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地方政權各自為戰。地方政權和地方政權之間雖然存在一些關係,但是他們又都有自己獨特的文化、風俗和習慣等,並不存在真正的聯合,更稱不上是一個統一的民族或國家。但是對於這些地方政權來說,畢竟有一個共同的領導,也就是中央政權。可是當這些地方政權的勢力達到一定程度之後,中央政府這個共同的領導,就變成了大家共同的敵人。於是,越來越多的地方實權開始和中央割席而坐,從而出現了一批桀驁不馴的地方貴族,這在當時幾乎成為一種彌漫整個歐洲社會的風氣。在這種情況下,中央政府的君主專製就沒有市場了,而各地方政權由於外部生存壓力的緣故,也隻能盡量滿足內部人民需要,這就為民主製度的推行創造了豐沃土壤。
第三,公共權力私有製。封建製度無疑是私人權利的天下,共有權力或者說中央權力被推到了一種可有可無的尷尬境地,契約精神便由此開始滋生。用馬克思的話說,“一切私人領域都有政治性,或者都是政治領域。”這就使公共權力最終歸於私有製,封建社會也就不存在真正的公共權力了。整個“國家”沒有統一的軍隊,沒有統一的稅收,甚至沒有統一的法庭,而隻能是需要它們的時候臨時推選出來。這樣就出現了一個比較奇特的曆史現象,即統治者臣屬的臣屬,並非統治者的臣屬,這就是公共權力的私有製。
第四,私人契約形式的政治聯盟。伴隨著國家權力的分裂,國家的經濟也自然走向了分裂,如此一來,領主與其附屬勢力之間的關係,就必須以契約形式來進行約束。對於整個“國家”來說,就成了一個由無數小集團組成的政治聯盟,體製非常鬆散。然而,這些鬆散的政權又需要和中央保持聯係,以確保自己不被其他政治集團所吞並,具體方式就是和中央委派而來的封臣締結契約。這種契約雖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平等,但是因為締約雙方都存在真實需要,所以契約的作用是存在的,可以稱之為真正的契約。
第五,權力多元化。封建製度下的國家權力,是相互重疊和相互纏繞的,想要把它們之間的關係厘清,基本上是一件不可能的事情。在這種情況下,沒有任何一刀切的國家政策能夠讓所有人滿意,因而國家權力的分配最好是兼容並蓄的,這就是中世紀歐洲封建製度的多元特點。所以,自封建製度形成以後,對整個社會的製約能力無處不在,沒有哪個地方政權能夠強大到足以和其他所有政權匹敵的程度,甚至沒有哪個地方政權能夠在所有地方政權當中占據主導地位。如此一來,封建社會的權力越來越多元化,而處於這種多元化權力中的人民,也越來越具有獨立性。
第三章 封建製和代議製的產生
眾所周知,憲法是一種規定權利和義務的契約,並且對政府和公民具有同等效力,這就要歸功於歐洲社會古已有之的契約精神。隨著社會文明進程的不斷推進,統治者和地方實權之間的契約關係,逐漸演化成為政府和公民之間的契約關係,這便是歐洲社會從封建製過渡到立憲製的曆史契機,從而為近代歐洲的代議鋪墊了道路。至於歐洲最早出現的代議製國家,當屬英國。
1.《大憲章》製度的產生
羅馬帝國從英格蘭(即不列顛)撤兵之後,凱爾特人引狼入室,讓日耳曼人輕而易舉地進入了英格蘭,從而導致了日耳曼人對不列顛的大肆入侵。到公元6世紀末,經過日耳曼人的一番衝擊,整個英格蘭出現了七個較大規模的政治集團,史稱“七國時代”。公元9世紀中葉,丹麥人發動的大規模入侵,進一步打碎了不列顛島上的政治集團,從而為封建製度的形成創造了曆史契機。公元10世紀,由於社會權力日漸分散,諾曼底公爵順利完成了對英格蘭的征服,並隨即建立起了封建憲政製度,從而滯絆了英格蘭社會的封建製度發展。
