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甲企業為促進產品銷售,規定凡購買其產品2000件以上的給予價格折扣20%。
該產品單價為20元,則折扣後價格為16元。
折扣前應納增值稅額=2000×20×17%
=6800(元)
折扣後應納增值稅額=2000×16×17%=5440(元)
折扣前後應納增值稅額之差=6800—5440=1360(元)
就這筆業務來說,稅法為納稅人提供了1360元的節稅空間。
對於折扣銷售,稅法有嚴格的規定,隻有滿足下麵三個條件,納稅人才能以折扣餘額作為銷售額:
(1)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後的餘額作為銷售額計算增值稅;若將折扣額另開發票,不論其在財務上如何處理,都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折扣額。
(2)折扣銷售不同於銷售折扣。銷售折扣是指銷貨方為了鼓勵購貨方及早償還貨款,而協議許諾給予購貨方的一種折扣待遇。銷售折扣發生在銷貨之後,是一種融資性質的理財費用,因而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3)折扣銷售僅限於貨物價格的折扣,實物折扣應按增值稅條例“視同銷售貨物”中的“贈送他人”計算征收增值稅。
此外,納稅人銷售貨物後,由於品種質量等原因購貨方未予退貨,但銷貨方需給予購貨方的價格折讓,可以按折讓後的貨款作為銷售額。
6.兼營和混合銷售的節稅籌劃
(1)兼營。
兼營是企業經營範圍多樣性的反映。即每個企業的主營業務確定以後,其他業務項目即為兼營業務。從稅收角度來看,涉及到企業稅負輕重,即可進行節稅籌劃。兼營主要包括兩種:一是稅種相同,稅率不同;二是不同稅種,不同稅率。
從事以上兩種兼營行為的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兼營不同稅率的貨物或應稅勞務,在取得收入後,應分別如實記賬,並按其所適用的不同稅率各自計算納稅額。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應分別核算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和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並對應稅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收入按各自適用稅率計算增值稅;對非應稅勞務的營業額,按其適用稅率征收營業稅。
【例】某鋼材廠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5月份銷售鋼材180萬元,同時又經營農機收入20萬元。則該廠應納稅款:
未分別核算時:
應納增值稅=(180+20)÷(1+17%)×17%=29.06(萬元)
分別核算時:
分別核算可以為鋼材廠減輕0.6萬元(29.06—28.46)稅負。
【例】某商廈5月份共銷售商品180萬元,同時又經營風味小吃,收入為20萬元,則該商廈應納稅款:
未分別核算時:
應納增值稅=(180+20)÷(1+17%)×17%=29.06(萬元)
分別核算時:
應納增值稅=180÷(1+17%)×17%=26.16(萬元)
應納營業稅=20×5%=1(萬元)
總體稅負=26.16+1=27.16(萬元)
分別核算可以為該商廈節省稅款1.9萬元(29.06—27.16)。
(2)混合銷售。
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增值稅應稅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稱為混合銷售行為。需要解釋的是:出現混合行為,涉及到的貨物和非應稅勞務是直接為銷售一批貨物而做出的,兩者之間是緊密相連的從屬關係。它與一般既從事這個稅的項目、又從事那個稅的應稅項目,兩者之間卻沒有直接從屬關係的兼營行為,是完全不同的。這就是說混合銷售行為是不可能分別核算的。
稅法對混合銷售的處理規定是: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發生上述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為主,並兼營非應稅勞務”,是指納稅人年貨物銷售額與非應稅勞務營業額的合計數中,年貨物銷售額超過50%,非應稅勞務營業額不到50%。
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企業,應看自己是否屬於從事貨物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如果不是,則隻需繳納營業稅。
【例】某木製品廠生產銷售木製地板磚,並代為用戶施工。2000年10月,該廠承包了某歌舞廳的地板工程,工程總造價為20萬元。其中:本廠提供的木製地板磚為12萬元,施工費為8萬元。工程完工後,該廠給歌舞廳開具普通發票,並收回了貨款(含施工費)。那麼,該行為應納增值稅額為:
假如該廠2000年施工收入120萬元,地板磚銷售為100萬元,則該混合銷售行為不納增值稅。如果施工收入為100萬元,地板磚銷售收入為120萬元,則一並繳納增值稅。
從事兼營業務又發生混合銷售行為的納稅企業或企事業單位,若當年混合銷售行為較多,金額較大,企業有必要增加非應稅勞務銷售額,並使之超過年總銷售額的50%,就可以降低混合銷售行為的稅負,不納增值稅,從而增加企業利潤。
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與企業性單位發生混合銷售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
【例】某化工廠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月1日銷售貨物8萬元,並利用自己的車隊為購買方送去貨物,運費為1600元。此項業務應納增值稅額為:
以上節稅方案在不同時期或地區進行運用時,由於在不同地區或同一地區的不同時期有可能為稅務部門認定為偷稅、漏稅等違法行為,因此,企業在進行節稅方案的選擇時,應因地製宜,選擇節稅最佳時機,減少避稅風險。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