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疑難案評查(5)(1 / 3)

國家賠償案件存在上訪人訴求合理不合法問題:

評查的15起行政案件中,涉及國家賠償或賠償確認案件3起,法院處理均無不當,但存在著上訪人訴求合理而不合法的問題。涉縣袁卿憐上訪案便是一個典型例子。袁卿憐以一起民事案件原審法院錯誤審理,導致其丈夫崔某某自殺身亡為由,提出國家賠償確認申請。根據國家賠償法和最高院有關規定,法院裁定袁卿憐的確認申請不屬國家賠償範圍,不予受理。省高院和最高院均予維持,依法駁回了袁卿憐的申訴。在這起國家賠償案件的背後,的確存在著原審民事法官枉法裁判的事實,相關辦案人員雖已追究問責,當事人曆經多年申訴也改判勝訴,但袁卿憐一家人飽嚐的訴訟艱辛,特別是丈夫承受不起打擊而自殺,這些後果與法院裁判行為確有因果關係。

(五)執行環節。此次評查中,執行案件共92件,其中基本無瑕疵的43件,有瑕疵的27件,執法過錯18件,錯案或涉嫌徇私舞弊的4件。反映未能執結的上訪案件居多,共79件,占執行類上訪案件的85.87%。

屬於法院執法原因未能執結的案件有35件:

1.執行法院未全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執行措施不到位。比較突出的是李文義與祁茂傑、祁盛森欠款糾紛案。2004年,法院作出民事判決,祁茂傑償付李文義欠款三十三萬元,違約金1.3萬元,祁盛森作為擔保人,承擔連帶責任,同年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在隨後的兩年中,法院僅執行祁茂傑,而對另一被執行人祁盛森僅送達過執行通知書,特別是在李文義提供了祁盛森明確具體的財產狀況和財產線索後,執行法院一直沒有采取任何執行措施,導致案件幾年未能執結,屬於嚴重不作為行為。

2.執行法院未全麵調查被執行人的財產狀況,即以無可供執行財產為由裁定中止執行。如楊某某案中,執行法院在沒有對負連帶清償責任的對外經貿委進行財產調查的情況下,就以“被執行人無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人又提供不出,本院也查不出可供執行的財產及線索”為由,裁定中止執行,致使債權人的權利至今未實現,引發了上訪。

3.無正當理由而超期執行。最高院對案件的執行期限和延長執行期限有明確規定,而實際工作中,有的法院仍存在著不按規定執結案件的問題。如閆某某非法建築行政處罰一案,2008年12月24日,國土資源局申請強製執行,2009年8月6日,法院進行強製執行,但僅拆除部分非法建築,剩餘非法建築至今未拆除,且對被執行人的罰款也未執行到位。執行法院存在無正當理由而超期執行問題。

4.為促成執行和解而超期執行。如張劍書申請執行方林借貸糾紛案。執行法院立案執行並凍結被執行人投資權益後,一直做執行和解工作。為能穩妥執行本案,執行法院主動做執行和解工作應予肯定,但在雙方長期達不成和解協議的情況下,應及時啟動強製執行程序,而執行法院在沒有任何延長執行期限手續的情況下,至今未對被執行人的投資權益進行處分,屬於嚴重超期執行,損毀了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還存在無正當理由不給付執行款,執行法律文書文字錯誤,法律條文引述不準確,執行依據內容不具體,其他被執行人下落不明,送達時間長,執行標的物滅失需折價補償,解釋工作不到位,部分法律文書丟失等問題。

屬於法院執法之外原因未能執結的案件有41件:

1.無財產可供執行。如被害人喬二勇的母親鄭彥麗申請執行劉偉峰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法院判決劉偉峰賠償鄭彥麗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82877元。因劉偉峰正在服刑,案發前其無固定經濟來源,父母經濟非常困難,沒有財產可供執行,但考慮到鄭彥麗生活困難,執行法院先後八次給予其司法救助款18000元後,對本案中止執行。現執行法院正與當事人所在地黨委、政府協商,積極落實剩餘賠償款。

2.被執行人負債多,已資不抵債,且財產難以處置。比較典型的如張某某申請執行某縣水泥有限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被執行人作為債務人的案件有二十五件,標的三百多萬元,都未執行,且被執行人是縣辦老企業,拖欠職工養老保險多,遺留問題嚴重,如執行法院對被執行人資產強製處分,可能引發職工集體上訪。此案已進入當地政府協調處理的範疇。

41起案件中,無理訪案件20件,占法院執法之外原因未能執結案件總數的48.78%。另外,還存在查封財產未經執行法院同意被轉移或處分,致使案件不能執結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