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中學修身教科書(下篇)(1)(1 / 3)

(第一章 緒 論)

人生當盡之本務,既於上篇分別言之,是皆屬於實踐倫理學之範圍者也。今進而推言其本務所由起之理,則為理論之倫理學。

理論倫理學之於實踐倫理學,猶生理學之於衛生學也。本生理學之原則而應用之,以圖身體之健康,乃有衛生學;本理論倫理學所闡明之原理而應用之,以為行事之軌範,乃有實踐倫理學。世亦有應用之學,當名之為術者,循其例,則唯理論之倫理學,始可以占倫理之名也。

理論倫理學之性質,與理化博物等自然科學,頗有同異,以其人心之成跡或現象為對象,而闡明其因果關係之理,與自然科學同。其闡定標準,而據以評判各人之行事,畀以善惡是非之名,則非自然科學之所具矣。

原理論倫理學之所由起,以人之行為,常不免有種種之疑問,而按據學理以答之,其大綱如下:

問:凡人無不有本務之觀念,如所謂某事當為者,是何由而起歟?

答:人之有本務之觀念也,由其有良心。

問:良心者,能命人以某事當為,某事不當為者歟?

答:良心者,命人以當為善而不當為惡。

問:何為善,何為惡?

答:合於人之行為之理想,而近於人生之鵠者為善,否則為惡。

問:何謂人之行為之理想?何謂人生之鵠?

答:自發展其人格,而使全社會隨之以發展者;人生之鵠也,即人之行為之理想也。

問:然則準理想而定行為之善惡者誰與?

答:良心也。

問:人之行為,必以責任隨之,何故?

答:以其意誌之自由也。蓋人之意誌作用,無論何種方向,固可以自由者也。

問:良心之所命,或從之,或悖之,其結果如何?

答:從良心之命者,良心讚美之;悖其命者,良心嗬責之。

問:倫理之極致如何?

答:從良心之命,以實現理想而已。

倫理學之綱領,不外此等問題,當分別說之於後。

(第二章 良心論)

(第一節 行為)

良心者,不特告人以善惡之別,且迫人以避惡而就善者也。行一善也,良心為之大快;行一不善也,則良心之嗬責隨之,蓋其作用之見於行為者如此。故欲明良心,不可不先論行為。

世固有以人生動作一切謂之行為者,而倫理學之所謂行為,則其義頗有限製,即以意誌作用為原質者也。苟不本於意誌之作用,謂之動作,而不謂之行為,如呼吸之屬是也。而其他特別動作,苟或緣於生理之變常,無意識而為之,或迫於強權者之命令,不得已而為之。凡失其意誌自由選擇之權者,皆不足謂之行為也。

是故行為之原質,不在外現之舉動,而在其意誌。意誌之作用既起,則雖其動作未現於外,而未嚐不可以謂之行為,蓋定之以因,而非定之以果也。

法律之中,有論果而不求因者,如無意識之罪戾,不免處罰,而雖有惡意,苟未實行,則法吏不能過問是也。而道德則不然,有人於此,決意欲殺一人,其後阻於他故,卒不果殺。以法律繩之,不得謂之有罪,而繩以道德,則已與曾殺人者無異,是知道德之於法律,較有直內之性質,而其範圍亦較廣矣。

(第二節 動機)

行為之原質,既為意誌作用,然則此意誌作用,何由而起乎?曰:起於有所欲望。此欲望者,或為事物所惑,或為境遇所驅,各各不同,要必先有欲望,而意誌之作用乃起。故欲望者,意誌之所緣以動者也,因名之曰動機。

凡人欲得一物,欲行一事,則有其所欲之事物之觀念,是即所謂動機也。意誌為此觀念所動,而決行之,乃始能見於行為,如學生閉戶自精,久而厭倦,則散策野外以振之,散策之觀念,是為動機。意誌為其所動,而決意一行,已而攜杖出門,則意誌實現而為行為矣。

夫行為之原質,既為意誌作用,而意誌作用,又起於動機,則動機也者,誠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歟。

動機為行為中至要之原質,故行為之善惡,多判於此。而或專以此為判決善惡之對象,則猶未備。何則?凡人之行為,其結果苟在意料之外,誠可以不任其責。否則其結果之利害,既可預料,則行之者,雖非其欲望之所指,而其咎亦不能辭也。有人於此,惡其友之放蕩無行,而欲有以勸阻之,此其動機之善者也,然或諫之不從,怒而毆之,以傷其友,此必非欲望之所在,然毆人必傷,既為彼之所能逆料,則不得因其動機之無惡,而並寬其毆人之罪也。是為判決善惡之準,則當於後章詳言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