麵對這位老人的呼喊,沒有人理會,老人情緒失控,操起一根木棍,企圖阻止他們裝車。
然而,現場指揮執行的楊某,不對執行異議進行審查,而是將徐父強行戴上手銬,送回法院,讓耿某等人將房屋內貨物全部拉走。
按說,執行主辦人楊某兩個月前參加執行石家莊市中級法院的判決時,曾經來到該E區2號房屋,對當時王某某把刀架在脖子上,聲稱屋內東西是徐敏的情景不應該忘記。在上次執行異議還未解決且有關人員現場又提出強烈異議的情況下,楊某依然未對房屋內物品歸屬進行審查,這種做法完全超出了“監督執行”的範疇。
執行後的第二天,徐敏帶著E區2號的營業執照複印件,工商、稅務發票,以及填寫E區2號的進貨單向長安區法院提交了《執行異議申請書》,和證明被執行的財產屬於自己的相關證據,但法院案卷中未見此記載。
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不調查,不核實,不作為,導致長安區法院的錯誤執行未能及時糾正。在整個執行過程中,長安區法院認定的被執行人王某某卻始終都沒有到場。根據《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強製執行時,被執行人是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屬到場。這難道也僅僅是一時忽略嗎?楊某等執行人員在被執行人王某某未到場的情況下,不僅錯誤執行了案外人徐敏的財產,而且沒有製作、也沒有要求耿某製作拉走的物品清單,執行筆錄上也未記載案外人提出異議的情形。
這些財產究竟拉到了什麼地方,作何處理?長安區法院包括執行主辦人楊某都不得而知。
徐敏四處申告,卻申告無門。向法院起訴,卻立不了案,就這樣被置於無依無助的法律真空。
徐敏絕不放棄,她一紙申訴狀遞到石家莊市法院,要求再審。
2004年7月29日,石家莊市法院經過審理,在影響本案最為關鍵的問題上作出了改變,認為申請人徐敏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應當作為本案第三人參與訴訟。據此裁定,撤銷原一審和二審判決,發回長安區法院重審。這一個結果,讓徐敏眼前浮現出一絲曙光。2005年3月18日,距石家莊中院發回重審七個多月後,長安區法院審監庭終於立案。然而又是六年多過去了,長安區法院既沒有作出重審判決,也沒有辦理延期審理或者中止審理手續。徐敏依然在苦苦等待。
回顧徐敏上訴上訪案,長安區法院由一次未理清基本法律關係的判決開始,加上兩次對案件的執行,一步步加重了執法的過錯,形成了一錯再錯的疊加。
一開始,長安區法院一審審理物業中心訴王某某租賃費糾紛一案,未依法追加第三方合同簽訂當事人徐敏到庭參加訴訟,致使上訪人既無法在程序上參與訴訟,更無法主張其實體權利,同時也不利於法院查明事實。
在此基礎上,錯誤開始疊加。石家莊市法院審理同案的上訴案,依然沒有追加徐敏為第三人參加訴訟,便作出了二審判決,致使本案在程序和實體上的錯誤進一步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