此時的英格蘭,王權統治日薄西山,整個國家的權力以莊園形式存在,莊園主成為當時英格蘭社會的實權者。這些莊園主對外、對上虛與委蛇,對內享有絕對的統治權,並且妄圖一直維持自己的政治地位。但是隨著諾曼王朝的勢力逐漸深入,莊園主們終於意識到了自己的渺小,於是他們紛紛依附勢力更大的莊園主,英格蘭的社會權力因此得到了一次大規模的集中和加強,諾曼王朝立即感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壓力,最終不得不做出妥協。在這種情況下,莊園主們仍然將自己的命運緊緊握在自己手中,並且形成了一批不容忽視的地方政權,從而保住了封建製度的發展趨勢。
實際上,這一時期的英格蘭政治體製,既包含大莊園主們的平民議會,又包含諾曼王朝的貴族議會。當然,主要的國家權力機構,還是以平民議會和貴族議會共同組成的議會為基礎的,而實際上這是一種類似於聚會的政治活動。由於不倫不類,史學界甚至對此類政治活動的稱呼都不一致,已知的稱呼包括氏族大會、君主會議和宮廷會議等,會議討論的內容包括立法、政務和稅收等,有時候還會討論王位的繼承問題。而且這種聚會也沒有固定的時間,通常隻要國王想要舉行,就可以組織大家召開,到處充斥著散漫的自由氣息。
不過很遺憾,由於統治者握有絕對的社會權力,英格蘭社會的政治優勢逐漸開始向王權傾斜,聚會上大多時候都是國王在唱獨角戲。慶幸契約精神已經深入人心,大莊園主聯盟不願與統治者為伍,再加上他們手中握有實權,買統治者賬的莊園主越來越少,直到國王的獨角戲再也唱不下去。所謂絕對的權力必然滋生暴虐,麵對大莊園主聯盟的挑釁,英格蘭統治者不僅開始大肆踐踏法律的尊嚴,而且還在一步步蠶食莊園主的實際利益,以至於當時的法院判決一度成為統治者的私人工具。
此外,這一時期的英格蘭封建製度還表現出一定的矛盾性,一方麵統治者對自己製定的政策充滿信心,並且讓自己的喉舌進行了大肆吹捧;另一方麵,國王又大舉幹涉議會的正常工作,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統治,導致當時的英格蘭封建製度名存實亡。但是哪裏有壓迫哪裏就會有反抗,壓迫越嚴重,反抗就會越強烈。這種情況發展到最後,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再一次陷入了無休止的持久戰中,兩敗俱傷的教訓再次出現。最終,正義終於還是戰勝了邪惡,在整個歐洲社會的作用下,反對英格蘭統治者的聲音越來越高漲,勢力也越來越強大,英格蘭統治者不得不做出讓步,並簽署了限製其權力的法律製度——《大憲章》。
2.《大憲章》的深遠意義
《大憲章》是英格蘭統治者和貴族階級(即大地主階級)長期積怨和鬥爭的產物,形成過程和結果都具有非常典型的英格蘭特色,同時也對後世歐洲社會的政治體製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而實際上,《大憲章》的出現也要感謝適當的曆史契機,因為當時的國王為了進行東征,隻得將國家權力大舉交給留守的貴族們,貴族們為了統一管理,最終形成了大議事會製度(即西方議會製度的前身)。在新一任國王約翰上任之後,他的國王身份幾乎成為空殼,並且由於他的激進行為,其領地已經在登基之前被大議事會剝奪。
約翰當然不甘心大權旁落,在登基之後隨即展開了對貴族階級的反抗,而他的具體做法就是大肆提高賦稅。然而貴族們已經形成了足夠強大的力量,這讓約翰感受到了極其強大的政治壓力,為了轉移矛盾,他隻好對法國發動戰爭,並借機再一次提高了賦稅。眼看國家權力就要被約翰竊取,大議事會於公元1213年上表了一份憲法議案,要求約翰簽署。而約翰不但沒有簽署,還利用教皇勢力進一步削弱了貴族階級的力量。
