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睡眠過程中,外界或者內部的神經刺激在心靈中產生了一種感覺,或者一組感覺,抑或其他心理過程,並且被心靈感知。這個過程從心靈中喚起屬於清醒時分的經曆的一些感知形象,或者說,喚起或者未加裝飾的、或者帶有心理價值的一些早期感知。這個過程收集或多或少這樣的形象,神經刺激產生的感覺從中獲得了心理價值。就像我們用普通的語言描述清醒的心理程序一樣,我們經常說心靈在夢中闡釋神經刺激產生的感覺。這種闡釋的結果就是產生了所謂的神經刺激的夢——也就是說,神經刺激根據再生法則在心靈中產生心理影響。
吳德特的主張基本和這個理論一致,他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幾乎所有夢的思想來自於感官刺激,尤其是全身感覺刺激,因此夢的思想大多數是天馬行空的幻想——隻有少數的記憶出現在這種幻想中。根據這個理論,斯特姆佩爾用了一個絕妙的比喻解釋夢意和夢的刺激之間的關係:“就像是不懂音樂的人用十指胡亂劃過樂器的鍵盤。”這個理論說明,夢並非是一種具有心理動機的心理現象,而是生理刺激的反應,通過心理精神症狀表現出來,因為受到刺激的器官沒有其他方式的表達方法。基於同一個假設,梅涅特用一個著名的比喻解釋強迫觀念:就像一個刻度盤,上麵的數字比其他圖案要刻得突出一些。
無論夢的軀體刺激理論多麼流行,不論它聽起來多有吸引力,我們卻不難找出這個理論的缺陷。每一個夢的軀體刺激通過建立幻覺讓睡眠中的心理機製進行闡釋的時候,都會進行無數次不同的闡釋。最終在夢意中表現為大量不同的概念。
但是斯特姆佩爾和吳德特的理論不能指出合適的動機,去控製外界刺激和選擇哪一個夢的概念去闡釋外界刺激之間的關係。因此,這個理論不能解釋李普斯所說的“刺激在其創造性活動中經常做的特殊選擇”。其他反對的聲音直接質疑幻覺理論的最根本假設——在睡眠中,心靈處於一種狀態,無法認識客觀感官刺激的真正本質。生理學家布達赫早就證實心靈即使在睡眠中也能正確闡釋感官感覺,並且能夠根據正確的解釋做出反應,因為他演示了一些對睡眠者重要的感官感覺不會被睡眠的心靈像忽略其他感覺那樣被忽略(例如保姆會對嬰兒的情況保持知曉狀態)。再比如,和不相幹的聽覺比起來,睡眠者聽到自己的名字更容易把自己喚醒。這些例子的前提都是:即使在睡眠中,心靈也會區分感覺。布達赫從他的觀察中得出結論,認為我們一定不要假設心理在睡眠中無法闡釋感覺刺激,忽視一些刺激隻是因為心靈對它們不足夠感興趣。1830年布達赫提出的觀點被李普斯在1833年原封不動地援引,目的都是攻擊軀體刺激理論。根據他們的理論,心靈就像是故事裏講的睡眠者那樣,當別人問“睡了嗎?”的時候,他回答“沒有”。但是當別人再說“那麼借我十個弗洛林吧”,他就會說“我睡著了”來躲開問題。
在睡眠過程中,外界或者內部的神經刺激在心靈中產生了一種感覺,或者一組感覺,抑或其他心理過程,並且被心靈感知。這個過程從心靈中喚起屬於清醒時分的經曆的一些感知形象,或者說,喚起或者未加裝飾的、或者帶有心理價值的一些早期感知。這個過程收集或多或少這樣的形象,神經刺激產生的感覺從中獲得了心理價值。就像我們用普通的語言描述清醒的心理程序一樣,我們經常說心靈在夢中闡釋神經刺激產生的感覺。這種闡釋的結果就是產生了所謂的神經刺激的夢——也就是說,神經刺激根據再生法則在心靈中產生心理影響。
吳德特的主張基本和這個理論一致,他認為在一般情況下,幾乎所有夢的思想來自於感官刺激,尤其是全身感覺刺激,因此夢的思想大多數是天馬行空的幻想——隻有少數的記憶出現在這種幻想中。根據這個理論,斯特姆佩爾用了一個絕妙的比喻解釋夢意和夢的刺激之間的關係:“就像是不懂音樂的人用十指胡亂劃過樂器的鍵盤。”這個理論說明,夢並非是一種具有心理動機的心理現象,而是生理刺激的反應,通過心理精神症狀表現出來,因為受到刺激的器官沒有其他方式的表達方法。基於同一個假設,梅涅特用一個著名的比喻解釋強迫觀念:就像一個刻度盤,上麵的數字比其他圖案要刻得突出一些。
無論夢的軀體刺激理論多麼流行,不論它聽起來多有吸引力,我們卻不難找出這個理論的缺陷。每一個夢的軀體刺激通過建立幻覺讓睡眠中的心理機製進行闡釋的時候,都會進行無數次不同的闡釋。最終在夢意中表現為大量不同的概念。
但是斯特姆佩爾和吳德特的理論不能指出合適的動機,去控製外界刺激和選擇哪一個夢的概念去闡釋外界刺激之間的關係。因此,這個理論不能解釋李普斯所說的“刺激在其創造性活動中經常做的特殊選擇”。其他反對的聲音直接質疑幻覺理論的最根本假設——在睡眠中,心靈處於一種狀態,無法認識客觀感官刺激的真正本質。生理學家布達赫早就證實心靈即使在睡眠中也能正確闡釋感官感覺,並且能夠根據正確的解釋做出反應,因為他演示了一些對睡眠者重要的感官感覺不會被睡眠的心靈像忽略其他感覺那樣被忽略(例如保姆會對嬰兒的情況保持知曉狀態)。再比如,和不相幹的聽覺比起來,睡眠者聽到自己的名字更容易把自己喚醒。這些例子的前提都是:即使在睡眠中,心靈也會區分感覺。布達赫從他的觀察中得出結論,認為我們一定不要假設心理在睡眠中無法闡釋感覺刺激,忽視一些刺激隻是因為心靈對它們不足夠感興趣。1830年布達赫提出的觀點被李普斯在1833年原封不動地援引,目的都是攻擊軀體刺激理論。根據他們的理論,心靈就像是故事裏講的睡眠者那樣,當別人問“睡了嗎?”的時候,他回答“沒有”。但是當別人再說“那麼借我十個弗洛林吧”,他就會說“我睡著了”來躲開問題。
從另一個角度我們也可以發現軀體刺激理論的不足。觀察表明,即使外界刺激在我開始做夢的時候出現在我的夢意中,也並不是這些外界刺激強迫我做夢。如果我在睡眠中感受到觸覺或者壓力刺激,我會有很多種反應。我可能會忽視這種刺激,等醒來之後發現腿露在外麵,或者我把頭枕到胳膊上了。事實上,病理學中有很多例子說明很多強烈的興奮感覺和運動刺激在睡眠中保持休眠狀態。我也可能會在睡眠中感知這種感覺,可以說,在睡眠過程中就像感受痛覺刺激一樣持續感知刺激,但是不會把疼痛編織在夢裏。第三種可能是這種刺激讓我醒來,就為了避免這種刺激。第四種可能性是神經刺激會讓我做夢。其他三個可能性和產生夢的可能性概率相同。但是,如果夢的動機不是軀體刺激,那麼情形就不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