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作建議
(一)針對刑事訴訟過程中存在的程序問題,有目的、有計劃地開展專項培訓或者檢查工作,提高辦案單位實體和程序並重的認識,使辦案單位充分尊重當事人的程序權利。要求辦案單位必須嚴格遵守現有程序,定期對案件的程序問題進行抽查,對於違反程序的案件,一經發現立即糾正並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
(二)對於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環節中,尤其是案件事實的認定上,在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和法律規定出台之前,可以探索性地製定明確的證據使用和排除、事實認定和否定的規則,縮小辦案人員自由裁量空間,使執法標準相對統一。
(三)對於有法不依,濫用權力的問題,應當提高刑事訴訟案件辦理的透明度,從多角度加強案件辦理的外部監督,尤其是從當事人和社會公眾的角度加強對於案件的監督,賦予他們更多的把監督權力落到實處的方法和途徑。
(四)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實行主辦人員終身負責製,嚴格執法過錯追究及錯案責任倒查,尤其要突出審查當事人長年上訪的案件。此次評查的十七件檢察係統的信訪案件中,存在瑕疵或過錯及造成錯案的比例占到了53%,足以說明信訪人反映的案件,確實存在很多問題。僅憑一兩次集中評查或突擊檢查無法徹底解決,應盡快建立案件評查長效機製,不僅是對信訪案件,而且對辦案單位所辦結的任何案件都可以經常性地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於存在執法過錯及造成錯案的責任人堅決依法依紀予以追究,絕不姑息。
第四、公安係統執法問題分析與對策
在評查的500起信訪案件中,涉及公安機關220件,占評查案件總數的44%。按上訪訴求是否合理分:有理訪48件,部分有理的51件,無理訪121件。按案件是否存在問題分:無瑕疵104件,存在瑕疵69件,存在執法過錯32件,錯案15件。按案件性質分:刑事案件153起,行政、治安案件40起,交通事故18起,反映幹警違法違紀案件9起。
一、案件存在問題
(一)刑事案件。153件刑事案件中,無瑕疵的78件,存在問題的75件。75起案件,按照受案立案、偵查破案、勘驗檢查、調查取證、司法鑒定、刑事調解、采取強製措施、扣押物品和撤銷案件等9個辦案環節分析如下:
受案、立案環節21件。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作為公安機關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並妥善保管、存檔備查。對於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在七日內送達控告人。21起案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
1.接受刑事案件程序不規範的2件,分別是姚珍霞案未製作受案筆錄,田大壯案未製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
2.應該立案而不立案或不及時立案的7件。如周永中案,周永中1994年被刺傷後,多次提交書麵報案材料,提供了較明確的線索,但邯鄲市邯山公安分局一直沒有組織查證工作。至2009年周永中上訪後,在上級機關督辦下,邯山分局2010年6月才立案偵查。此案從當事人報案到公安機關立案曆時十六年。如葉貞信案,該案由農村新民居建設拆遷引發。2008年12月26日,葉貞信所在村村委會組織人員拆除錢家房屋時,被錢家雇來負責攝錄強製拆遷證據的路大鵬被多人毆打致輕傷,價值近萬元攝像機被砸毀。雄縣公安局在案發當天就對路大鵬進行了詢問,卻沒有立即進行立案偵查,直到2010年3月才詢問了相關人員,失去了最佳取證時機,案件無法繼續偵破,引發葉貞信常年上訪。如郭某某被致輕傷案,該案案發時間為2008年8月15日,郭某某妻子等多人證實郭某某係被白某捅傷,後又作了輕傷法醫鑒定,有犯罪事實,有具體犯罪嫌疑人,並有證據證實,而公安機關直到2009年3月3日才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