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然,這些擔憂並非多餘,改革的曆史一再告訴我們,既得利益者被迫放棄一種利益獲得的方式,總會很快找到另一種變通的方式,光靠一個“叫停令”是遠遠不夠的。這樣的典型事例,除從身邊可以耳聞目睹的事實之外,近年來被新聞媒體披露的也很多,比如鄭州市一些黨政機關團購超麵積、超標準建設的“經濟適用房”,重慶粱平與合川交警大隊為職工“集資建設”別墅,等等。
在采訪中還有人反映,某些深具“遠見”的地方政府、部門,早在三部委禁令出台之前,已經早作籌謀,以“市場化運作”、商品房“團購”,或在政府搬遷過程中,在新區為公務員預留部分房屋等“變通”方法,繞開中央禁令,違規為公務員謀取利益。
為此,有專家提醒,雖然集資建房已經被叫停,但以“委托代建”“定向開發”等變相方式集資建房的,仍可能存在。196號文件的措施要想落實到位,還必須進行細化。特別是文件中提到的“任何名義、任何方式搞集資建房”中的“任何名義”和“任何方式”,應該把幾十種比較典型的形式羅列出來,再配以相應的處罰措施,不給違規者留下可乘之機。
同樣,叫停集資建房後,也不大會影響一些單位和個人便利拿房,因為隻要手中掌握特權還在,其趨利之手就很難停止。比如,市麵上的限價房、經濟適用房就很可能成為特權拿房的下一個目標。
還需要保持警惕的是,一些機關單位如果不能自己建房,就可能動用財政性資金或單位自有資金發高額“住房補貼”。如果監管懶惰,大打擦邊球的現象不可避免。
需加大政府責任和財政支持
在采訪中,很多人能達成這樣一種共識,即叫停權力部門集資建房,不論從社會公平與市場公平的視角,還是基於反對福利性腐敗與權力尋租的需求,這個措施都體現了正確的導向。
有專家認為,要消除機關單位集資建房的衝動,應當動態地製定與其相適應的住房補貼水平並提供相應的資金保障。
在我國的住房保障體係中,公積金是大多數人唯一享受到的住房保障。但據記者了解,從創立之日起,公積金為機關單位個人解決住房問題發揮的功效並不大。據央行發布的《2004中國房地產金融報告》稱,截至2004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繳存餘額為4893.5億元。除去個人住房貸款和購買國債,仍有沉澱資金2083.3億元。
多次參與公務員薪酬製度改革、人事製度改革的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部竹立家教授向媒體表示,196號文件,旨在避免權力部門過於幹預改革,導致收入差距擴大化。“此次禁令,是和公務員工資改革、收入分配改革緊密聯係的。”
但據記者了解,在住房貨幣化方麵,機關單位人員的住房補貼,仍未盼到實質性的新政策。根據2006年7月財政部綜合司公開的《2007年中央行政事業單位購房補貼標準》,其中最高補貼額可達1600元,但科級以下的購房補貼僅為800元。這個標準顯然不能與當前市場房價水平相適應。
據了解,一些地方停止住房實物分配後,機關單位人員中因多種原因住房未達標或至今無房的約各占1/3,其中有眾多1999年後新進或調入人員、新晉升職務的幹部等。另以外地幹部調入北京為例,北京的商品房均價往往高出調出城市房價一倍以上,如何“置換”解決住房問題?現行的補貼難以支撐。
“當集資建房被叫停後,需要大量相關政策配套跟進,完善包括機關單位和企業幹部職工在內的住房保障體係。”有專家認為,對於機關單位幹部職工住房的正當需求,首先是加緊到位相應的資金保障,足額發放貨幣化補貼,落實公積金製度。其次是加大工資中的住房消費含量,增強購房或租房支付能力。第三是健全住房保障製度。通過落實住房貨幣化補貼等途徑來增強幹部職工支付能力,引導有相應購買能力的群體進入市場購買商品房;對基本有承受能力、但尚無足夠能力購買市場化商品房的年輕公務員,政府可以在發展經濟適用房中合理合規解決其住房難題。
越來越多的信號表明,已置於社會輿論聚光燈之下的集資建房叫停,給切實落實住房保障製度提出新的課題。禁令執行的效果如何,與住房保障製度的改革,以及消除機關單位住房消費中的“灰色地帶”息息相關。有不少專家認為,曾經一再缺位的財政支持和政府責任,將是完善住房保障製度改革能否往下推進的關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