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剝除官員“隱性利益”(3 / 3)

她認為,官員隱性利益的危害性,主要是混淆了掌權用權的目的,模糊了權力行使的範圍,扭曲了執政為民的觀念,滋生了濫用權力的作風。

“官員隱性利益的存在,使廉潔從政、嚴格自律的道德操守受到嚴重腐蝕,而且與現代社會提倡的誠實守信、公平正義、清正廉潔等道德風尚格格不入,與黨的艱苦奮鬥的作風和求真務實的精神直接衝突。”中國好人網創辦人兼總編、華南師範大學理論部副主任談方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分析認為。

在他看來,官員隱性利益是目前官本位惡俗的根源和腐敗的溫床。官本位的特征,是一朝當官,多方受益,且官越大,受益越大。結果是,有些人為升官,不惜跑官買官,不擇手段,甚至不惜鋌而走險,蛻變為貪官、腐官。

受訪專家提醒,要對官員隱性利益保持足夠的警惕,以防整個官場道德防線失守,腐朽思想滋長,腐敗行為蔓延。

公權需要“陽光化”運作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削除官員隱性利益,是一項係統工程,需要多項製度改革隨之配套。當前急需在官員隱性利益普遍存在的公車改革、公務接待與公費出國的改革方麵,取得實質性突破。

“官員的利益應在工資中得以徹底、充分體現,實現官員責、權、利的統一,工資以外不應存在任何特殊權利和利益。”黃小勇認為,這需要設立一套機製,來科學合理地厘定官員的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

“剝除官員隱性利益,要以官員的灰色收入和特權利益作為突破口。”黃小勇說,“要明確取消官員的灰色收入,官員的收入除法律禁止的違法收入和合法收入外,不應存在任何中間形態。同時,隨著我國民主法製建設的加快,官員各種形式的隱性特權要逐步取消或受到限製。”

“要給權力運行謀求一個陽光空間。各地政務信息公開要落實到位,尤其是政府機關、政府官員以及廣大公務員的有關情況,包括他們所使用的權力和資源,都應在社會公眾的監督下運行。”胡仙芝說,隻有充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公眾才能有效監督。同時,需加強社會輿論及新聞媒體對政府的監督。

對於防止預算外收入成為官員隱性利益的主要渠道,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係張鳴教授建議:“應建立政府行為預算硬約束的製度框架,讓人大可以通過預算製約、監督政府開支。”

多位專家提出,建立健全完善的官員財產申報製度,是減少官員隱性利益的必然途徑。

1995年5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但因申報內容完全不公開而效果欠佳。2001年6月,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又聯合發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但據說因阻力大,也不見蹤影。

記者彙集地方反饋發現,地方部門認為,推行官員收入申報製度之所以乏力,主因是由於缺乏必要配套製度,如金融實名製、客戶身份識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等等。

但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官員財產申報製度難以建立的最大症結,還是受阻於利益群體。

“官員財產申報製度的推行,不是時機不成熟,而是決心不夠。”談方說,“官員財產申報所需要的配套製度,如能不斷建立和完善,申報製度實施效果將會更好。但這不能成為拖延官員財產申報製度出台的理由,越往後拖延,阻力越大。”

“官員財產申報所需要的配套製度,隻有在切實推行官員財產申報製度的實踐中,才能夠不斷在探索中完善起來。”談方最後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