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4章 民間反腐的突破和缺憾(3 / 3)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缺乏法律規範已成為民間反腐的最大硬傷。因此,對於民間反腐,有必要用法律加以規範,避免出現誣告、誹謗、幹擾案件偵辦、舉報不清楚等情況的發生。

據了解,對民間反腐的規範也在緊鑼密鼓中。2008年12月23日,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再次審議《侵權責任法草案》,其中對利用網站侵害他人名譽權、隱私權等合法權益,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承擔的連帶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在此背景下,我國目前的民間反腐,無疑正處在法律的刀尖上,不管是發動者還是參與者,或是網絡平台的提供者,都有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權,承當著巨大的法律風險。

與製度反腐無縫對接

現有的紀委、監察部門、反貪局、檢察院和法院,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監督和司法體係。民間反腐與製度反腐如何有效對接,已成為一個無法回避的現實問題。

2006年8月,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在紀檢監察幹部培訓班上指出:“要拓寬群眾參與黨風廉政建設的渠道。”2009年1月,中央紀委副書記、監察部部長兼國家預防腐敗局局長馬接受新華網專訪時也透露,紀檢監察機關每天都有專人搜集網上輿情。這表明,在對待民間反腐問題上,高層的態度相當鮮明。

據記者了解,不論是我國反腐敗職能機構,還是專家學者,都普遍認為,除個人反腐外,一些民間組織,比如社團、行業協會、商會等,應在促進我國依法行政、防範公共權力濫用、懲治和預防腐敗中發揮更大作用。

“要增強社會的民主氛圍,擴大公民參與、推進基層民主、推行政務公開,為民間組織參與反腐敗創造良好的條件。政府要為民間組織反腐設計一套科學合理的評價機製和激勵機製,提高其反腐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博士後杜治洲認為,“作為民間組織必須保持自身的清廉,加強從業人員的行為準則和職業道德規範教育,提升民間組織形象,增強民間組織反腐倡廉的能力。”

“要實現民間反腐與製度反腐進行有效對接,關鍵是要既能讓網民反腐的熱情和積極性找到製度化出口,又要讓官方所具備的偵查和威懾能力得到更好的發揮。”杜立元建議,“一是支持和保護舉報人。盡快出台舉報法或舉報人權益保護法,完善舉報人保護啟動程序規定、汙點證人製度以及具體保護措施規定。除了對反腐舉報依法查處外,官方反腐機構應理直氣壯地支持舉報人的行為,保障舉報人的人身安全。二是建立舉報補償製度。當公眾為反腐作出了貢獻並支付了成本後,政府應及時給予認定和補償。”

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和地區,不僅製定了保護證人的法律,而且還設立了專門的證人保護機構,給包括舉報人在內的證人予以“特殊保護”。比如英國早在1892年就製定了《證人保護法》,我國香港也在上世紀70年代建立了《證人保護條例》,司法部門對包括舉報人在內的證人實施24小時保護措施。另外,包括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已均製定了證人保護法。未就舉報人或證人保護單獨立法的國家,也多將舉報人保護規定在訴訟法中。

“民間反腐要有利於國家穩定,有利於社會和諧。”尹韻公認為,“作為反腐部門,對民間提供的腐敗線索,要謹慎對待,認真核查,冷靜處理,不能冤枉任何一個好人。但也要最大限度地提高民間反腐收益,保障民間反腐者的權益和鼓勵更多的反腐行為。”

“對民間反腐的法律製定,前提是確保公民憲法權利不受損害。”齊善鴻表示,“要保證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政府官員提出批評建議的權利,更有對醜惡現象舉報揭露的權利。引導公民行使正常權利,不斷提升民間反腐的理性水平,是建立和諧社會的一項係統工程,簡單地倡導或者盲目地保護或者一味地苛刻追究責任,都是極端的做法。對這一點,需要從民眾到政府機關、到立法和執法機構形成一個廣泛共識。”

受訪的多位專家認為,國際上廉潔度較高的國家或地區,官員都是由民眾、輿論與媒體進行集體監督。從這個意義上說,反腐的核心命題在於政府願不願意把監督權下放給社會。那麼,給民間反腐一個製度化出口,必然是我國下一階段反腐鬥爭一個躲不開的重要命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