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94章 曆史以成敗論英雄·古人判案 (2)(3 / 3)

蘇軾一聽,覺得有人竟敢在光天化日之下殺人,隻得將審理囚犯一案放下,把驚堂木一拍,喊道:“帶來!”原來,那殺人犯是靈隱寺的出家和尚了然。這個和尚亦通詩書音韻,平時喜歡附庸風雅,愛結識名流,與蘇軾有一麵之交。當下蘇軾審問道:“了然,為何殺人?”了然此時並不抵賴,誠惶誠恐地答道:“貧憎三年前認得李秀奴,後來便逐漸愛上了她,雙雙發誓,生死相依,永不分離。誰知她愛財不愛人,待貧僧床頭金盡,衣衫襤褸,她便不見我了。貧僧一氣之下便殺了她。”

了然說完了這些話,便將手臂露出讓蘇軾看,但見皮膚上刺了兩行字:“但願生同極樂國,免教今世苦相思。”

這真是十分滑稽的事情,一個和尚竟然如此放蕩,這在當時實在少見。蘇軾十分氣憤地說:“杭州方圓百裏餓殍遍地,你個禿驢,不行佛家道德,念經超度眾生,反而不絕紅塵,貪色殺人,罪不容赦!”隨即提起筆來寫了這樣的一首判詞:

這個禿奴,修行忒煞,雲山頂上空持戒。隻因迷戀玉樓人,鶉衣百結渾無奈。

毒手傷人,花容粉碎,色空空色今安在。臂間刺道苦相思,這回還了相思債。

蘇軾寫完了判詞,隨即畫上一個大大的“斬”字。不料這和尚竟然哭道:“蘇大人害苦了我!”蘇軾很奇怪地問道:“殺人償命,難道本官冤枉了你不成?”了然說:“倒是沒有冤枉小僧,隻是那判詞有點……”蘇軾笑著說:“判詞怎麼了?”了然說:“大人文名滿天下,你把判詞公布出去,必然轟傳天下,小僧在九泉之下也不得安生了。”

江盈科的《雪濤諧史》中有一則笑話判詞也很妙:

嘉靖間一禦史,蜀人也,有口才。中貴某,欲譏禦史,乃縛一鼠蟲,曰:

“此鼠咬毀餘衣服,請禦史判罪。”禦史判曰:“此鼠若問笞杖流徙太輕,問淩遲絞斬太重,下他腐刑。”中貴(太監)知其譏己。然亦服其判斷之妙。

據《清稗類抄》記載,說丁寶楨撫閩時,某縣有發墓開棺剝取屍身衣飾一案。當時縣裏的幕僚為了減輕對自己的處分,設法於呈文中避去發墓開棺的字樣,其詳文有雲:

勘得某處有厝棺一具,棺材後壁鑿有一孔,圍圓一寸三分,據屍親某某供稱,屍身頭上,失少金簪一支,顯係該賊由孔伸手入內,拔取金簪,得贓逃逸。除懸賞購緝外,理合勘明詳報。

丁氏閱過呈文,於尾批雲:

以圍圓一寸三分之穴孔,竟能伸手入內,天下無此小手。棺後伸手,拔取屍身頭上金簪,天下無此長手。該令太不曉事,應即撤去,候飭伺遴員接署,另行詳勘。

幕吏狡猾,欲蓋彌彰,豈料弄巧成拙,聰明反被聰明誤,實在是自作自受。

【評議】

誠然,上述的實例在今天看來不足效法,因為它們既不符合今天法律的公文程序,也不符合今天破案的要求。但是,我們是否也可以從中看到古代辦案人員的“文化素質”,也許正是由於這種“文化素質”的存在,冰冷的法律條文似乎也變得富有文化氣息,也許正是因為他們在辦案時的“文”辦而非“武”辦的態度,我們“以德治國”的傳統才落到了實處,“法製”才收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