次年,約翰在法國的戰事一敗塗地,這迅速激化了約翰和貴族之間的矛盾,以致貴族軍隊於公元1215年攻占了英格蘭首都倫敦,內戰一觸即發。此外,就連教皇勢力也最終站在了貴族階級一邊,不斷遊說約翰做出讓步。同年6月5日,無計可施的約翰隻能放棄繼續抵抗,答應和貴族階級進行和談,並且與泰晤士河邊接受和簽署了貴族們上表的憲法議案,是為《大憲章》的誕生過程。
《大憲章》首先規定了宗教勢力不受國王管製,這就使宗教勢力和行政勢力得以分離開來,並且處於平行和對等的政治地位,這一點也暗合了基督教的政治二元論;其次,貴族在觸犯法律之後,審判機構必須要有他的親人(至少一名)組成,從而保障其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國家稅收政策的製定和修改,必須通過公民投票決定,從而將國家稅收的立法分攤到了每一位公民手中。如此一來,至少要有半數以上的公民同意,稅收政策才能實行,這就有效限製了國王的貪婪,以及避免那些單純依靠提高稅收來維持國家運轉的無能國王上台。
政治方麵,《大憲章》也在後來成為英格蘭基本法和普通法的建設基礎,是歐洲社會契約精神的合理化、法製化和書麵化。從此以後,英格蘭國家法律的頒布,不再單純滿足於國王的統治需要,而是國王和貴族(包括貴族和平民)商議的結果,這樣形成的法律就具備了一個非常可貴的特點,即對法律的實施者(國王)和被實施者(民眾)都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國王和民眾的地位是平等的,民眾需要一個管理者,國王履行管理義務,然後得到相應的管理權,並且置於全民的監督之下。當然,在此過程中也出現了一個全新的政治力量,即司法,這也為後來西方社會的司法獨立埋下了伏筆。
從此之後,《大憲章》在英格蘭的社會發展中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如公元1628年的《權利請願書》和公元1676年的《人身保護法》,都直接來自《大憲章》的內容。即使到了500年之後的美國,其立國根本《獨立宣言》中,也隨處可以看到《大憲章》的痕跡。而貴族從國王手中得到了這樣的政治權利,平民自然也就從貴族手中得到了這樣的政治權利,以至於個人自由和私人財產成為西方社會的最高價值和追求,並且一直延續到今天。
3.議會製度的形成和特征
諾曼王朝的建立,使英格蘭的封建製度基本建立起來,但是英格蘭的封建製度雖然受到西歐社會影響,卻有著自身獨特的地方。這是因為當時的英格蘭社會中,中央政權對地方政權占有壓倒性優勢,因此完全可以建立起一個君主專製帝國,但是民主共和是當時整個歐洲的曆史潮流,同時也是英格蘭貴族階級的強烈訴求。在這種情況下,英格蘭最終建立起了一種混合製政體,最高級別的國家權力既不在國王手中,也不在貴族階級手中,而是在國家議會手中,即大議事會。
眾所周知,政治權力隻有得到有效的製衡,才能保證政治和社會的穩定。在中世紀歐洲,大多數國王和貴族也看到了這一點,因而才有了國王和貴族聯合執政的混合政體。這種政體在國王看來,屬於略帶封建特色的君主製;而在貴族看來,又屬於略帶君主特色的封建製。總之,雙方都在盡可能地維係政治平穩,並且在此基礎上努力拓展自己的權益空間。隨著基督教文明的傳播,以及貴族階級強烈的正義訴求,“國家權力即公民權力”的思想逐漸深入人心,這就為封建製度的全麵到來創造了大環境,或者說打下了民意基礎。
