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上述神通廣大的“駐京辦”負責人之所以陷入犯罪深淵,主要有兩個原因:
首先,管理與監督失控。根據《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職能》第十二條規定,管理局“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副省級市人民政府駐京辦事處的管理和協調工作。”然而各“駐京辦”的人事、行政管理、業務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均主要還是由其派出部門負責管理。同時,管理局也“協助派出單位管理各辦事處黨政領導幹部,進行監督檢查,處理違法違紀問題。”
用人權在地方手上,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不過是一個宏觀指導機構,對“駐京辦”的日常工作無權幹涉。而“駐京辦”在日常工作中的“非常規”運作方式常享有多種“豁免權”,當地政府大多睜隻眼閉隻眼。
其次,職能異化形成腐敗鏈條。某些“駐京辦”名義上為本地發展謀求中央優惠政策和商業發展機遇,實際上其職能已經異化,為地方黨政官員服務成為其最主要的工作職責。
而個別腐敗的地方黨政官員則利用“駐京辦”為自己謀求升官晉級和發財的機會,或尋找政治靠山,一有風吹草動,立即相互串通,花錢買路。
“駐京辦”應回歸其公共服務功能
采訪中,一些專家學者對各級地方政府是否均有必要設立“駐京辦”提出質疑。他們認為“駐京辦”雖在促進派出地與京城的經濟發展方麵發揮了重要作用,但付出的社會成本非常高。在交通便利、電子通訊高度發達、網絡交易方興未艾的今天,“駐京辦”的職能是加強、還是弱化值得商榷。
“‘駐京辦’應適當回歸其公共服務功能,盡量減少負麵影響。”中國人民大學行政管理係博士生導師毛壽龍教授認為,“駐京辦”如果陷入了“應酬”和“接待”事務中不能脫身,極可能演變為當地政府在首都設立的非理性的第二“行政中心”。
他建議,各級政府“駐京辦”在目前應適當拓寬民本內涵,回歸其本來麵目,在信訪、社會協調、解決外來進京人員的困難方麵發揮空間更大、含義更廣的作用。
“如果有必要的話,還可借助公共平台提供具體服務指南,如公民進京可得到的協助範圍、條件,以及緊急援助電話和地址等。‘駐京辦’絕不能僅僅成為給領導個人服務的‘駐京辦’,搞名正言順的‘特殊化’。當然,如果首都以後在這些公共服務功能上發展很完善的話,‘駐京辦’在這方麵的功能也可以盡量弱化。”
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則認為,在“駐京辦”的管理上,應建立一套切實可行的長效監督管理機製。“解決”駐京辦“監管失控的問題,需要雙管齊下,一方麵中央對大大小小的”駐京辦“來一次清理,該保留的予以保留,該撤銷的一定撤銷。保留的要登記造冊,規範管理,財務透明,接受審計。另一方麵,需要增加相關部委項目審批過程的透明度,對過於集中的項目審批權給予相應製約。終止‘駐京辦’‘跑部錢進’的源頭驅動力。”
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建議,國家審計部門對“駐京辦”每年要進行統一、嚴格的獨立審計;主要負責人離任要進行經濟審計;一定級別領導幹部及家屬入京須申報,並將其住址向組織部門登記備案。
“從法治的角度來考慮管理,則最好由國務院製定《外地政府(企業)駐京辦事處管理條例》,明確‘駐京辦’的機構定位、監管權限、法律責任,等等,這樣方能興利除弊,嚴格管理。”杜立元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