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企業為了促銷,搞“有獎銷售”、“以舊換新銷售”、“還本銷售”、“銷售回扣”等,有的企業便利用這些經營方式,以扣除多種費用支出後的縮小了的銷售收入記賬,以此來減少消費稅的負擔。
對企業采勸銷售折讓”方式銷售的應稅產品,如果折讓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單獨注明的,對這部分折讓額可不征收消費稅,如果企業將這部分折舊額並入銷售收入,按照規定征收消費稅,因此企業要合法節稅,必須將兩者開在一張發票上麵才行。
(3)利用“以物易物”銷售方式少計銷售收入。
當甲、乙兩個企業各自均需要對方的產品時,在購銷時往往實行“以物易物”的銷售方式,雙方通過協商均以低價出售,這樣便可以在雙方利益均不受影響的前提下,使雙方都可以通過低價銷售達到少納消費稅的目的。
在實際操作中,以上消費稅節稅思路或方法難以滿足企業的要求。隨著國家稅收政策的不斷變化和更新,企業的涉稅業務多樣化、複雜化,節稅理論研究的不斷深入,出現了許多形式各樣的節稅思路及手法。下麵結合現行稅收政策介紹一些消費稅籌劃的新思路,希望能拋磚引玉,舉一反三。
(1)稅法規定,納稅人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換取生產資料和消費資料,投資入股或抵償債務等方麵,應當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在實際操作中,當納稅人用應稅消費品換取貨物或者投資入股時,一般是按照雙方的協議價或評估價確定的,而協議價往往是市場的平均價。如果按照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作為計稅依據,顯然會加重納稅人的負擔。由此,我們不難看出,如果采取先銷售後入股(換貨、抵債)的方式,會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
例如,某摩托車製造有限公司,2006年4月對外銷售同型號的摩托車時共有三種價格,以4000元的單價銷售50輛,以4500元的單價銷售10輛,以4800元的單價銷售5輛。4月以20輛同型號的摩托車與甲企業換取原材料。雙方按當月的加權平均銷售價格確定摩托車的價格,摩托車消費稅稅率為10%。按稅法規定,應納消費稅為:4800×20×10%=9600(元)。
如果該企業按照當月的加權平均價將這20輛摩托車銷售後,再購買原材料,則應納消費稅為:
節稅額約為1323元。
(2)有關文件規定,納稅人用外購已稅煙絲等8種應稅消費品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允許扣除已納消費稅款。如果企業購進的已稅消費品開具的是普通發票,在換算為不含稅的銷售額時,應一律按6%的征收率換算。
①當納稅人決定外購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時,應選擇生產廠家,而不應是商家。所謂連續生產,是指應稅消費品生產出來後直接轉入下一生產環節,未經市場流通。因此,允許扣除已納消費稅的外購消費品僅限於直接從生產企業購進的,不包括從商品流通企業購進的應稅消費品。另一方麵,同品種的消費品,在同一時期,商家的價格往往高於生產廠家。由此可見,生產廠家是納稅人外購應稅消費品的首選渠道,除非廠家的價格扣除已納消費稅款後的餘額比商家的價格高。
②當小規模納稅人生產企業向一般納稅人購進應稅消費品時,應從對方取得普通發票,以獲取更多的消費稅抵扣。
例如,某小規模納稅人從某廠家購進某種應稅消費品,支付價稅合計100000元,消費稅稅率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