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2 / 2)

傳統鄉村社會一般情況下呈現的是一種自治的狀態,絕大多數的鄉村事務國家政權並不過問,即使極少數官方有所幹預的事務,也主要由鄉紳出麵由鄉村自行辦理,國家政權不過給個名義或者某些財政補助(比如興辦大一點的水利設施和國家要求的團練組織)。可以說,在傳統時代,國家政權所要麵對的是鄉村社會,而不是一個個農戶,甚至也不是實際握有鄉村權力的鄉紳。

社會這個詞,我們現在的用法是從日本傳來的近代西式概念,所謂society的對應翻譯,然而在古代中國的鄉村,“社會”原來就是一種祭祀土地神的祭祀和娛樂組織。後來雖然“社會”本身衰落了,但像這樣的民間組織,在傳統的農村卻日益發展起來,既有合法與正常的民間會社,也有非法的民間幫會和教門,還有半合法的拳會等組織。這些組織,承擔了農村社會的公共事務、祭祀娛樂、社會福利和自衛保護等等所有官府不管的事情,而非法的團體組織雖然對於日常的公益無法參與,但它們的存在對於鄉村的權力結構卻是一種牽製,由於官方基本上無力將這些組織剿滅,所以,即使具有半個官方身份的鄉紳一般也得默許這些非體製權力因素的存在。至於那些半合法的拳會,在時局不清的時候,鄉紳往往要借助他們的力量組織自衛團體。而那些普遍存在而且非常活躍的合法民間組織,實際上是農村社會賴以運轉的組織網絡,沒有它們的運作,鄉紳在鄉村的統治不僅無法實現,而且整個社會將陷於癱瘓。

合法的民間組織是農村社會日常公益和其他活動的組織者,保護莊稼的有“看青會”,興修水利的有聯莊會(有的廟會組織也兼管此事),主管互助的有抬會,而最常見的則是進香的香會和迎神的賽會,以及與此相關的戲頭和演戲與張羅演戲的組織。有些人認為香會與賽會是差不多的組織,隻是北方多香會而南方多賽會,實際上兩者還是有相當區別的,賽會基本上屬於帶有祭祀意義的民間娛樂組織,全社區的人按道理都有份,而香會屬於專門針對某個神靈或者廟宇的崇拜團體,往往跨社區組織,一個社區有參加的也有不參與的。賽會比較鬆散,而香會則組織相對緊密,類似於一種準宗教的團體。其實無論南方北方,都有賽會和香會,隻不過規模和組織形式有所不同罷了。北方類似杠會的社火組織就是賽會,而南方則存在著大量的與一種信仰相聯係的祭祀組織,比如浙江的茅山靈應廟,其祭祀組織由橫跨鄞縣和奉化兩地的七十二村組成,名字叫做“稻花會”。據日本學者研究,這樣的祭神組織,在江南和廣東都相當的普遍。古老的“社會”在某些偏僻的農村依然存在,比如太行山區就有既管祭神,又有娛樂和互助性質的“社”,大多數農民都要人社,入社必須交一定數量的錢穀,歉年在社的農民可以從社裏借到一定數量的穀子渡災。廣西風山縣也有社神會的民間組織,每年春秋兩季活動。雖然某些賽會以某種荒誕不經的傳說比附自己跟官方有著密切的關係,甚至自稱是所謂受過皇封的“皇會”,但實際上別說跟皇帝,就是與一個小小的縣令也一點幹係都沒有,花的每一文錢都是自己籌來的,所有的事務都是民間自說自劃。

幾乎所有的會社組織的活動都是相當複雜而且繁難的,賽會和社火之類的活動,既是年節的娛樂也是一種鄉野的敬神祭禮,有鼓樂,有服裝,有旗幟,還有舞獅、舞龍、高蹺、秧歌等雜戲表演,甚至還有抬神像的轎馬和儀仗的安排,每次活動光表演者就達成百上千,巡行四鄉,路線安排,吃穿住行都須計劃安排好,所以這種組織非有很強的能力不可。進山上廟進香的香會,在熱鬧方麵可能比賽會差一點,但也旌旗鼓樂之類,據顧頡剛引《職方典》說,古代妙峰山的香會也相當熱鬧,各地進香隊伍裏“旗幢鼓金者,繡旗丹旒各百十,青黃皂繡各百十騎,鼓吹步伐鼓鳴金者稱是”。隊伍中間“別有麵粉墨,僧尼容,乞丐相,遢伎態,憨無賴狀,閭少年所為喧哄嬉遊也”。龐大的隊伍,有時一走就幾十幾百裏,住行吃飯打尖喝水都要有人照管,連防止進香的會眾沿途的不軌行為都須有一定之規,有專門的會規來約束他們隨意采摘路旁的莊稼和蔬果的舉動。令人驚奇的是,這些香會組織約束力非常之強,到了進香之時,“香首鳴金號眾”,“眾率之如師如長,令如諸父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