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若取得普通發票,那麼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為:
若取得專用發票,那麼允許抵扣的消費稅為:
取得普通發票比取得專用發票多抵扣消費稅2661元。該筆業務,對銷售方來說,無論是開具何種發票,其應納增值稅和消費稅是不變的。對購買方來說,由於小規模納稅人不享受增值稅抵扣,所以並不增加增值稅稅負。很顯然,對購買方來說,在這裏普通發票的“身價”超過了專用發票。
(3)稅法規定,納稅人將應稅消費品與非應稅消費品,以及適用稅率不同的應稅消費品組成成套消費品銷售的,應根據銷售金額按應稅消費品的最高稅率納稅。習慣上,工業企業銷售產品,都采勸先包裝後銷售”的方式進行。按照上述規定,如果改成“先銷售後包裝”方式,不僅可以大大降低消費稅稅負,而且增值稅稅負仍然保持不變。
(4)稅法規定,納稅人兼營不同稅率的應稅消費品(或非應征消費稅貨物),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率應稅消費品的銷售額或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的,按最高稅率征稅。
仍引用上例。若上述產品采勸先銷售後包裝”方式,在賬務上未分別核算其銷售額,則稅務部門仍按照30%的最高稅率對所有產品征收消費稅。
(5)稅法規定,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如果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收回後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費稅。通過測算,我們不難發現,在各相關因素相同的情況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稅後利潤最少,其稅負最重,而徹底的委托加工方式(收回後不再加工直接銷售)又比委托加工後再自行加工後銷售,其稅負要低,因此,企業可根據這個結果,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應稅消費品的加工方式。
5.利用稅率高低不同的節稅籌劃
由於消費稅是按不同產品設計高低不同的稅率,稅率檔次較多。當企業為一個大的聯合企業或企業集團時,其內部各分廠所屬的商店、勞務服務公司等,在彼此間購銷銷售商品,進行連續加工或銷售時,通過內部定價,達到整個聯合企業合理節稅。
即當適用高稅率的分廠將其產品賣給適用低稅率的分廠時,通過製定較低的內部價,使把商品原有的一部分價值由高稅率的部門轉到低稅率的部門,適用高稅率的企業,銷售收入減少,應納稅額減少;而適用稅率低的企業,產品銷售收入不變,應納稅額增加,但由於它得到了低價的原材料,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至於內部各分廠之間的“苦樂不均”問題,公司可以通過其他方式,如把一些開支放在獲利多的企業等方法進行調劑。
6.利用委托加工產品的節稅籌劃
現行稅法規定,工業企業自製產品的適用稅率,依銷售收入計稅。工業企業接受其他企業及個人委托代為加工的產品,僅就企業收取的加工費收入計稅,工業企業製造同樣的產品,如屬受托加工則比自製產品稅負輕。一些企業便運用各種手法,將自製產品盡可能變成以賣給對方名義作價轉入往來賬。待產品生產出來時,不作產品銷售處理,而是向購貨方分別收取材料款和加工費。也有的企業在采購原材料時,就以購貨方的名義進料,使產品銷售不按正常的產品銷售收入作賬,不納消費稅。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