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揭秘官員學曆造假的利益鏈(2)(2 / 2)

第三,誘發學曆、學位信用危機,破壞了公平公正原則。“如果官員花錢買個假文憑,放在個人檔案裏與真文憑真假難辨,將使整個社會在人才使用和管理上產生混亂。”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李明偉教授認為,“官員文憑造假獲取利益,對其他人也不公平。同時,官員文憑造假嚴重損害黨風,這種造假風氣勢必與社會風氣遙相呼應,導致社會文憑造假風氣盛行,傷害了學曆這種社會評價標準的公平性和正當性。”

根治學曆造假還需懲罰機製

在采訪中,不少專家認為,官員學曆造假是一種不折不扣的腐敗行為,如果不加管理,將危害無窮。

“對幹部選拔中重視學曆的做法很正確,這是一種好的趨勢,問題出在一些人鑽空子,而不是這種做法本身。”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係主任毛壽龍教授認為,“幹部管理和選拔都要從製度建設入手。對文憑要有正確的認識,它最大的價值在於起點標準。也就是說,高學曆的人應該有好工作或是高報酬。但是,在以後的考核中,應該更注重他的能力。”

“現在查出來的官員學曆造假案件,大多是因為這個官員犯了其他錯誤而順帶出來的。這從某種角度講,我們還應該加大對這個問題的重視程度。”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給出三個建議:第一,建立健全監督製約機製。建立舉報獎勵製度,以便接受群眾監督。另外,對高等教育機構招生進行經常性的、徹底的清理,嚴格按照教學大綱的要求來進行教學、考試和學位授予。第二,建立健全假文憑懲處製度。組織、人事、紀檢、監察、教育等部門形成聯動機製,對於利用公款獲取學曆等現象接受舉報後及時進行嚴肅處理。第三,樹立正確的學曆觀。在幹部選拔任用中,要結合“德能勤績”等項全麵客觀地綜合評定,重學曆但不能唯學曆。官員進一步的工作能力,不是體現在是不是又取得了什麼高學曆上,而是體現在其工作上有沒有新業績上。

“有關部門應建立起一種對官員在職讀書的報批製度,嚴格審查其學費支出及學習情況。”北京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機關幹部認為,“對於想在職攻讀學位的官員,必須上報上級組織部門審批備案,對整個學習情況進行跟蹤。同時,對擬提任的官員應嚴查其學曆的真實性。”

“鼓勵在職幹部參加學習很有必要,但一定要從製度上預防‘權學交易’。”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公示製”是解決這一問題的一個途徑。對於個人要求攻讀更高學位的,組織部門要像提拔幹部那樣進行一下篩選,主要從工作業績入手看是否有培養前途,這個篩選應該是公開的,應該有群眾投票的比例,組織部門應當公開申請者信息;一旦入選,也必須公示,當事人必須首先辭去現任職務,並由個人支付部分費用。官員的學曆變更也要公示,把官員學曆變更的就讀院校、專業及學習年限、學習方式、證明人等內容以張貼公告的方式,在官員所在單位進行公示,並設立專門舉報電話,接受群眾和輿論的監督。如果說,私下交易是腐敗的一種運作方式的話,那麼公示製將可增加腐敗的壓力和成本,從而減少腐敗現象發生。

據了解,國外在懲治官員學曆造假方麵,也有很多先進經驗可借鑒。比如美國國會正在考慮通過立法,正式把偽造文憑列為犯罪。在韓國,持假文憑者要被提起刑事訴訟。該國《選舉法》還明確規定:對偽造或者編造學曆的政治人士,取消其當選資格,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德國,持假文憑的人將按照欺詐罪處置,並處以1000歐元以上的罰款。在加拿大,對文憑造假采取的是“零容忍”的態度,不僅要對製假者施以法律製裁,而且也要追究購假者的責任。

在采訪過程中,受訪者普遍認為,要杜絕官員學曆造假現象,在高校完善學位授予製度的同時,整個社會特別是組織人事部門,也要樹立科學的學曆觀。另外,對假學曆的製售者和使用者,應該以立法的方式加大懲罰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