至於封建製度的維護工作,其實是由法律形式來規定的,司法權力也繼宗教權力之後,成為國王和貴族之間的第三方勢力。在當時,國家的司法長律的規定,整個過程還有貴族階級的監督,體現的仍是契約精神。當然,也會出現一些個別國王挑戰這種處於製衡狀態的權力體製,如上文中提到的約翰,但結果隻能是戰爭和契約精神進一步發展,也就是《大憲章》的產生。《大憲章》製定之後,貴族階級不僅取得了權力鬥爭中的完勝,而且將契約精神落實成了法律條文,大議事會的地位也就此被確定了下來,是為中世紀英格蘭議會製度的雛形。緊接著,司法係統開始從英格蘭的政治體製中以法定的形式獨立出來,法律內容在歐洲傳統契約精神的作用下,很快成為國王和貴族階級共同遵守的規定,司法部門的職位也必須要由法學者甚至是法學家擔任。13世紀中葉,英格蘭普通法學家布拉克頓在其《論英格蘭法律和習慣》一書中就曾提到,當時的英格蘭國家法律已經把治理權(即行政權)和審判權(即司法權)明確分離,國王任意妄為的獨裁行徑,在英格蘭從此成為曆史。
接下來,議會製度得到持續發展,並很快深入到了國王的財政事務上。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國王的財產分為私人花銷和公共花銷兩類,分別用於國王的私人開支和國家議會開支。這樣一來,國王的私人財產和國家的公共財產被徹底剝離開來,使得國王能夠隨意支配的財產受到嚴格限製,有效避免了隨意揮霍甚至玩物喪誌的國王產生。即使作為立國之本的稅收,國王能夠行使的權力也極為有限,比如後來改進版本的《大憲章》就有明文規定,除非有緊急情況,並且經人民同意,否則國王無權征收任何新稅。當然,舊稅的增加也必須經人民同意,具體來說就是國家議會必須有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從而使國家在真正意義上成為了人民的國家。
當然,《大憲章》以及之後的改進版本,包括在此基礎上衍生出來的各種法律,最本質和最優越的地方在於民眾推翻政府被置於合法地位。在今天直接演化為總統彈劾製。
第四章 基督教與中世紀歐洲
基督教文明對於整個歐洲社會發展的重要意義不言而喻,但是這一文明卻來自希伯來人,隻不過由希臘人和羅馬人將基督教推向輝煌。眾所周知,基督教的傳播有效促進了整個歐洲大陸各支文化的交融,從而使整個歐洲大陸通過基督教有機結合了起來。與此同時,歐洲各支文化也反哺給了基督教文明很多養料,使得基督教的生命力越來越強盛,對於歐洲社會文明進程的推動力也越來越巨大。
1.基督教與歐洲文學
基督教文學興起於公元4世紀左右,此時的基督教已得到羅馬帝國的認可,再加上之前形成的強大民意基礎,其發展速度可謂一日千裏,很快便確定了中世紀歐洲文學的領軍地位。如基督教信徒阿塔納修斯的《聖安東尼傳》,一改希臘和羅馬文風,創造了一種全新的英雄傳記體裁,完美歌頌了基督教聖徒的事跡。在此之後,聖徒傳記類作品成為中世紀歐洲文學的主流,很多取得了一定宗教地位的基督信徒,都會利用修傳記的方式宣揚自己,希望能夠借此使自己流芳百世。
散文和散文詩在當時也是重要的文學體裁,二者都成為後世同類著作的開山鼻祖,而說到具體的作品時,就不得不提到聖奧古斯丁的《懺悔錄》。這部著作雖然是以散文和散文詩的文學形式寫就,但內容卻是一部長篇自傳,作者以入木三分的文筆刻畫自己的內心世界,表達了一名基督徒對宗教信仰的極度虔誠。當然,這部著作最大的亮點還是文學手法,後世學者不僅從中學到了心理剖析和內心表露的技巧,甚至還學到了高深的美學理論。另一種受到後世學者推崇的文學形式是詩歌,在當時以充滿基督教色彩的讚美詩為主,幾乎所有基督教信徒都能輕鬆吟唱大量作品。從創作方麵來看,這一時期的作品多以古典韻律為格調,後來一直發展到公元6世紀,猶太裔的基督教信徒羅曼努斯將基督教的讚美詩推向高潮。而此時的基督教詩歌早已隨著時代的潮流煥然一新,傳世量也有了明顯上升,並且這些作品在形式上更加簡練和押韻,因而傳唱度同樣令人歎為觀止。
