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詭辯(2)(1 / 1)

據說,這個論證的邏輯是對的,如果按照數理邏輯,就更可信了。

人們習慣於從事實的角度去評價詭辯,總是根據事實去說它是錯的,這種批評固然正確,但沒有理解詭辯家的深刻意圖。詭辯家自己也應該知道那些詭辯在事實上是錯的,他們不至於真的想否認事實,睜眼說瞎話,那樣就沒意思了。以為詭辯家在胡說的人並沒有仔細想一想詭辯到底說明了什麼問題。其實,“事實上錯,邏輯上對”這種怪事是為了說明:思想的情況和事實的情況是不同的,思想中的真理和事實上的真理是不同的真理,這兩種真理各有各的用處,思想上正確的未必事實上正確,事實上正確的也未必在思想上正確。例如,邏輯定理與事實的真理就常常不一致。有一條邏輯定理說的是“任意一句假話都能推出任何一句話”,這聽上去十分荒唐,據說真的有人要羅素從“2+2=5”推出“羅素是教皇”,頭腦特別好使的羅素給出了以下的證明:

①假定2+2=5;

②等式兩邊各減去2,得出2=3;

③易位得3=2;

④兩邊各減去1,得出2=1;

⑤教皇與羅素是兩個人,但既然2=1,教皇與羅素就是一個人,所以羅素是教皇。

羅素和教皇是一個人

這算笑話嗎?如果是,那也是意味深長的笑話。我喜歡羅素,他有腦子。

32並不荒謬的怪論

思想和事實是兩回事,就像是兩個世界,麵貌不一樣。思想並非事實的鏡子,但有相通之路,它們之間能夠溝通,理解這一點很重要。數學中講到的點、線、麵、平行線、三角形、圓形等等,在事實上都是不存在的,它們隻是思想中理想化的東西。思想與事實的聯係隻是表現為思想可以有效地應用到事實中去。

前麵的那幾個詭辯隻是給僵化頭腦敲敲警鍾,除此之外並沒有什麼用處,因為它們的確很荒謬。為了證明在事實上不合理的思想可以是非常重要的真理,我願意舉出一個在數學中偉大的奇談怪論,數學家能夠坦然接受,但有可能將某些哲學家雷得外焦裏嫩。數學家康托發現,偶數的數量和自然數的數量一樣多(奇數也同樣)。可以這樣證明,你在一邊寫出1、2、3、4、5、6…,在另一邊對應地寫出2、4、6、8、10、12…,由於數是無窮多的,因此,這兩個數列可以無窮地一一對應下去。按平常感覺會覺得奇怪,因為自然數“明明”比偶數多出一倍,然而,既然偶數也是無窮數列,它就足夠與自然數這一無窮數列一一對應,所以,偶數和自然數同樣多。由此不難看出,有些違背感覺和事實的事情在思想領域中是完全正確的,而且很有用。同樣,在哲學中有些詭辯,同樣有可能對思想是有用的,而且也是正確的,至於在事實上是否正確,卻是另一回事了。

也許有人會說,數學是數學,生活是生活,在數學中可以有奇談怪論,生活中卻不行,因此我想舉一個生活中的真實怪論。古希臘智者普羅泰戈拉精通法律和詭辯術,他有個窮學生交不起學費,普羅泰戈拉願意幫助弱勢群體,有心為和諧社會作貢獻,於是就答應他先免費上學,等他畢業後打贏第一場官司賺到錢再補繳學費。可是這個學生畢業後改行了,一直不去打官司,也就總不給普羅泰戈拉交錢,普羅泰戈拉上法院告了這個學生。糟糕的是,這個學生深得真傳,詭辯功力和普羅泰戈拉已在伯仲之間。學生在法庭上說:如果我輸掉這場官司,那麼我就還沒打贏過官司,按照法律承認的協議,也就不用向普羅泰戈拉交錢;如果我贏了這場官司,就意味著法庭駁回了普羅泰戈拉要錢的請求,那麼,按照法律規定,我還是不用交錢,總之,無論輸贏,我都不用交錢。對此,普羅泰戈拉反駁說:如果學生輸掉這場官司,既然輸了,就說明我的要求是正當的,那麼他就必須交錢;如果學生打贏這場官司,他就贏過了第一場官司,那麼他還是必須交錢,總之,無論輸贏,他都必須交錢。至於暈了的法官怎麼判就不知道了,反正這是一個真正的難題。當然,這樣的真正難題也難不倒生活,思想沒有彈性,而生活可以變通,不管怎樣解決,總有某種解決之道。據說,如果從單純的法律角度去看,法庭應該先判學生勝,然後再開第二個官司,再判學生還錢。不過這個純法律的解決似乎並沒有在思想上完全解決這個邏輯悖論。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