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43章 維修服務管理流程(1 / 1)

(1)服務中心或各分公司服務組,於接到客戶之叫修電話或文件時,該單位應即將客戶之名稱、地址、電話、機型之“服務憑證”,交予派工維護。

(2)服務中心及分公司業務員,應根據“叫修登記簿”核對服務憑證後,將當天未派工作,於次日送請主任優先派工。

(3)維修員經過派工維修後,應圓滿解決客戶之問題。

(4)維修工作之後,客戶的滿意度,必須加以調查。內部人員必須以電話詢問客戶“確認修妥否?”“服務是否滿意?”

(5)維修工作應有所計劃,而且維修工作之後要有所記錄,以利“工作量的累計”與“工作質的評估”。

(6)維修工程的流程,依“人”、“客戶”、“機器”逐項加以流程管製。

(7)技術人員持“服務憑證”前往客戶現場服務,凡可當場處理完畢者,即請客戶於服務憑證上簽認,攜回於“叫修登記簿”上注銷,並將服務憑證歸檔。

(8)凡服務現場不能處理妥善者,應由技術員將機器攜回維修。除由技術員開立“客戶機器領取收據”交與客戶外,並要求客戶於其“服務憑證”上簽認,然後將機器攜回交與業務員,登錄於“客戶機器進出登記簿”上,並填具“修護卡”。

(9)每一填妥之“修護卡”應掛於該機器上。技術員應將實際修護使用時間及配換零件詳填其上,待機器修妥經主任驗訖後,在“客戶機器進出登記簿”上列明還機日期,然後將該機器連同“服務憑證”,送請客戶簽章。同時,取回技術員原交客戶之收據予以作廢,並將“服務憑證”歸檔。

(10)技術員應於每日將所從事維護工作之類別,及所耗用時間填“技術員工作日報表”,送請服務主任核閱存查。

(11)服務主任應逐日依據技術人員日報表,將當天所屬人員服務之類別及所耗時間,填寫“服務主任日報表”。

(12)分公司之服務主任日報,應先送請經理核閱簽章後,轉送服務部。

(13)各種維修服務的表單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