基督教的曆史著作大概出現在公元4世紀左右,比如被譽為“教會史之父”的尤西比烏斯,就寫成了歐洲第一本教會史著作——《教會史》。這部著作在歐洲文學史上也有很多亮點,比如大量運用曆史真實資料,追求敘事的準確性而非文學性,以及突破了國家和民族的框架,從世界範圍內記載了基督教的發展等。此外,尤西比烏斯還在書中提到“以人為本”的史學觀念,強調曆史的運轉規律是神的意誌轉移,並且將此視為社會發展的第一推動力,因此暴露了時代的局限性。
與此同時,編年體史學著作也出現於這一時期,最早仍然是猶太人推動的這一曆史進步,其記述對象同樣為基督教曆史。與東方編年體史學著作不同的是,歐洲編年體史學著作基本都是由半知識分子完成,作品主要針對的讀者也定位在了普通大眾上。這樣一來,不僅極大地豐富了作品內容,同時也讓基督教的傳播具有了更加深入和更廣泛的民意基礎。此外,在這一時期的作品當中,作者還開始忽略文學修辭的重要性,轉而關注民生和民權問題,具有很大的進步意義。
最後,由於基督教文化在中世紀時期成為歐洲社會的主流文化,所以在後世歐洲文化的各個領域中,幾乎都可以看到基督教文學的影子。比如英國史詩《貝奧武甫》、法國史詩《羅蘭之歌》和芬蘭史詩《卡列瓦拉》等,都在讚頌基督教聖徒方麵不遺餘力,基督教文學對於歐洲文化的影響之深,由此可見一斑。
2.基督教與歐洲教育
傳播教義是任何宗教都避免不了的任務之一,基督教自然也不例外,所以在起源之初,基督教徒就開始四處奔走,遊說民眾皈依基督教,基督徒將此稱為傳福音。而實際上,這種傳福音的行為,就是一種教育方式,隻不過是一種比較原始和常見的教育方式。總體來講,基督教教育從家庭教育過渡到家庭和學校教育相結合,從神學教育過渡到神學與科學教育相結合,最終形成了一個成熟的教育製度,對後世歐洲教育產生了深遠影響。
至於最早的基督教教育,是從教會人們敬畏上帝開始的,繼而引導人們崇尚智慧,並且遵從上帝的教誨,實際上就是遵從基督徒的教誨。如此一來,建立起了一種學習基督教義的態度和通道,從而使基督教義的傳播能夠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而且基督教非常注重兒童的啟蒙教育,孩子出生時就要接受神父的洗禮,以此來確定師徒關係,並且由施行洗禮的神父負責孩子一生的神學學習和宗教事務。基督教成為羅馬帝國正統宗教之後,接受洗禮的新生兒擴展到幾乎整個歐洲大陸,神父則普遍由孩子的父母充當,以至於後來的所有歐洲人或多或少都與基督教存在一定關聯。
隨著現代文明的興起,學校成為歐洲社會的主要教育機構,但是最早出現的學校卻無一例外都是神學學校,並且神學一直貫穿學生的整個教育過程。比如在羅馬帝國,貴族的孩子通常首先進入學校進行語言培訓,而在培訓的資料當中,除了必備的歐洲古代經典著作以外,還會有很多基督教經典著作,比如最常見的《聖經》。此外,不論學生選擇哪一門學科,也不論是在初級還是高級教育階段,神學課都是必不可少的學科之一。
到公元6世紀,學校教育經曆了無比繁榮的發展階段後,開始逐漸走向衰落。到了公元529年,查士丁尼大帝忽然宣布學校師生為異教徒,致使大量師生慘遭驅逐,作為中世紀歐洲學校教育兩大中心(另一中心為亞曆山大學院)之一的雅典學院,也遭到嚴重損毀。在這種情況下,教會開始擔負起歐洲社會的全部教育責任,從而艱難維係著歐洲古典時期的文明火種,並且一直持續到整個中世紀的結束。而教會學校最早以培養神職人員為目的,因此基本隻講授神學知識,後來才加入了歐洲古典文學,並相繼加入了哲學、天文和數學等科目。
