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凶手、幕後指使是誰?(1 / 1)

第四節

凶手、幕後指使是誰?

雖然案件偵破的終極目標不僅僅是將案犯繩之以法,但是抓住嫌犯卻是每個探案人員不可推卸的責任。在逐層將案件分析、複原之後,接下來就該確定凶手了。那麼對作案人該怎樣進行分析呢?

第一,仔細勘查現場,全麵掌握信息。這一點在前幾節已經敘述過了,在此不再贅述。在此要強調的是,當爆炸對案發現場破壞程度較大時,勘查人員要將重心轉移到現場外圍,盡量發現犯罪分析預謀、觀望、蹲守的關聯現場。對於現場訪問的重點也應放在了解犯罪分子進出現場的路線上,以此來判明其對現場環境的熟悉程度。

第二,以特殊技能為抓手,排查具備條件的相關人員。眾所周知,在爆炸案件中,犯罪分子一般都要具備爆炸技能,犯罪分子在作案之前一定要設法獲取一定數量的炸藥以及引爆裝置。偵查工作就可以以此為渠道,對案發前搜集上述物品的人進行全麵排查,交叉取證,從而確定犯罪嫌疑人。

第三,全麵獲取證據,認定犯罪嫌犯。一方麵,搜查疑犯作案工具的存放處,發現、提取剩餘物證,如殘存的炸藥、導火索、包裝殘片、引爆裝置等。另一方麵,抓住有限機會,快速檢查嫌犯身上的殘留物,通過檢驗衣服、手部等處的殘留炸藥顆粒成分認定嫌犯。

2002年,加拿大魁北克北部的一個小鎮發生了一起爆炸案。在這次爆炸中,一處居民房屋嚴重坍塌。房屋的主人是一名銀行家,他和他心愛的女兒在這次爆炸中一同喪生。

警方在這次調查中發現,炸點、爆炸物都處於房屋的右側麵,並在現場發現了一塊爆炸裝置的碎片,可以確定這次爆炸事件是他人故意所為。經過細致調查,發現與這位銀行家發生過嚴重衝突的湯姆森有最大的嫌疑。但湯姆森對自己犯的罪拒不招認。

隨後警方又開始尋找新的犯罪證據來證明凶手就是湯姆森。在一次較為細致的現場勘查中,偵查人員發現現場有一電子裝置,並且上麵有依稀可辨的編號。通過技術人員的認真核對,發現這個編號來自一種可以引爆爆炸物的電子器械。隨即,偵查人員發現這個編號的器械是美國的一家公司生產的,該公司對這種裝置的買賣管理嚴格。隨後,在這家公司指定的銷售網點偵查人員找到了湯姆森購買這一裝置的票據證明。

麵對警方找到的證據,湯姆森無言以對。陪審團認定,湯姆森故意殺人罪成立。

確定作案人的方法可以從物證的調查和檢驗入手,通過這樣的手段來判明作案條件。在偵查過程中所發現的各類物證,探案人員要全麵地調查來源和適用範圍。盡可能地縮小偵查範圍,將犯罪分子界定在最小的時空坐標上。

當然,確定疑犯並不等於疑犯就會自動投案,還需要探案人員及時、準確地抓捕疑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