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時墓地既然成為私有財產並可買賣,原先由國家規劃並掌管的邦墓也就完全解體。不同的家族,可以依照各自的地位、財力,選擇不同的墓地,分散各處,而同一大片墓區內也可包括若幹不同家庭各自購置的墓地。整個墓區的墓穴不象以前的邦墓那樣排列整齊,但可分辨出若幹屬於不同家族的墓群,每一墓群的墓穴通常仍有一定昭穆次序,不過這都由各個家族自行安排,不再受官府的幹預。帝王陵區由於麵積擴大,居民點和民間墓地雜處其間。漢初又有異姓功臣陪葬帝陵的製度,這些異姓功臣隻是單獨埋入,並非“各以其族”。凡此也都與原先的公墓大相徑庭。族墳墓製度至此已基本崩壞。
漢代以後,族墳墓製度雖然成為曆史的遺跡,但其影響仍長期存在。這種影響體現在兩個方麵。第一,在宗族勢力強大的地區,人們生前聚族而居,死後也都葬在屬於本宗族所有的墓地裏。一些強宗豪族墓地廣大,往往可以在幾百年中綿延不斷地葬入本族成員,經曆好幾個朝代。墓地中按血緣關係的親疏和生前的地位安排墓穴。這種大家族墓地中最著名的是山東曲阜孔氏的墓地孔林,占地達三千多畝,在兩千多年的時間中,葬入數不清的孔氏族人(孔子墓也在其中)。當然,這一大片家族墓地得以長期維持,不被分散、轉賣,與孔氏家族在封建社會中的特殊地位有關。從民間的一般情況而言,由於家族共有墓地麵積有限,而族中人口不斷繁衍,到後來,由各房各支乃至各個家庭另行自擇墓地成為必然趨勢,甚至有同一家庭的成員也不葬在同一墓地的情況。宋代的理學家每每感慨於世道不古,人心大壞,他們把兩周時的宗法製度理想化,認為“管攝天下人心,收宗族、厚風俗,使人不忘本”,應該恢複上古的宗法組織。與此同時,也大力抨擊在墓葬方麵塚墓叢雜,昭穆淆亂,別建兆域,自離其祖,散無統紀,不複省視等現象,而提倡參酌《周禮》的記載和當代的實際情況,重新製定易於推廣的族葬製度。其中趙昺的《族葬圖說》主張根據五世而遷的原則,每一家族以買下墓地首次葬入者為始祖,葬於墓地中央,第二世葬於始祖墓的左前方,第三世葬於始祖墓的右前方,第四世葬於第二世的前方,第五世葬於第三世的前方。每一世不分嫡庶貴賤,一律以出生先後為序安排穴位,出生愈前的距始祖墓愈近。左昭右穆,但分世數,不分尊卑。夫妻同墓,未成年死去的男女之殤則按世次分列始祖之墓的背麵。五世以後,另覓墓地。這種族葬方法以五世為限,在明清時被一些講求古禮的士大夫稱為“平實精密,足以補《周官》之未備”,“序昭穆,收族屬,有宗法之遺意焉”。在封建社會後期,與深深滲透於農村社會的祠堂族權相輔相成,許多家族都有本家族的墓地,雖然其規模有大有小,葬入的世代有多有少,保存的時間有長有短,但它們都按照一定的方式安排家族成員的墓穴。可以這樣說,盡管有不斷分散的趨勢,盡管出現了各個家庭自行擇葬的現象,但就普遍意義而言,同一家族的許多成員葬於同一墓地的情況始終存在。
對每一個社會成員來說,家族墓地具有神聖的意義。在中國,依戀祖宗墳墓,被認為是人倫大端,死後不準葬入祖墳,則是對有罪子孫的嚴厲懲罰。
一個人即使離鄉背井,也求有朝一日葉落歸根,能老死家鄉,葬入家族墓地。
如果客死他鄉,一般來說,其家屬要千方百計把靈柩運回故鄉。曆代官私文獻表彰過許多曆盡艱難從遠方覓得父祖遺骨歸葬的孝子,而幫助他人歸葬則被看作是一種義舉。
在族墳墓製度下,人們不能選擇墓地,所以有“古者葬不擇地”之說。後世雖然仍多族葬,但與上古的族墳墓有所不同,在土地私有的前提下,葬地可由各個家族或家庭自行選定。成書於戰國晚期的《孝經》已經提到“卜其宅兆而安厝(CUò)之”,意謂應先停柩待葬,卜問一下葬地是否合適。早先選擇墓地,無非是為了更長久地保護屍體,盡可能地避免水灌蟲食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