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有些領導幹部在腐敗活動中,‘現貨’交易少了,‘期貨’交易多了,不再是當即獲利,而是等多年以後,連本帶利息一並納入囊中。”北京市檢察院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檢察官這樣對記者說。
隱蔽性極強難以界定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最大特點是不直接涉及金錢,權力“尋租”交易地點更加不確定,時間和空間有較大延伸,形式異常隱蔽。
“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隱蔽性強,不易被發現。”一直關注“權力期權化”現象的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廉政與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認為,實際中想要去調查、打擊很難。因為對於“權力期權化”腐敗來說,因為時間跨度較大,盡管可以證明領導幹部為對方謀了好處,但很難證明拿了對方的好處,所以賄賂罪就很難成立。
“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腐敗的實施過程十分隱秘,雙方當事人基本心照不宣地形成高度的默契,容易達成‘攻守同盟’。”上海財經大學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國安博士分析說,“在領導幹部權力期權交易過程中,一般都是公開的‘照章辦事’,並非赤裸裸的現金交易。這些期權化交易,當時拿到桌麵上,也看不出個所以然。”
在現實中,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操作,一般以“扶持企業、促進發展”為借口,即使在國家利益受損,也容易用“決策失誤”加以遮掩,具有相當的隱蔽性和欺騙性,讓權力尋租被打擊的幾率大大降低。
此外,這類“權力期權化”具有較大“時空跨度”,因而落實難、取證難,無形中提高了腐敗分子的“安全”係數。“有些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時間跨度幾年,甚至十幾年。”中國政法大學政治與公共管理學院魯照旺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說,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腐敗,由於方式和時間相當靈活,為“權力資源”成功兌現提供了最大限度的可能。
“就腐敗本身來說,有些是在異地、異鄉或異國進行交易。”魯照旺舉例道,有些境外投資者從領導幹部那裏得“利益”之後,便為其在國外銀行存款,或在國外為其購房、購物,有的幫領導幹部子女出國留學創造條件,為其辦理手續及支付費用,提供擔保、生活經費等。
而事實上,目前我國反腐手段也還局限於“舉報、查賬、雙規”等“老三樣”,比較單一。因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缺乏有形證據,且時間跨度大,往往難以舉證。
有關法律專家還認為,法律方麵的漏洞,也為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大開方便之門。《公務員法》雖有相關規定,但對已無職務的離退休人員是否能認定“職務犯罪”、在退休後所從事的工作是否能認定權力“期權化”,都很難把握,而《紀律處分條例》又沒有相關解釋性操作規定。
更需要指出的是,我國刑法中的這方麵規定也極其模糊。比如我國刑法對於受賄罪的判定標準,行為人不僅要有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故意,而且要有為他人謀取利益作為非法收受財物交換條件的故意。
“法律上能夠同時證明期權腐敗行為中兩種故意的難度很大。”北京重光律師事務所陳傑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認為,“這種製度和法律上存在的不易操作之處,在客觀上也加劇了‘權力期權化’腐敗的發生。”
受訪專家認為,作為一種以權力為資本參與社會物質利益再分配的腐敗,領導幹部“權力期權化”嚴重破壞正義與公平原則,造成社會分配不公。而其不易被法律製裁的“優勢”,則更易引誘領導幹部濫用權力,滋生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