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5章 養老保險改革:做加法還是減法(2 / 2)

20世紀90年代初,我國實施退休職工“雙軌製”,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職工收入差距逐漸拉開。這樣的不公現象,並沒有因近年的企業養老保險製度改革而改變。

1993年,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原則。1997年,在全國範圍內統一和規範企業和個人的繳費比例,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企業繳費比例一般不超過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要逐步達到本人工資的8%。

受訪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存在“養老金不公平”現象,問題出在現行製度的設計上——機關或事業單位的職工養老金由財政撥款,而企業職工的養老保險是采用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方式,由企業、職工共同負擔。

目前,我國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製度存在諸多問題。一方麵,缺乏應有的規範化的財政支持。另一方麵,不少企業也沒有按規定及時足額上交資金。比如,曆史欠賬嚴重,基金缺口巨大;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不統一,有些企業繳費基數偏小;甚至欠費、拒保,養老保險費征繳困難等。

“我國養老保險製度基本設計分為公務員、事業單位、企業、農民等四大塊,導致養老金分配呈現不同層次。”中國社會科學院尹韻公研究員對記者分析說,“公務員由於握有實權,所以在養老金分成上獲益是最多的。事業單位一般控製著某方麵資源,因此大多優於企業,低於公務員。這種分配結構將社會成員分為三六九等,因此養老金製度從一開始就存在不合理成分。”

受訪專家普遍認為,一種公平的養老保障製度,應該是沒有身份的差異,無論公務員還是事業單位人員,抑或是企業員工、自由職業者,各人承擔相同的自繳比例,到期就可以享受平等的社會養老標準。

做好“加法”是改革方向

在有關專家看來,我國社會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合理方向,是建立健全城鄉統籌的養老保險製度,從“全國一盤棋”考慮,做好改革的“加法”,逐步提高企業職工的養老標準,向更高的標準取齊。

“事業單位和公務員養老保險製度的建立和完善,要有緊迫感和責任感,要抓緊研究和試點,統籌推進這項工作,宜早不宜遲。”龔維斌認為,“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為切入點,積極推進機關、事業單位的改革,為養老保險製度改革創造有利條件。改革起點、目標定位要適當準確,要吸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製度改革中出現過的教訓,省以上特別是中央政府財政應該承擔更多的責任。要加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宣傳解釋工作,使每一個人樹立正確的養老觀念,樹立社會保險的權利與義務相一致的觀念,做好新舊製度的銜接,兼顧不同年齡群體的養老保險權利和實際利益。”

“由個別部門或少數人拿方案,大範圍試點的做法,不如那種廣泛征求意見,然後試探性邁步的改革效果好。”齊善鴻認為,“打破目前養老保險改革的僵局有兩個方法。第一,把公務員也納入改革體係,同事業單位職工一樣調至企業水平。第二,把企業職工的退休金提升到事業單位職工的水平。前者的好處是可減少改革的阻力,減輕財政負擔。而後者符合改革的合理方向。”

“養老保險,又稱年金保險,是國家根據國民體質和勞動力資源情況,規定勞動者在因年老或病殘而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退出勞動領域,定期領取生活費用的一種社會保障製度,具有社會性、強製性、互濟性、福利性和補償性等基本屬性。”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養老保險製度改革的合理方向,應當是加大對企業職工、農民的保障力度,調整公務員、事業單位職工、企業職工之間養老保險待遇上的差異性,建立完善的社會養老保障體係,以體現社會公平,強化社會統籌國民化的政府責任。”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製度改革應采取‘聯動’方式,把參加基本保險改革和建立職業年金綁在一起動,以減少阻力。”鄭秉文認為,“首先,養老保險改革與建立職業年金‘聯動’,一次性完整設計出來,給大家一個定心丸,消除降低待遇水平的疑慮。其次,事業單位從事公益類的、行使行政職能的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三個類型‘聯動’,一起改革,不要分先後。第三,事業單位和公務員‘聯動’。”

“養老金改革範圍應是全體社會成員,改革方法應是在惠及全體民眾的基礎上,承認差異性。”尹韻公建議,“養老金改革應該做好‘加法’,同時做好一些配套的機構改革,比如把各種學會、協會、文體部門、招待所、文化出版、機關高校的後勤部門等完全市場化。因為這些單位沒有承擔政府職能,卻享受財政撥款,實在不公平。可把這筆錢省下,用於養老保險等社保支出。”

多位受訪專家坦言,以往一些歧視性製度應該抓緊改革。在金融危機襲來之際,政府和公眾需要共度時艱,信心尤其重要,但製度公平才是提供持久信心的唯一源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