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歸說,要求歸要求,類似不該出的笑話並沒有完全斷絕,雖尚未呈蔓延擴大之勢,但仍有些笑話把“不認真”與瑕疵演繹得令人啼笑皆非。
唐山古冶區劉某某,因涉嫌盜竊和私藏槍支被派出所傳喚。劉某某承認所犯罪行,在做完筆錄後關進了留置室。一夜過去,第二天再提審時,發現劉某某解下自己的鞋帶在水管上自縊身亡。古冶區公安局的現場勘查報告這樣寫道:該留置室高2700毫米,寬1200毫米,長1900毫米,死者將自己的鞋帶係在距地麵760毫米的入水管上,坐姿以自縊。真不敢想象,在一個連寵物貓進去都轉不過身來的空間,一個大男人又怎麼能夠自縊身亡呢!
類似“不認真”造成的瑕疵案還有許多翻新花樣,比如,2011年10月30日發案,立案登記的時間是2010年10月31日;2010年3月5日解除取保候審,卻寫成了2011年3月5日,以致當事人到省接訪中心上訪,追問為什麼要多對他采取強製措施一年,並要求賠償經濟損失和名譽傷害。再比如,判決時間是2009年8月13日,當事人收到判決書的時間是2010年9月5日。等等“不認真”所造成的瑕疵案,仍然殘留在上訪群眾和政法部門領導的心中,交織著傳遞疼痛。筆者之所以把它列為第一層級,是因為類似瑕疵案確實不是故意的,不存在故意把事情辦糟的不良動機,屬於不該犯的低級錯誤。
至於第二個層級的“不認真”,就要複雜得多,也要嚴重得多了。
1996年10月16日晚7點多,天已經黑了。撫寧縣撫寧鎮馬莊村王保林,駕駛無照小型拖拉機,沿撫昌公路由北向南行駛,妻子坐在車上,在五各莊村南路段,與對麵駛來的一輛也沒有牌照的三輪車相撞,妻子從車上摔下來,後經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後,三輪車駕駛員棄車離開現場,王保林打電話報警,撫寧縣公安局交警大隊民警田某某、任某某趕到現場,經過一番勘驗,認定王保林無證駕駛,與三輪車發生碰撞時,屬越線行駛,負主要責任,對方負次要責任。同時在三輪車前擋風玻璃上的養路費完費標證牌上,查到車主是本縣往馬店人,叫周鳳敏。第二天,民警找到周鳳敏詢問,周鳳敏說是他大兒子周武男開的車。民警找到周武男詢問,周武男承認是周鳳敏的大兒子,並對駕駛三輪車造成交通事故的事實供認不諱。在按規定作完相關的法律文書後,民警走了。但是,周武男的真實身份,民警沒有核實,給此案的處理留下重大隱患。
1997年3月4日,王保林向撫寧縣法院提起民事訴訟。3月11日,撫寧縣法院向周武男發出開庭傳票。3月14日,周武男收到傳票,並簽字摁了手印。3月28日,周武男向法院提交了民事答辯狀。但在法庭開庭審理時,周武男沒有到庭。庭開不下去,法官隻好去找,沒找到周武男,隻好找他爹周鳳敏。周鳳敏告訴法官,他大兒子長期在外打工,無法聯係。同年7月29日,撫寧縣法院缺席審理並作出判決,判周武男賠償王保林各項費用16647.47元。判決書送達的時候,自稱周武男弟弟的周餘鳳,把判決書接了。但是,周餘鳳的真實身份,法官也沒有核實,又一次為此案的處理增加了隱患。
從此以後,王保林拿著法院的判決書,反複申請強製執行。周武男還是“長期在外打工,無法聯係”,又找不到屬於周武男可以執行的財產,致使強製執行而無奈中止。在王保林的強烈要求下,撫寧縣法院委托縣物價事務所,對肇事三輪車進行市場價格認定,認定1200元給了王保林。
妻子車禍死了,死前的醫院搶救費用,死後的喪葬費用花了一大把,法院判了卻執行不到位。王保林氣憤不過,開始上訪。王保林第一次到省接訪中心來訪,就引起了接訪中心領導和接訪法官的極大同情,並以交辦函的方式,給撫寧縣委政法委、法院施加了壓力。壓力傳導的結果是,縣法院執行庭通過銀行實名製係統查找周武男的存款記錄,結果是沒有周武男的任何信息;縣公安局戶籍管理部門接著查找周武男的戶籍信息,結果是也沒有。轉而查找周鳳敏的戶籍信息,查詢的結果是,周鳳敏的大兒子叫周武軍,未用過周武男的曾用名。
從公安到法院折騰了那麼長時間,結果是執行對象錯了,白忙活。麵對這樣的局麵,撫寧縣委政法委牽頭組成工作組,縣法院、檢察院、公安局領導參加,對事情的來龍去脈進行全方位追問。
追問公安:是誰找的三輪車的主人周鳳敏?為什麼不去找周鳳敏的大兒子周武軍,而去找周武男?追問的結果是,周鳳敏否認把周武男說成是自己的大兒子,隻說過大兒子長期在外打工,聯係不上。因為沒有檢查周武男的身份,兩位民警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