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經濟非均衡和市場主體的確定(3)(1 / 1)

(五)名副其實的合作社同樣是改革開放以後的成果。任何一個合作社,必須依法建立,依法經營管理

在這方麵的典型例子就是近幾年內得到很大發展的各地農民專業合作社。

正如下一節中將提到的,農村的產權改革一直進行得比較緩慢。從1979年起,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製無疑是一項意義深遠和發展農業生產的重大改革措施,但並不是真正意義的產權改革,而隻是農業經營方式的改革。農村的產權改革的真正啟動是2008年全國推行的集體林權改革,林農承包了集體林地,不僅有了明確的林業產權,可以用於抵押,而且頒發了落實到承包戶的林權證。

盡管如此,不能不指出,在農業承包製這種經營方式的條件下,農民專業合作社紛紛建立了,這主要是最近10年來的新情況。至今,不少農民承包地尚未確權,但土地可以入股卻已成為農民們的共識,至於不以土地入股而以現金入股,則更為普遍。實際上,這就是農村產權改革的試點,因為農民專業合作社已經是市場主體,產權界定、產權清晰是必備的前提。

與農村土地確權和農民獲得承包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房產權三權的過程相比,農民專業合作社的產權改革無疑是先行了一步。

三、有待於繼續推進的產權改革問題

應當承認,改革開放30多年,在中國的產權改革領域內,進展是相當顯著的。國有企業股份製改造的結果是,一批大型國有企業、大型國有商業銀行都成為上市公司,在現代企業製度的建設中它們陸續成為獨立的市場主體。當然,即使取得這樣的成績,仍應當清醒:國有大企業,尤其是作為上市公司,距離產權改革的最終完成還有一段距離。比如說,要讓國有大型企業、國有大型商業銀行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還需要使法人治理結構完善,使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依照章程發揮應有的作用,使這些上市公司行為公開化、透明化,使股東們放心。

民營企業,包括大、中、小、微企業的股份製或股份合作製建設也取得明顯的成果。按照常理,民營企業選擇股份製或股份合作製,是符合民營企業發展趨勢的,也是民營企業投資者們自願作出是否采取股份製或股份合作製形式的選擇的。但民營投資者在產權問題上卻依然存在著顧慮,這就是擔心產權的安全,往往產生“見好就收”、“見好就向境外轉移”等現象。為什麼會如此?最主要的原因是對中國國內的投資環境仍有疑慮,信心不足。隻要企業做大了,民營企業投資者們的不信任感就會加劇。他們希望政府和社會更關心民間資本的安全性,希望民營企業不受歧視,在法律上、司法上能得到“一視同仁”的待遇。這實際上仍然表明在對待民營企業的產權保護問題上還有許多工作要做。如果民間投資得不到公平待遇,民間投資者就總是不能踏實。

同國有企業和民營企業在產權改革和市場主體地位方麵所取得的進展相比,農民作為市場主體的地位還有相當多的不足之處。這是因為,自從改革開放以來,產權改革的重點一直放在企業方麵,而沒有認識到農村的產權改革要受到同樣的重視。這首先是一個理論認識的問題。

長期以來,一些從事改革理論研究的專家認為,農村最主要的財產是土地,農村土地在憲法中已被明確為集體所有,農村承包製作為適用於現階段中國的土地經營製度正是建立在土地集體所有的基礎之上。因此,農村的產權改革自20世紀80年代初期家庭承包製實施和推開之後,便被認為已經基本完成,尚未了結的任務隻不過是繼續發展和壯大集體經濟。

這種對農村產權改革的認識不足嚴重地阻礙了農村產權改革的深化。20世紀80年代中期以來這麼多年,為什麼廣大的家庭承包戶依舊這麼貧困?不少人認為這是由於三個原因:一是,農民隻知道如何種糧食,種糧食能收入多少錢?承包戶如何不窮?二是,農民不知道如何辦鄉鎮企業,在某些鄉村,沒有能人出來牽頭組織,既然如此,承包戶不可能不繼續貧困下去。三是,農村承包戶在外地、在城鎮沒有親戚、朋友和老鄉,不知道到何處去打工,去做小買賣,他們外出完全碰運氣,有些在外麵有了工作,有些在外麵折騰了一陣子,結果無錢可賺,又回鄉了。一些研究者不了解,承包了農田的農民之所以依舊貧困,同農村產權改革拖延不決有極大的關係。農民沒有財產權,從而沒有財產性收入,除了種些糧食或者喂幾隻家畜,養一群家禽以外,還有什麼致富的途徑?不僅如此,由於承包戶沒有財產權,自己承包的土地、自己家裏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蓋的房子,說被拆遷就被拆遷了,土地說被圈占就被圈占了。他們也許可能領到土地補償費、房屋拆遷補償費,但數額太少,農民怎能不貧窮?失地農戶怎能不上訪訴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