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原因:一是有的法官認為這本來就不屬於法院審理的範圍,告訴當事人就可以了,法院人少案多、審判資源有限,沒必要再出什麼法律文書浪費人力物力;二是有的法院存在一種思想上的誤區,認為隻要不給當事人發法律文書,當事人不服、上訪,與法院就扯不上幹係了,各種信訪案件的統計就記不到法院頭上;反之,如果出了法律文書,即使在法律上法院做得沒有任何不妥之處,但當事人不服、上訪,就會把賬記到法院頭上,增加信訪工作的壓力。
2.按照法律規定,應由法院受理,但因法律之外的因素法院未受理也未出具法律文書的,這類案件1件,屬執法過錯案件。民訴法規定,“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但有的案件雖然符合受理條件,但因存在一些其他因素,如案件涉及麵比較廣,有可能形成集體訪,涉及穩定問題;或者涉及敏感問題,需向上級法院或領導機關彙報才能決定是否立案受理。這類案件從法律角度分析,是應該立案受理的,法院不予受理不符合法律規定。如上訪人周炳建訴深州市王家井鎮周家村委會土地承包糾紛案。土地糾紛屬於法院立案受理範圍,但是該案原告為十四戶承包戶,被告為村委會,背後眾多村民。深州市法院考慮到該村村委會已將收回土地及村機動地全部分給新增人口或承包給其他村民,已無挽回餘地,作為一群體性大案,不論判處哪一方勝訴,都有可能引發對方集體上訪,所以深州市法院至今未予立案,也未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此行為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也失去了通過訴訟途徑解決糾紛的救濟渠道。
3.違反管轄方麵的規定,重複立案,這類案件1件,屬錯案。關於案件管轄,法律法規非常明確,但在司法實踐中,卻還是出現不同的法院之間爭管轄,以至於重複立案、各自審理、判決各異的問題。究其原因,還是地方保護主義和人情關係在作怪。
如喬康訴鄭某某、杜某某、薑某某財產權屬糾紛案,2001年2月28日,泊頭市法院以承包經營權糾紛立案受理,被告杜某某、薑某某在提交答辯狀期間對管轄權提出異議,認為該案應屬企業承包合同糾紛,應由合同履行地阜城縣法院管轄。泊頭市法院裁定駁回管轄權異議,繼續審理,並作出了對阜城方當事人不利的判決。同年4月10日,杜某某向阜城縣法院起訴李某某、張某某、喬康。阜城法院受理後,李某某、張某某提出管轄異議,被阜城縣法院裁定駁回。二被告上訴,後被衡水市中級法院駁回。經評查組評查,泊頭市法院無管轄權,而阜城縣法院違反《民事訴訟法若幹意見》第33條之規定,在泊頭市法院已經受理的情況下,重複立案。同時,因在管轄問題上存在錯誤,導致本案其他環節也存在諸多問題,評查組已一一指出。
4.不能嚴格執行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工作程序,這類案件1件,屬瑕疵案件。如泊頭市上訪人趙業成反映其與張保國借款糾紛案,趙業成並非本案當事人,但因其持有1996年12月25日富鎮法庭為其開具的3000元訴訟費收條,認為該案至今未結案,不斷上訪。經評查發現,本案原告為某信用社等三家金融機構,早已判決完畢,趙業成當時係代原告交納訴訟費,泊頭市法院出具的訴訟費收據中亦顯示交款人分別為某信用社等三家金融機構。本案雖然從實體上沒什麼錯誤,但因富鎮法庭工作人員疏忽,未能就代交訴訟費的情況寫清楚,以至形成信訪案件。
在實踐中,類似問題的發生幾率較高。雖然最高法院專門製發了《關於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暫行規定》,同時針對幾個具體問題又以通知或規定的形式進行了規範,但在實踐中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執行,原因在於:一方麵,立案工作頭緒比較多,涉及麵比較廣,確實存在一些法官對相關的規定掌握得不太清楚的情況;另一方麵,個別法官責任心不強、圖省事,導致一些該做的工作沒有做,形成瑕疵案件。
(二)刑事審判環節。評查的500起案件中,涉及法院係統的刑事案件共78件,占全部案件的15.6%。法院在審理這78件刑事案件中,無瑕疵的43件,有瑕疵的24件,有執法過錯的8件,錯案或涉嫌徇私舞弊的3件。另外,78件案件中,涉及公安係統和檢察係統存在辦案瑕疵或執法過錯的共16件。這些案件存在的問題,在此部分不作具體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