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秘書腐敗:失控的隱性權力(1)(2 / 2)

2007年12月20日,吉林省高院對中共上海市委原書記陳良宇的秘書秦裕腐敗案作出二審判決:維持一審原判,判處秦裕無期徒刑,該判決為終審判決。

秦裕,曾被上海一些幹部群眾稱為“上海第一秘”。經法院審理認定:1998年4月至2006年6月,秦裕在擔任上海市委辦公廳秘書,上海市政府辦公廳、市委辦公廳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從中索取、收受賄賂款物折合人民幣682萬餘元。

另外,在秘書腐敗案中,影響較大的還有“河北第一秘”李真收受賄賂、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等共計人民幣1051萬多元,被判處死刑;北京市委原書記陳希同的秘書陳健,受賄人民幣40.9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5年;北京市原副市長黃超的秘書何世平,受賄人民幣24.3萬元,被處有期徒刑16年;深圳市人大常委會原副主任王炬的秘書蔡建輝受賄港幣109萬元,人民幣50萬元,被判處有期徒刑8年;鄭筱萸的兩任秘書郝和平、曹文莊,也因巨額受賄分別被判刑5年和“死緩”……

據了解,為了規避腐敗行為的“尋租”風險,同樣在使用公共權力的秘書與上級領導幹部很容易達成利益上的一致性,所以很多秘書腐敗案查處起來難度相當大。可一旦查處,很多就是大案或窩案。

秘書權力的隱性來源

從不少國家官吏製度的演變來看,秘書角色由官員逐漸向職員衍變。但是,我國有些地方秘書角色仍然是官、職不分,而秘書多是分享和遞延了領導幹部的權力。

受訪的多位專家分析認為,秘書角色的錯位,容易導致公共權力分解不合理,領導幹部和秘書之間的職責分界含糊,在道德力量與權力監督力量雙重失效的情況下,秘書腐敗在所難免。

其一,秘書和領導幹部職責發生嚴重錯位。現實中,秘書與領導幹部之間往往存在著一種超乎尋常的“依賴”關係,很多秘書已經成為各級公共權力的實際運作者。

記者調查發現,在現時體製框架下,領導幹部的秘書無形中獲得了兩種“隱性權力”:一種是由領導幹部演化而來的決策權的延伸;另一種是由於秘書處於核心權力與實施對象之間的“關節”上,由此派生出的權力。

“有些領導幹部‘拐杖化生存’現象嚴重,他們的權力行為,相當一部分是通過秘書來實施。”北京市國土資源局一位年輕幹部指出,“有些領導幹部檢查工作走的也是秘書和基層領導幹部安排好的線路,聽彙報都是秘書篩選過的內容,所作報告都在念秘書寫好的稿子。如果領導幹部決策能力低下、專業知識缺乏的話,工作中對秘書的依賴程度就更高。”

全國政協委員、上海市政府參事趙國通認為,尤其是“一把手”的秘書,處在非常關鍵的特殊位置,是上通下達的關口,現在社會上形形色色的人都想通過打通秘書這個關節來接近領導幹部,謀取利益,秘書稍一放鬆自律,就很難抵擋誘惑。

其二,秘書選用時“人治”色彩明顯。目前不少秘書的選用,基本由領導幹部自己定,組織人事部門就是履行個手續。結果出現不少領導幹部自選秘書不報審批,或是手續辦理流於形式的情況。

“領導幹部自己挑選的秘書上任後,出於感情和被信任等複雜的原因,很容易形成工作關係與個人感情關係難以分開的現象,甚至由工作服務關係變成可怕的人身依附關係。”國家行政學院龔維斌教授對記者說,“這樣的秘書很容易以‘身邊人’身份與領導幹部達成默契,隻要把握不住,就容易將公權私有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