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10年9月,晚清資政院即將開院,在主要借鑒日本《議院法》《貴族院規則》《眾議院規則》的基礎上,朝廷批準了《資政院院章》《資政院議事細則》和《資政院分股辦事細則》等相關法規。在這些法規中,跟“議學”最相關,同時也是施行後影響最大的當數《議事細則》。《議事細則》由資政院擬定,於1910年9月22日(乃資政院第一次常年會正式召集的前一天)上奏批準。此《議事細則》為曾留學日本的資政院秘書廳秘書長金邦平草擬,汪榮寶等參與製定和改編。
《議事細則》“曲防事製,義取謹嚴”,製定者參考了各立憲國家,尤其是日本議會的議事規則,吸取了諮議局運作過程中已凸顯出來的弊病所得之教訓,基本上采取了公開平等議事、法定人數、過半數表決、一事一議、討論自由這類近代民主製度的會議準則,在我國立法史上具有開創性的意義。
中華民國成立之後,南京臨時政府於1912年2月2日通過《參議院議事細則》,全文7章70條,較之《資政院議事細則》,簡陋了許多。北京政府於1913年9月公布了《議院法》,全文19章94條。在此前後不久,眾議院議決通過了《眾議院規則》,全文14章179條。同年10月參議院議決通過了《參議院議事細則》,全文8章101條。這些議事法規,對晚清資政院之章程和議事細則有所借鑒,其內容已相當完備。(參見李啟成《議事之學與近代中國的民權演進——從〈資政院議事細則〉到〈民權初步〉》,《現代法學》2005年第5期)
民國肇始,孫中山見國事蹉跎,百廢不興,究其根源,實為民權不彰。同時他認為:“民權何由而發達?則從固結人心,糾合群力始。而欲固結人心,糾合群力,又非從集會不為功。是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由是孫中山通過借鑒英國沙德女權組織的議事規則,寫出《民權初步》。1916年孫中山先生在《建國方略之三:民權初步(社會建設)》一文中懇切而言:“夫議事之學,西人童而習之,至中學程度則已成為第二之天性矣,所以西人合群團體之力常超吾人之上也。”孫中山將議事之學當作民主政治的入門課程,希望能通過此書,向國民傳授議事的規則技巧。
20世紀30年代,中國江西一些地方的小學課程中,有推廣議事規則的相關內容,而且一些宗族的內部會議也開始采用議事規則。1954年,台灣地區司法機關頒布《會議規範》100條,對所有適用該規則的會議進行規範。1968年,台灣地區要求所有縣級議會官員必須接受議事規則的培訓;1998年12月21日,頒布《台灣省議會議事規則》。而民間社團及學校會議的議事規則,仍沿用《民權初步》。
1989年,王宏昌翻譯《羅伯特議事規則》第3版,使議事規則之學再次進入中國民眾的視線。2007年,袁天鵬翻譯《羅伯特議事規則》第10版,同時,在安徽阜陽南塘村與阿拉善生態協會成功應用羅伯特議事規則,使議事規則在中國的推廣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2014年6月,19名美國議事專家協會(NAP)中國區會員,創立美國議事專家協會中國分會(CAP)。
羅伯特議事規則自確立以來,曆經140餘年而不衰,且不斷發展,在全球產生了巨大的影響力,用事實證明了它的價值與生命力。中國的議事規則推廣者們再接再厲,通過對羅伯特議事規則的研究與實踐,並結合中國國情與文化特點,正在不斷地探索中逐步建立起適合中國特色的議事規則體係。本書正是基於這一宗旨,對羅伯特議事規則在中國的實踐進行了比較全麵和徹底的總結,以此給大家以有效的借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