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三章:震動京城,商業賄賂第一貪(2 / 3)

簡直是敲竹杠啊!第一次合作竟敢如此張開鯨吞之口,那位久經商場的經理也覺得罕逢對手,他為難地說:“這個項目我們本身也沒賺多少錢啊,再說,我們拿出幾十萬給您,公司做賬也有困難啊!”

溫夢傑很講究策略,他不緊不慢地開導說:“你把眼光放遠一點嘛,這件事情你答應了呢,我們就是朋友,合同款會很痛快地給你打過來,以後農行有的是業務給你做。”

溫夢傑甚至點撥那位老總說:“發票的事情沒有關係,我可以找一家公司簽一個分包合同,讓另外一家公司開可以做賬的發票。”

為了順利拿到錢,溫夢傑甚至以非常同情的口吻說:“回扣款可以在我們付給你合同款之後給我,而且可以按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次給付。”

眼見大權在握的溫夢傑如此善解人意,再不答應實在就是榆木疙瘩了,無奈之下,那位經理隻好乖乖拿出了他們三分之二的利潤。很快,一張40萬元的轉賬支票順利地轉入溫夢傑侄子開設的賬戶中。

而這隻是溫夢傑的小試牛刀。

此後,溫夢傑受賄的全是上百萬元的大手筆。用類似的方式,在溫夢傑的威逼利誘下,一個個業務單位的一筆筆回扣款流進了他個人的腰包。在被溫夢傑敲過竹杠的公司中,甚至還包括國內赫赫有名的大公司。

在事發後法院認定的溫夢傑收受商業賄賂事實主要如下:1999年2月至2004年2月期間,溫夢傑利用擔任中國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信息電腦中心主任、總經理、科技處處長及北京金信思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主管本單位電子化設備及軟件采購、審核的職務便利,先後多次向業務關係單位索取錢款,其中向北京北大青鳥商用信息係統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幣255.5萬餘元;向北京德派克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幣279.8萬餘元;向北京新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幣300.5萬元;向北京康達聯科信息技術有限公司索取人民幣237.78萬餘元。索取款項共計人民幣1073萬餘元。

另外,2003年6月至2004年6月期間,溫夢傑在采購ATM自動櫃員機的過程中,采用欺騙的手段,將本單位公款共計人民幣432萬餘元非法占有。

6年下來,溫夢傑共索取商業賄賂款1073萬元,貪汙公款432萬元。涉案金額竟然達1505萬元!有專業人士計算過,溫夢傑受賄、貪汙數額竟占了北京農行與這些公司所簽訂合同總額的八分之一!

與其他貪官不同的是,極具商業意識的溫夢傑從業務單位收受的回扣和貪汙的錢,並沒有揮霍或者轉移到境外,而是用這些錢進行房地產投資。溫夢傑把貪汙和受賄的錢,陸續投入北京最繁華的商圈建外SOHO和陽光100的3套房產裏麵。

在溫夢傑屢屢得手,收取了大量的回扣的同時,他也為徹底埋葬自己掘下了墳墓。早在2003年12月,北京市農行就曾收到一封匿名檢舉信,稱溫夢傑向業務單位索要回扣。為此,主管副行長曾專門找溫夢傑談話,但溫夢傑矢口否認,沒有承認收受回扣一事。

2004年6月,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接到一封舉報信,舉報溫夢傑用巨資購買建外SOHO的商品房,其支出明顯超過了合法收入。根據舉報線索,辦案人員迅速前往北京紅石建外房地產公司進行查證。紅石公司的財務資料顯示:2002年11月溫夢傑以其妻的名字購買了建外SOHO上千平方米、價值3400萬元的3套預售商品鋪麵房,到2004年6月底已付款3200餘萬元。而支付購房款項卻來源不一:除了銀行貸款、少量現金之外,還有大量支票付款及境外彙款。

讓辦案人員納悶的是,一個銀行的處長哪來這麼多錢?辦案人員決定逐項查清資金來源。在對一筆以吳某名字還房貸100萬元的款項進行查證時,通過銀行調取錄像,偵察員意外地發現交款的是兩個人,其中一個戴著眼鏡、手拿裝滿現金手提包的中年男人正是溫夢傑!

檢察官們迅速找到溫夢傑的妻子,就購買建外SOHO房款一事進行核實。其妻證實,建外SOHO的3000餘萬元房款主要是溫夢傑出的,至於他哪來的錢,她並不清楚。

2004年7月24日,溫夢傑因涉嫌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北京市人民檢察院依法逮捕。在溫夢傑被拘捕前,他與妻子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對這3套商品房的最後分配,其中一套價值1600餘萬元商品房歸妻子所有,而這3套房產的房款裏,究竟有多少是溫夢傑妻子的投入,溫夢傑說不清楚。但是,有據可查的是,溫夢傑把受賄和貪汙的公款,幾乎全部投入這3套商品房裏了。

溫夢傑被拘捕後,麵對如山鐵證,他百般開脫自己。他所列舉的索要回扣的理由荒唐可笑:一是想從業務單位要回扣,用來穩定技術人員的隊伍,提高福利待遇。二是考慮是科技處公司化運作,科技處的人員從公司拿工資、費用的做法在農業銀行內部爭議很大,不會長久。三是每次各個分行的科技處長會議中,都會討論如何穩定科技隊伍的做法。溫夢傑想采用收取回扣的做法,用來穩定科技隊伍。還有一個考慮是農行科技處的一些大學生都跳槽了,很可惜,他想把從業務單位要來的回扣,變成一個合理合法的形式,成立一種什麼基金,對有貢獻的科技人員進行補貼,作為穩定隊伍的一個保證。

溫夢傑當然不是活雷鋒,如果是為單位謀利益,他何必費那麼大的心機?何必要以觸犯法律為代價?這些辯解聽起來是那麼荒唐可笑。

更可笑的是溫夢傑自己認為收受回扣隻是“商業慣例”而已,他認為自己拿的不是國家的錢,銀行與業務單位簽訂的合同價格都是在總行規定的允許範圍之內的,他要的錢都是供貨方的利潤的一部分,沒有給國家給農行帶來損失。溫夢傑難道不明白,這已經不是損失的問題,而是犯罪的問題?

眼看紙裏包不住火了,溫夢傑還天真地說:“我願意把向供貨方索取的錢款全部退出來。同時我希望司法機關在處理我的問題時考慮到我的貢獻,考慮到我拿的業務單位的錢沒有給分行造成損失,從輕處理。”

2004年7月24日溫夢傑被逮捕,經過10個多月的艱苦奮戰後,偵查員終於徹底查證數百筆與購房有關的往來款項。溫夢傑共索取賄賂款1073萬元、貪汙公款432萬元的犯罪事實也清晰起來。很快,溫夢傑被起訴到了法院。

2005年10月13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此案。在法庭上,溫夢傑仍然進行最後的狡辯,把自己向業務單位索要回扣、貪汙說成是想辦基金會,為單位職工謀福利,試圖減輕自己的罪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