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機關集資建房的灰幕(1 / 3)

無論是委托代建、還是定向開發以及團購,都屬於變相的集資建房,是變相延續福利分房。

“剛參加工作的時候,即使借錢也應該把集資建房買下來,才4000多元一平米,多便宜!”2001年大學畢業在北京一家機關工作的周輝感慨道,“剛參加工作時,單位的集資房位於西二環,隻要是正式在編員工,都可按照級別的差階確定麵積,以與市場價相差2000多元的單價購買。”

但是,這種集資建房的機會,周輝可能不會再有了。2006年8月18日,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以及監察部三部委聯合下發了《關於製止違規集資合作建房的通知》(196號文件)。通知要求:“從文件下發之日起,一律停止審批黨政機關集資合作建房項目,防止部分單位變相福利分房。”

從社會公平的角度出發,禁止黨政機關集資建房,並嚴格限製事業單位建集資房,得到人們的廣泛認同。但由於房改後住房保障體係不到位,叫停集資建房之後,如何解決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因住房未達標或“無房”的正常需求仍待合理合規解決。接受采訪的有關專家認為:“196號文件的出台,將機關單位的住房問題直接推向市場,這對其中尚未解決住房問題的年輕人帶來的不利影響更大。”

變相延續福利分房的不公

在很多人眼裏,叫停集資建房這一規定卻似乎有些來得太遲。

所謂集資建房,是指在1998年城鎮住房製度實行改革後的一段時間裏,一些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因缺少存量房源解決職工住房困難,就由職工出資、單位按所謂的“經濟適用房”待遇牽頭組織建房,在單位內部銷售。然而,在實踐中,一些地區出現了部分機關單位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搞住房實物福利分配,侵占國有資產和公共資源等問題。

“隨著城市土地資源日益稀缺,市場房價越來越高,集資建房已經由當初解決困難職工的住房問題,逐漸演變為權力部門滋生腐敗的溫床以及利益角逐的權力工具。”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李明偉教授認為,“單位集資建房的形式,具有排他性,實際是壟斷了資源。”

據記者調查,不少地方集資建房的機關單位,利用手中掌握的行政特權和資源,打著解決職工住房等名義獲得廉價土地,並且享受在工程建設稅費方麵的多種減免和優惠政策,大幅度地降低了建房造價;或動用部門行政權力及影響力“團購”商品房。這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住房不達標或無房幹部職工的住房困難,同時也使得原本住房條件不錯的一些機關單位人員住房越來越好。而大多數住房本來較差的城市居民,卻隻能以市場價購買商品房。

“現在的集資建房主要有委托代建、定向開發、團購等形式。”據業內人士介紹,一些機關單位利用單位的行政劃撥土地,委托開發商按自己的住房需求開發住房;沒有地的機關單位,則從市場上挑選開發商或自行成立房地產開發公司,委托其買地、建房、配套等一係列房地產開發活動。

有關專家認為,無論是委托代建、還是定向開發以及團購,都屬於變相的集資建房,是變相延續福利分房。

集資建房不能淪為“福利性腐敗”

從實物分房變為貨幣化,從福利分房變為走向市場,是我國住房改革的兩個基本方向。迄今為止,在一般市民或者非權力部門中,這一目標已經基本實現。近年來的“集資建房”,無疑與這個目標背道而馳。

有關社會學家認為,違規、超標集資建房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表麵是為職工住房解困,實際是部分機關單位負責人鑽政策空子,套取國有資源為小團體和個人牟利,招致意想不到的民怨。

首先,住房麵積和檔次違背國家相關政策。根據《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規定,集資、合作建房是經濟適用房的組成部分,應嚴格控製以中小套型為主,中套麵積為80平方米左右,小套麵積為60平方米左右。而在不少地方,不少黨政機關或事業單位的集資建房小則90平方米,大的150平方米,甚至有的是200平方米以上的高檔住房。

其次,擠占麵向中低收入人群銷售的經濟適用房。記者了解到,在全國很多地方,機關單位集資建房占整個經濟適用房的比例越來越高,有的地方甚至達到50%以上,這就導致所在城市普通百姓購買麵向社會銷售的經濟適用房的概率越來越低。

再有,內部銷售把關不嚴,無房戶或住房不達標的人員可買,住房達標人員也可買。盡管明文規定已購公有住房的幹部職工不能再參加集資建房,但不少機關單位仍以幹部職工住房緊缺為名,通過變相的集資建房,將多占房和占大房行為合法化。據調查,各地這類“集資房”的內部銷售價格往往比當地市場價格低1/3到1/4,有些甚至隻有市場價格的一半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