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因私辦理護照須知(北京市)(1 / 3)

您準備出國探親、訪友、旅遊、留學、定居、就業或從事商務等其他非公務活動,需要申辦《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為使您盡快出行,請閱讀本須知,並按下列步驟辦理。

步驟一:領取申請表

(一)請您攜帶身份證或戶口簿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公安分(縣)局外事科(處)、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領取《中國公民因私出國(境)申請審批表》(以下簡稱《申請表》)。

(二)領表時請說明前往的國家(地區)和事由,以免領錯表格。

步驟二:填寫申請表,並準備相應的證明材料

一、填寫《申請表》時應注意

(一)《申請表》須用黑色或藍黑墨水填寫,字跡清楚、整潔、不準塗改。

(二)填寫申請人姓名須使用國家標準簡化漢字,與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一致。

(三)“拚音姓名”須按普通話拚寫;“出生日期”須與戶口簿、身份證一致;“出生地”填寫省、直轄市即可;“婚姻狀況”按實際情況填寫。

(四)“戶口所在地”是指申請人戶口所在地的詳細地址,須與戶口簿一致。

(五)“政治麵貌”可填“中共黨員”或“共青團員”或“民主黨派的名稱”或“群眾”。

(六)“文化程度”按國家主管教育部門承認的最高學曆填寫。“職業、職務、職稱”按申請人現狀況和國家承認的“職稱”填寫。

(七)“工作單位”須填寫全稱。申請人人事檔案與工作單位不一致的,填寫現工作單位,在備注欄內注明檔案存放地。退休人員人事檔案存放在原單位的,填寫原單位。

(八)“屬第幾次申請因私出境”是指在公安機關申請出境的次數。未被批準的也合並計算,並在備注欄內說明未被批準情況。

(九)“本人簡曆”應從初中填起,起止日期要準確、銜接。

(十)“國內外家庭主要成員”按實際情況填寫。家庭成員在境外的,用中文填寫境外單位、地址。

(十一)前往國家按出境後第一個國家填寫(不含過境國家),事由隻能選擇一項。

二、關於單位或派出所意見的說明

(一)國家公職人員,由其組織人事部門按幹部管理權限出具意見。

(二)國有和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員工,由所在企、事業法人代表或其授權的單位人事、保衛部門簽署意見,法人代表本人申請出國,由相應的上級人事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三)14周歲以上(含14周歲)的在校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未滿14周歲的,由其父母或監護人出具同意出國的證明,免交單位或派出所的意見。監護人是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親屬的,須提交能證明親屬關係的證明,如派出所或監護人單位的親屬關係證明,能證明親屬關係的戶口簿等。

(四)上述(一)(二)(三)類以外人員,如檔案存放在全國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人才交流中心或北京市職業介紹中心的,可由“中心”出具意見;檔案存放在本市區縣人才交流中心的,可分別由“中心”和區(縣)人事局或勞動局出具意見。經國家主管部門批準的各部委人才交流中心、北京市教育係統人才交流服務中心等僅限為中心存檔的本係統內部流動人員出具意見。

(五)在外地工作的北京市居民符合第一、二條規定的,由所在單位出具意見。檔案存放在外省、直轄市、省會市(計劃單列市)人才的,由人才出具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