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疑難案評查(6)(3 / 3)

3.不按照法定程序作出不立案決定的6件。如熊立革案,熊立革2009年4月到承德市雙橋公安分局報案,稱房地產開發商在拆除其母親的住房時,家中若幹物品被盜。雙橋公安分局於當年9月對此案進行調查後,認為無犯罪行為發生,不予立案,但未作出不立案決定。熊立革到省接訪中心上訪後,雙橋公安分局才於2010年2月向其送達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如宋雨春上訪案,2005年7月,宋雨春的妻子張某某向邯鄲市峰峰礦區公安分局報案稱,其在上班路上被人打傷。2008年8月,峰峰礦區分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2010年1月才向張某某送達。法律規定,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在辦理此兩案過程中,公安機關作不予立案決定和向當事人送達均不及時,是導致當事人不斷上訪的重要原因。再如朱某某案,2003年7月,朱某某因其機械設備被他人非法侵占向曲周縣公安局報案,曲周縣公安局調查後認為不存在犯罪行為,沒有立案,但案卷中沒有不予立案的相關材料。

4.《不予立案通知書》未向控告人送達4件。如羅海樓上訪案,2009年12月,羅海樓等人到任丘市公安局報案稱:其村以支部書記董某某為首的支部成員在2005年至2006年西氣東輸工程通過其村時,董某某等人偽造虛假報告,詐騙國家錢財數萬元。任丘市公安局初查認為,村集體不構成詐騙罪的主體,無法立案,2010年4月1日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決定。但《不予立案通知書》未通知控告人,影響了控告人的申請複議權利,致使他們在2010年4月8日到省接訪中心上訪。如韋曉光案,2008年11月22日,韋曉光報案稱,房子裏的物品被盜,懷疑是其親哥韋曉龍和親妹韋曉琴所為。唐山市路南公安分局初查後認為不屬於公安機關管轄,於2010年7月7日作出不予立案決定,但未向韋曉光送達《不予立案通知書》,導致當事人不滿。

5.不應立案而立案2件。一件是夏海陽案。夏海陽夫婦以其子夏擁軍教師資格被定錯為由,多次在中南海、天安門等地上訪。2009年9月22日晚,夏海陽夫婦在邯鄲火車站準備進京上訪時,被鄉政府工作人員帶離。邯鄲縣公安局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對夏海陽夫婦立案偵查,並將二人刑事拘留,後轉為取保候審。刑法對尋釁滋事的行為有明確表述,具體到本案,夏海陽夫婦二人的行為,主觀上沒有通過尋釁滋事活動追求精神刺激,客觀上也沒有實施刑法表述的幾種行為,不構成尋釁滋事罪。邯鄲縣公安局以尋釁滋事罪對夏海陽夫婦立案並采取刑事強製措施確屬不當。另一件是白玉君上訪案。2009年6月,廣州一公司在廣州和北京分別與北京某公司和河北某公司簽訂經營服裝協議,白玉君的丈夫沈某某為廣州公司授權簽約人,孫某某為北京公司和河北公司授權簽約人。協議簽訂後,雙方因貨物銷售產生糾紛,8月河北公司將糾紛訴至武強縣法院,9月武強縣公安局將沈某某刑事拘留,10月被有條件批準逮捕,2010年3月,武強縣檢察院將該案退回武強縣公安局補充偵查。後白玉君以其丈夫沈某某不涉嫌合同詐騙,武強縣公安局沒有管轄權、無權對本案立案偵查為由而上訪。評查認為,沈某某如果涉嫌合同詐騙罪,實際取得財產的犯罪結果發生地在廣州,不在武強縣,武強縣公安局沒有管轄權。武強縣公、檢、法部門以財產失去控製權的行為地在武強縣為由,認為對沈某某一案有管轄權,沒有法律依據,是錯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