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有利於促進科學民主決策,推進國家治理體係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在人民內部各方麵廣泛商量的過程,就是發揚民主、集思廣益的過程,就是統一思想、凝聚共識的過程,就是科學決策、民主決策的過程,就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過程。通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能夠吸納社會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方參與決策,凝聚各方麵的智慧,提高決策的針對性;能夠吸收專家學者、智庫機構進行決策谘詢,提高決策的專業化水平;能夠在決策過程中進行交流討論,增強決策的公開性和透明度,更好地增進理解、凝聚共識;能夠廣泛暢通各種利益要求和訴求進入決策程序的渠道,廣泛形成發現、改正失誤和錯誤的機製。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有利於化解矛盾衝突,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民主不是裝飾品,不是用來做擺設的,而是要用來解決人民要解決的問題的。”協商民主為社會各方麵搭建了對話交流、懇談溝通的平台。通過社會主義協商民主,能夠更好地讓群眾表達訴求、理順情緒,有效化解分歧、增進共識,形成順民心、合民意的政策措施;能夠讓人們增進彼此理解,在關心自身利益的同時更多關切對方利益、理解公共利益、考慮長遠利益;能夠廣泛形成人民群眾參與各層次管理和治理的機製,有助於從源頭上預防和化解可能產生的矛盾和風險,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有利於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係,鞏固和擴大黨的執政基礎。協商民主是中國共產黨的群眾路線在政治領域的重要體現。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人民群眾是社會主義協商民主的重點,凡是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決策都要充分聽取群眾意見,通過各種方式,在各個層級、各個方麵同群眾進行協商。通過協商民主,可以廣泛聽取人民群眾聲音,充分吸收他們的意見建議,想群眾之所想,急群眾之所急,憂群眾之所憂,把提高執政能力深深紮根於人民的創造性實踐之中。協商民主還有利於進一步改善黨的領導方式和工作作風,通過平等交流對話,黨員幹部和群眾能夠拉近距離、改善關係、增進感情,引導人民群眾更好地了解並認同黨的方針政策,從而凝聚起全社會推進改革發展的智慧和力量。

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有利於發揮我國政治製度優越性,增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製度自信、文化自信。“名非天造,必從其實。”實現民主的形式是豐富多樣的,不能拘泥於刻板的模式,更不能說隻有一種放之四海而皆準的評判標準。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權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選舉時有投票的權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續參與的權利;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選舉的權利,也要看人民有沒有進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權利。我國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既堅持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又發揮了各方麵的積極作用;既堅持了人民主體地位,又貫徹了民主集中製的領導製度和組織原則;既堅持了人民民主的原則,又貫徹了團結和諧的要求,極大地豐富了民主的形式、拓展了民主的渠道、深化了民主的內涵,從而更好體現出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政治的巨大優越性和強大生命力。


三、推動發展社會主義協商民主

協商就要真協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社會主義協商民主,應該是實實在在的、而不是做樣子的,應該是全方位的、而不是局限在某個方麵的,應該是全國上上下下都要做的、而不是局限在某一級的。”必須構建程序合理、環節完整的社會主義協商民主體係,確保協商民主有製可依、有規可守、有章可循、有序可遵。

繼續加強政黨協商。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新時代多黨合作舞台極為廣闊,要用好政黨協商這個民主形式和製度渠道,有事多商量、有事好商量、有事會商量,通過協商凝聚共識、凝聚智慧、凝聚力量。要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黨製度優勢,堅持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加強中國共產黨同民主黨派的政治協商,搞好合作共事,鞏固和發展和諧政黨關係。繼續探索政黨協商形式,完善協商的會議形式,完善中共中央負責同誌與民主黨派中央負責同誌約談形式,完善中共中央與民主黨派中央書麵溝通協商形式。完善民主黨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議製度,加強政黨協商保障機製建設,支持民主黨派加強協商能力建設。

積極開展人大協商。開展人大協商是推進人大製度完善發展、提升人大工作質量和水平的重要抓手。要深入推進立法工作中的協商,發揮好人大代表在協商民主中的作用,鼓勵基層人大在履職過程中依法開展協商,探索協商形式,豐富協商內容,更好彙聚民智、聽取民意,支持和保證人民通過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

紮實推進政府協商。要圍繞有效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加強政府協商,增強決策透明度和公眾參與度,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探索製定並公布協商事項目錄。增強協商的廣泛性針對性,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重大公共利益或重大民生的,重視聽取社會各方麵的意見和建議,吸納社會公眾特別是利益相關方參與協商;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加強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的溝通協商。完善政府協商機製,做好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為各方麵參與政府協商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