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錯案查究(4)(1 / 2)

扣押、處理涉案款物問題。本案中,邢台縣檢察院扣押劉紹興及其親屬上交欠款,開具的是提取贓證物品清單,並且在案件基本事實尚未查清、扣押款物權屬不明、訴訟程序尚未終結的情況下,就將扣押的八萬元返還雲山化工公司,屬於違規扣押和處理涉案款物。

拖延辦案的問題。邢台縣檢察院自2004年11月28日對劉紹興采取取保候審強製措施,至2005年10月11日將案件移送至邢台縣公安局,在長達十多個月的時間裏,沒有任何偵查工作記錄,該案偵查工作處於停滯狀態,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

既然辦理此案的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存在這麼多問題,那麼我們追問一下:劉紹興一案究竟是不是冤假錯案?省公檢法司專家評查後認為,從目前掌握的證據看,還不能下此定論。劉紹興在取保候審之後,並沒有兌現還款計劃,而是向檢察院討要說法,追索扣押款,而邢台縣檢察院在意識到主體管轄上的錯誤後,處境非常尷尬,最終隻能將案件移交給邢台縣公安局。但是,此時的移交距離劉紹興被取保候審已經相隔近一年。邢台縣公安局對這個案子也采取了拖延的做法,從2006年到2010年長達四年的時間裏,遲遲沒有做出認定結論。如果沒有省涉法涉訴接訪中心的交辦、評查和調查,這起案件在邢台縣公安局停滯的時間仍將遙遙無期。

為什麼劉紹興一案會在邢台縣公安局一拖四年呢,讓我們再看看邢台縣公安局的辦案經過。2005年10月11日,邢台縣公安局主管副局長指示刑警大隊五中隊隊長辦理的該案移交手續。兩個多月以後,中隊長將案卷交給中隊指導員辦理,指導員看過案卷後,感覺材料混亂,便建議當事人重新報案。這個建議是於法無據的,而中隊長卻采納了,於是出現了雲山水泥公司重新報案的一幕。2006年1月16日,雲山水泥公司總經理、總經理助理一同到邢台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五中隊報案,要求查處劉紹興涉嫌侵占公司十七萬餘元水泥款的犯罪事實。同日,主管副局長批示“初查”,至此便如泥牛入海沒有回音。盡管具體辦案人指定為中隊指導員和幾名民警,但是一直到2010年,邢台縣公安局對劉紹興一案的認定結論都沒有做出,涉案當事人的訴求被長期擱置,劉紹興也因此走上了上訪之路。

劉紹興說,你辦理案件,當事人和你要結果是有權利的,你說我違法,你給我出一個違法結果,你說我不違法,你給我出一個不違法結果,這是你辦案機關的職責。

由於劉紹興一案遲遲沒有定論,當事人的上訪也就一直沒有停止。而此期間,他的大兒子又不幸因車禍去世,承受著喪子之痛的劉紹興對邢台縣檢察院越發不滿。他認為,正是由於檢察院的錯誤辦案,使他和家庭陷入不幸之中,要求邢台縣檢察院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並追究辦案人員濫用司法權的責任。

為了解決劉紹興的上訪問題,2008年7月,邢台縣檢察院經過努力,將八萬元的扣押款追回,返還給劉紹興,劉紹興也簽訂了息訴罷訪保證書。正如他在省接訪中心所說,那時簽息訴罷訪保證書是稀裏糊塗。

劉紹興雖然簽了息訴罷訪保證書,卻並沒有停止上訪,於是就有了2010年1月29日他來到河北省涉法涉訴接訪中心上訪的一幕。在全省開展的信訪積案清理評查工作中,省接訪中心組織專家,對劉紹興上訪案進行了認真評查,並派出聯合調查組深入調查督辦。

該案的後續工作是,繼續由邢台縣公安局進行調查,對雲山水泥公司和鑫城房地產公司購銷賬目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加快辦案進度,力爭盡快結案,還法律以公正。

針對本案存在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紀律和責任追究規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對相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作出如下處理決定:

給予邢台縣檢察院、邢台縣公安局通報批評,取消年度評先資格。對時任邢台縣檢察院檢察長,給予黨內警告處分。對其他參與此案處理的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行政警告處分。

石家莊徐敏上訪案

上訪人:徐敏原石家莊市長安現代裝飾材料商行經營人

上訪訴求關鍵詞:違法辦案經濟損失賠償追究

2009年12月3日,石家莊市徐敏在經過九年多的上訴上訪後,再次來到省涉法涉訴聯合接訪服務中心上訪,反映石家莊市長安區法院違法辦案、錯誤執行其經營的和平路裝飾材料市場E區2號房屋內財產,要求返還被錯誤執行的財產,賠償經濟損失二百四十多萬元。並要求依法追究執行主辦人、長安區法院法警隊副隊長楊某瀆職侵權犯罪的刑事責任。

省涉法涉訴聯合接訪服務中心經過審查,向石家莊市委政法委下達信訪案件轉辦函,要求明確辦案部門和辦案人員認真辦理,並於六十日內辦結上報。

接到轉辦函後,長安區法院分別於2010年2月5日和4月26日向石家莊市委政法委和長安區委政法委上交了情況報告。兩份報告核心觀點均認為:“我院在執行過程中,隻是到執行現場監督騰房過程,並沒有強製搬遷房屋內的物品”,“信訪人徐敏反映的問題不屬於執行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