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法律意識淡薄
中國曆代統治者基於統治需要,提倡“德主刑輔,以德去刑”。無訟(或稱非訟)是以儒家文化為主導的中國法律文化傳統的主要價值取向。在儒家文化中消弭衝突、平息紛爭的無訟理想,是過去人們孜孜以求的生活狀態,體現了其法律文化的價值追求。一個“無訟”社會,一個禮俗社會,一個經驗人情化的社會,本身就抗拒法律,不可能有完善的法治。在現代社會,從我們的決策到我們的實際,以人情對抗法治的事情並不罕見。這是我們麵臨的根本問題。盡管形成這種情況的因素是多方麵的,但背後肯定有文化因素的影響。所以說,倡導法治文化建設,不是說法律本身沒有文化,相反,它有很深的文化根基。我們現在要做的工作,不僅僅是拿幾個觀念來指導法治,更重要的是,我們要形成對法治本身的深層文化的自覺。可以說,受傳統法文化這種“無訟”的影響,現代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相對淡薄,下文注重從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及對同性戀人權保障的影響方麵加以論述。
1.我國法文化中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
法律意識是指人們對於法(特別是現行法)和有關法律現象的觀點、知識和心理態度的總稱。它表現為探索法律現象的各種法律學說,對現行法律的評價和解釋,人們的法律動機(法律要求),對自己權利、義務的認識(法律感),對法律製度了解、掌握、運用的程度(法律知識),以及對行為是否合法的評價等。中國法文化中法律意識淡薄的具體表現是:
第一,情、理、法界限的模糊。中國人是重情義的,重情義被認為是一種美德。魯迅先生曾說:“麵子是中國精神的綱領。”在《水滸傳》的108個好漢中,哪一個不重“情”呢?金庸小說中的人物“韋小寶”的“講義氣”的形象常常被人津津樂道。《三國演義》的關羽更是成為重“情”的楷模,為了不“丟臉”,“要麵子”可以毫無顧忌理與法的存在。情是第一,先要“合情”,再說“合理”,這種幾千年延續下來的“情淵”,構成中國人抵禦“惡”之誘惑的心理防線。儒家否定了社會規範的神聖性,而將一切人為法的正當性自鬼神的意誌移置於人的“情”、“性”和人際相對的關係上,強調“己所不欲,勿施於人”和“己立立人,己達達人”,這種“絜矩之道”簡單地說就是人要將心比心地待人,將所有的人當作和自己一樣的人來對待,這種想法和今人所強調的人權之說相似,但是與今人所唱人人皆有與生俱來的種種“天賦”之權的口號有異,儒家認為人們所享的權利是他們對社會有所貢獻,社會給他們的回報,二者應該是對等的,所以儒家不接受機械性的“法律之前人人平等”,而允許人們可以因其對社會的貢獻不同而受到差別待遇。這樣的慣性做法既構築了特權思想,也讓人們在對待情、理、法三者的關係上出現了模糊的態度。“親親得相首匿”、“八議”、“官當”的入律就是真實的寫照。透過曆史,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到,中國人的這種“情理法”傳統與西方的“情理”傳統是完全不同的。“吾愛吾師,但吾更愛真理”(亞裏士多德語)這句2000多年前希臘哲人講的話蘊含著他們對“情理”觀念的認識,“法律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刻在公民的內心裏”(盧梭語)也彰顯了他們對法律的信仰。應該說,重情重義是一種高尚的道德品質,這本是無可厚非的,但如果過分重情,模糊了情與理、法的關係,那麼在涉及需要法來解決的問題的時候,情的思維就會占據上風,法的權威就會成為一種擺設,那麼,感情用事、用情代法的事情就會順理成章。正如現實中人們膜拜“關係網”而不信仰法律一樣。而這樣的思維對同性戀人權保障會產生一定的困境。
第二,權利意識淡薄。在中國古代,“權利”和“義務”的詞語很少出現,即使出現也不具有現代法學的語義和法定權利和義務的觀念。受資產階級權利本位文化的啟蒙,我國新文化運動的先驅們高揚權利精神,也響亮地提出“以權利本位主義,易家長本位主義”、“以民權取代君權”的口號,給古代義務本位法律文化以有力的衝擊。“文化大革命”的爆發更是讓解放後漸漸萌發起來的權利意識揮發得一幹二淨。當代學者對權利的研究已經把“權利當成法哲學基石”(張文顯語),“權利本位主義”的思維與實踐也逐步深入人心,“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需要,我國的法律製度和國家的法律活動應以權利為本位,即應當以對權利的確認和保護為宗旨去設定和分配義務”。另外,隨著人權事業的不斷發展,中國社會公民的權利意識也逐步得以提高,但總的看來,受中國傳統法文化權利意識缺失的影響,中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是比較淡薄的。原因有二:一是客觀上的原因。中國傳統法文化中的引經入律、禮法結合在一定程度上抑製了人們的權利意識。當時的法是建立在宗法結構基礎上的,其具有的等級森嚴、尊卑有序的社會倫理秩序體係特征,體現出極強的義務本位性,客觀上並沒有為人們的權利意識的產生提供相應的社會環境和法律支撐。二是主觀上的原因。上文曾經論證的中國古代文化中家國同構、孝道文化的基本道德力量扼殺了普通人作為個體的獨立人格。中國傳統的法文化推崇整體至上、倫理至上,個體的獨立性和整體性消失了,所表現出來的是人對家與國的依賴性,而這種依賴性使得人的個體權利主張意識越來越陷入一種“惰性加無奈”的誤區。今天,我們常常會被那些為了一點小的公共利益或自己微小利益挺身而出的“權利鬥士”的維權行為所感動,並且津津樂道之,但換成自己的利益受損時,“得過且過,和諧為主”放棄維權的做法卻是生活中的常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