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民國二十年(1931年)(二)(2)(2 / 3)

中其為天地之心乎,中道不顯,世亂不已。得中則和,不中非剛則柔。天道偏陰則雲,偏陽則燥。地道偏水則陷,偏火則崩。人道偏情則私,偏理則過。治國家偏於心則虛弱,偏於物則爭亂。

太古爾(印度哲學家泰戈爾)問餘曰:東方文化為何?餘曰:中道。太古爾曰:何為中。餘曰:難言也。比之雞子,真雞子所多於假雞之一點是也,其效用有不可測者。

見偏者不可言正,見淺言不可言深,離者不可言複,陷者不可言出,自暴自棄者不可言上進。

六月十七日

有主性善說者,足征性有善也。有主性惡說者,足征性有惡也,主性善說者,意在使人擴充。主性惡說者,意在使人攻克。主善惡說者,意在使人為善去惡,其實非去惡善不能擴充,非為善惡不能攻克。天下事不如他是個什麼就叫個什麼,說的易說,聽的易聽,做的易做。

為一國之全利害主持一國之事,為公。為一部分之利害主持一國之事,為私。私之範圍愈小,反對者愈多。

直接的三多二少,人皆知之,轉一兩灣的三多二少,中人以上的者始能知之。轉三四灣的三多二少,非上智不知也。

仁向外則功,智向外則損。智向內則育,仁向內則朽。

六月十八日

或曰:崇古不若崇今。

答曰:崇古崇今不若崇對。

六月十九日

不慎之於初,必陷之於終。

或曰:儒者重情,豈不是撂了理麼?答曰:推情即理,重己之情私也,重人之情公也。亦如己之利為利,人之利即己之義也,故拾金不昧義也。己之情為情,人之情即己之理也,己所不欲是己之情,勿施於人己之理也。

人有錯,當矯正者矯正之,當置者置之,當懲戒者懲戒之。管事者不可生氣,生氣頂好能落個無害。與有一分氣的人生氣受一分害,與有十分氣的人生氣受十分害。

六月二十日

當如紅爐點雪,不可滴水成水。

言行以道,以合天也。能合天則與天同。天無奇能,天亦不貴,能合天,則不自作孽耳。何為道,中是也。高於中為過,低於中為不及,過乎中者誤於理也,不及乎中者陷於情也。偏於仁則弛,偏於義則刻。本仁以行義,由義以成仁。仁非義不成,義無仁不彰。仁義由中而發,合中之仁必義,合義之仁則中。中仁義之本也,惟中始能仁兼義,義不離仁。仁根於情,義根於理,情理相乘即仁義相得也。

六月二十一日

以一易言而致殺人者,不慎之甚者也。子喬病,某視病,出語其家人曰,吾友某善醫者,可請醫之,一藥而亡。社會上如此者,比比皆是也。有女生父母早定婚,校風皆非之。其父商之某某曰,毀婚不義。其父強女嫁,女自縊而死。父母定婚是鄉俗,自由結婚為學風,兩者不合而強走一端,過渡時代之今日,如此而死者,日有所聞也。愚者遇事每欲就決於智者,幼者遇事每欲就決於長者,當值者遇事每欲就決於旁觀者。智者、長者、旁觀者,當審慎至當而後可言,如有未安,缺之可也。易其言而敗人事、殺人命者,不仁之甚者也。

六月二十三日

“私產製”有三罪:一為強盜罪,一為殺人罪,一為擾亂罪。三罪定案,經濟革命始有勁。私產製度罔民之製度也。有是心必須有是政,有是政始能去斯病而顯斯效。此“私產”係指供生產之產,非供生活之產,即指供生產之私人資本而言。去斯病,須變私人的資本生產為全民的資本生產。求均不能用按需分配,亦不能用按勞資分配,須用按勞分配,資由公給。

各盡所能各得所值,易於生產,難於分配。各盡所能,各得所需,易於分配,難於生產。然皆足以滅強盜與殺人犯。勞資合一,是使盜不盜物,犯不殺人,分配無各得所值之難,生產無各得所需之難,調子唱的不高,不至迷人,實行易於見效,可以去病。近乎人情,合乎人道。政不繁,政病不易生。權不專,人病不易生。

六月二十三日

不為利害所動,始能行義。

當以尺量長短,不當以長短量尺:餘曰:我勞動所得為我所有,你勞動所得為你所有,公道不公道?皆曰:公道。又曰:你勞動所得我奪其若幹,公道不公道?答曰:不公道。你勞動所得由你惠人,合情不合情?皆曰合情。一人少遲曰:當看在何製度之下。餘曰:原理生製度,豈可以製度繩原理,當以尺量長短,豈可以長短量尺耶。或曰:合情則當準人遺產也,即使不準遺產亦屬防弊,非為不合情也。

當道的荊棘,不是人要鋤他,是他要妨害人行為。人處世不可等於當道的荊棘。作一人之荊棘,必為一人所鋤,作社會之荊棘,必為社會所鋤。

六月二十五日

為政當自處有界限,有定時,有定事。凡事必須有專責,處事本國利民福,待人以君子,防人以小人,有監察己者,有監察官者,有共治者,有與全範圍通情之道路,有興業防弊之法,則使奸邪無隙可乘,使智雄無口可藉。選人材,專任使,確考核,當賞罰,由人治速過法治,由無主速到民主。村村無訟,家家有餘,公道森嚴,輿論正確,各盡所能,各用所值,用以自生、互生、共生、助生。自生者自生也。互生者家庭之生也。共生者公共之生,即今之所謂一切負擔也。助生者,扶助他人也,今之所謂捐施也。

行有不得者,反求諸己。路走不通,不能怨路,若怨路,永走不通,當怨自己走的不對。人處不住,不能怨人,怨人永不能處人,當怨自己處法不對。處正人有處正人的道理,處邪人有處邪人的道理,處君子有處君子的道理,處小人有處小人的道理,法子對什麼人也能處,法子不對什麼人也不能處,隻有反求諸己,是第二次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