此外,修道院學校也是中世紀歐洲重要的教育力量,尤其是處於歐洲東部的拜占庭帝國,幾乎所有修道院都設有學校,其中一些規模較大的還設有分校。最初階段,這類學校允許所有孩子入學,但是後來則隻限於基督徒的孩子入學,並且這些孩子也要在將來成為基督徒。到了公元12世紀以後,基督教為了擴大自身的影響勢力,開始招收所謂的“外修生”,這類學生與專門供職於教會的“內修生”不同,在畢業之後可以到社會上供職。公元13世紀以後,隨著學校教育的解禁,修道院學校和教會學校逐漸退出曆史舞台,學校教育最終成為歐洲社會的主要教育力量,並且直接為歐洲近現代教育文明奠定了基礎。
3.基督教與歐洲科學
在傳統觀念看來,宗教和科學分別代表著落後和先進的知識,很多著作中,它們甚至是兩股完全相反的勢力。而實際上,宗教作為一種思想統治工具,與先進的科學技術是不相矛盾的,何況統治者還可以用宗教的外衣對科學技術進行包裝,從而使宗教更具神秘感。因此,歐洲科學自基督文明孕育而來也就不足為奇了,尤其是在基督教經曆了長達數百年的理性發展之後,人類智慧已經把神的意誌推向了宇宙意識。
在希伯來人看來,人類是上帝的寵兒,因此對世間萬物擁有處置權,認為這是執行神的旨意,隻要心中對上帝充滿敬畏即可。基督教無疑繼承了這一觀念,因而出現了大批基督徒科學家,他們熱衷於探索神的意誌,實際上就是在探索大自然的奧秘和規律,所發展和研究的對象也正是科學技術。再加上古希臘自然科學和理性主義的影響,基督教雖然是一種宗教,但實際上在形成之初就已經融入了不可改變的科學血液,從而使科學理念貫穿了整個基督教的發展曆程。
在基督徒看來,信仰上帝是首要的,因為整個世界都是上帝創造的,並且始終處於他的監管之下。但是在此基礎上,任何通過理性思維獲得的知識都應該被充分重視,因為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必然會存在一些常見的自然現象,基督教必須在宗教層麵給出合理解釋,而這種宗教解釋最好是科學的、自然的。麵對這些知識,基督徒甚至會到異教徒那裏去虛心學習,然後說明這是神的旨意,從而發展基督教的理性學說,並維護整個基督教的權威性。比如當時社會的普遍思想認為,地球表麵是平的,但是出身基督教的很多科學家卻堅信地球表麵是圓的,並且還計算出了赤道的大致長度。
而在理性(即科學)到來之前,歐洲大陸經曆了一段長時間的迷茫時期。當時的人們認為整個世界都是混亂的,各種事物之間不存在任何聯係,所有事情的發生都已經出離了神的意誌,或者說人類社會就是被神遺棄的一角。之所以人類會來到這裏,是因為在神那裏犯了罪,人來到世上的目的就是贖罪,所有發生在世間的災難,也就成了神的降罪。這種情況一直持續到中世紀中期,隨著歐洲社會逐步穩定,理性也開始漸漸回歸,再加上古希臘自然學科的滋養,理性思維和自然科學開始在基督教內部占具主要地位,從而建立起豐富的理論體係,經院學派就是這一學說的代表。
以經院學派的創始人阿貝拉爾為例,他不僅是一名虔誠的基督徒,而且是12世紀最偉大的邏輯學家之一。阿貝拉爾曾經對150個神學問題進行反複論證,最終結合之前的神學理論成果,創造出了理性和宗教相協調的邏輯思維,為“經院方法”的誕生奠定了堅實基礎。實際上,阿貝拉爾在早期的學術觀點中,就主張以科學的方法對待神學,具有顯著的思辨主義和人文主義特征。在阿貝拉爾看來,上帝雖然創造了自然萬物,但是自然萬物有自身的運轉規律。所以人類需要信仰上帝,但是更需要了解世間萬物的運轉規律,也就是要了解各種科學知識。
4.基督教與歐洲藝術
基督教在孕育自身文明的同時,自然也孕育了一定的藝術文化,而這種由基督文明孕育而來的藝術文化,也在中世紀成為整個歐洲社會的藝術主流。後來,歐洲社會的藝術風格雖然日趨世俗化,但是其中的宗教尤其是基督教藝術風格仍然隨處可見。大體來講,基督教藝術主要包括音樂和繪畫兩個方麵,對於整個歐洲藝術的影響,也主要存在於這兩個方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