絕對的辯證統一。

必須強調的是,我們可以說,公平包含著比例的相等,但絕不可以說,比例達到相等就是公平。比例的相等隻是公平的必要條件,?而不是充分條件。仍以分配為例,?有一家私營工廠,工人們的工資與其產量的比值彼此都相等,假定每件為1元,即:工資1產量1=工資2產量2……工資n產量n=1元1件。這裏已存在著比例的相等,但是否就做到了公平?未必。因為如果經過核算每件產品應付工錢?1.5?元而不是1元,那工人就沒有得到他們所應得的工資,這就是不公平。廠方按每件1元的標準給每個工人發工資,這可以說是平等地對待每一個工人;但是,廠方每件產品少給工人0.5元工錢,使得工人與廠方處於不公平的狀態,工人吃了虧。所以說,比例的相等不是公平的充分條件。隻有在每個工人都從廠方得到他所應得的,????才算做到了公平。

問題在於如何判定當事人是否得其所應得。這是一個爭執不休,??甚至引起了革命的問題。如在上例中,資方可能認為按勞動力的價值付工資,已是讓工人得其所應得,因而是公平的;而工人則可能接受了馬克思的觀點,認為按勞動所創造的價值領工資,才算得到了自己所應得的。這是一個無法調和的爭論,最後就引起了革命。馬克思在剖析“哥達綱領”中的所謂公平分配原則時指出:“什麼是`公平的''?分配呢?難道資產者不是斷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嗎?難道它事實上不是在現今的生產方式基礎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嗎?……難道各種社會主義宗派分子關於`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種極不相同的觀念嗎?”①(《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第302頁。)亞裏士多德早就說過,公平是每個人都得其所應得。但是,從古至今,沒有哪一位思想家能夠給出一個普遍的公平原則,這個原則能夠幫助人們在一切時間、地點、場合判定每個人是否得其所應得,而隻能給出適用於各個特定時代的特定原則,如:人人都得到相等的一份就是得其所應得,按所占有的生產資料得到一份就是得其所應得,等量勞動領取等量報酬就是得其所應得,等等。根據這些原則進行分配而產生的結果,都包含著比例的相等,但隻是形式上的平等。形式上的平等往往掩蓋著實質上的不平等,這在討論結果的公平時已經說過了。由此可見,盡管比例的相等是一切公平都包含的數量關係,但它隻是形式的要素,而不涉及公平的實質。有此要素未必公平,無此要素必不公平。這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否證的原則,也就是說,如果我們在某個場合如分配或審判的場合,找不到比例的相等,我們就可以理直氣壯地斷定:這裏沒有公平。如果我們找到了比例的相等,卻不能據此就斷言:這裏存在著公平。所以,比例的相等不能作為證實的原則,隻能作為否證的原則。

如果一定要為公平問題尋找?一個涉及實質的原理,那麼,這個原理隻能是:公平的狀況和公平的觀念,歸根到底決定於生產力的高低和相應的生產關係的性質。這是馬克思在《哥達綱領批判》、恩格斯在《反杜林論》中已闡明的,它適用於考察一切公平或不公平的問題。因此,如果要尋找貫通在各類公平中的脈絡,那麼,經濟狀況決定公平狀況的原理和比例相等的公式,便是其動脈和靜脈。前者是實質性原理,後者是形式的數量關係。這是我們對公平問題做定性和定量的研究所得到的結論。

〔本文責任編輯?:孫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