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肯定中即包含有它所自出的否定,並且揚棄其對方〔否定〕在自身內,沒有對方它就不存在。但這種揚棄否定、否定中包含肯定的基本特性,就具有邏輯真理的第三形式,即思辯的形式或肯定理性的形式。
§82
思辯的階段或肯定理性的階段在對立的規定中認識到它們的統一,或在對立雙方的分解和過渡中,認識到它們所包含的肯定。
〔說明〕辯證法具有肯定的結果,因為它有確定的內容,或因為它的真實結果不是空的、抽象的虛無,而是對於某些規定的否定,而這些被否定的規定也包含在結果中,因為這結果確是一結果,而不是直接的虛無。由此可知,這結果是理性的東西,雖說隻是思想的、抽象的東西,但同時也是具體的東西,因為它並不是簡單的形式的統一,而是有差別的規定的統一。所以對於單純的抽象概念或形式思想,哲學簡直毫不相幹涉,哲學所從事的隻是具體的思想。思辯邏輯內即包含有單純的知性邏輯,而且從前者即可抽得出後者。我們隻消把思辯邏輯中辯證法的和理性的成分排除掉,就可以得到知性邏輯。這樣一來,我們就得著普通的邏輯,這隻是各式各樣的思想形式或規定排比在一起的事實紀錄,卻把它們當作某種無限的東西。
附釋:就其內容來說,理性不僅是哲學所特有的財產,無寧應該說,理性是人人所同具。無論在什麼階段的文化或精神發展裏,總可在人心中發現理性。所以自古以來,人就被稱為理性的存在,這的確是很有道理的。從經驗的普遍方式去認知理性的對象,最初得到的不外是成見和假定;而理xing事物的性格,根據前麵的討論一般是一個無條件的東西,因此是一個包含自己的規定性在自身內的東西。在這個意義下,當人知道上帝,並知道上帝是絕對自己規定自己的存在時,他便先於一切事物已經知道理性的對象了。同樣,一個公民對於他的祖國和祖國法令的知識,也可以說是對於理性法則的認識,隻要他認為這些法令是無條件的,而且是普遍有效的東西,他自願抑製他的個人意誌,去遵循它們。在同樣意義下,一個兒童的知識和意誌也可以說是合乎理性的,隻要他知道他父母的意誌,並且以父母之意誌為意誌。
再則,思辯的真理不是別的,隻是經過思想的理性法則。在日常生活裏,“思辯”一詞常用來表示揣測或懸想的意思,這個用法殊屬空泛,而且同時隻是使用這詞的次要意義。譬如,當大家說到婚姻的揣測或商業的推測時,其用法便是如此。但這種日常用法,至多僅可表示兩點意思:一方麵,思辯或懸想表示凡是直接呈現在麵前的東西應加以超出,另一方麵,形成這種懸想或推測的內容,最初雖隻是主觀的,但不可聽其老是如此,而須使其實現,或者使它轉化為客觀性。
前些時候所說的關於理念的話,很可以適用於“思辯”一詞的普通用法。於此尚須補充一點,就是許多自命為有學問的人,當他們說到“思辯”時,甚至也明確把它隻當作單純主觀的意義。他們總以為關於自然或心靈的現象或關係的某種理論,單就其為純粹的思辯或懸想而論,也許很好、很對,但與經驗不相符合,事實上這類的理論卻無法可以接受。對於這種看法,我們可以說,思辯的真理,就其真義而言,既非初步地亦非確定地僅是主觀的,而是顯明地包括了並揚棄了知性所堅持的主觀與客觀的對立,正因此證明其自身乃是完整、具體的真理。因此思辯的真理也是決不能用片麵的命題去表述的。譬如,我們說,絕對是主觀與客觀的統一。這話誠然不錯,但仍然不免於片麵,因為這裏隻說到絕對的統一性,也隻著重絕對的統一性,而忽略了,事實上在絕對裏主觀與客觀不僅是同一的,而又是有區別的。
思辯真理,這裏還可略加提示,其意義頗與宗教意識和宗教學說裏所謂神秘主義相近。但在現時,一說到神秘主義,大家總一律把它當作與神奇奧妙和不可思議同一意義。由於各人的思想路徑和前此的教育背景不同,對於他們所了解的神秘主義,就會有不同的估價。虔誠信教的人大都信以為真實無妄,而在思想開明的人,卻又認為是迷信和虛幻。關於此點,我們首先要指出,隻有對於那以抽象的同一性為原則的知性,神秘的真理才是神奇奧妙的;而那與思辯真理同義的神秘真理,乃是那樣一些規定的具體統一,這些規定隻有在它們分離和對立的情況下,對知性來說才是真實的。如果那些承認神秘真理為真實無妄的人,也同樣聽任人們把神秘真理純粹當作神奇奧妙的東西,因而隻讓知性一麵大放厥詞,以致思維對他們來說也同樣隻有設定抽象同一性的意義。因此,依他們看來,為了達到真理,必須摒棄思維,或者正如一般人所常說的那樣,人們必須把理性禁閉起來。但我們已經看見,抽象的理智思維並不是堅定不移、究竟至極的東西,而是在不斷地表明自己揚棄自己和自己過渡到自己的反麵的過程中。與此相反,理性的思辯真理即在於把對立的雙方包含在自身之內,作為兩個觀念性的環節。因此一切理性的真理均可以同時稱為神秘的,但這隻是說,這種真理是超出知性範圍的,但這決不是說,理性真理完全非思維所能接近和掌握。
§83
邏輯學可分為三部分:
1.存在論。
2.本質論。
3.概念論和理念論。
這就是說,邏輯學作為關於思想的理論可分為這樣三部分:
1.關於思想的直接性——自在或潛在的概念的學說。
2.關於思想的反思性或間接性——自為存在和假象的概念的學說。
3.關於思想返回到自己本身和思想的發展了的自身持存——自在自為的概念的學說。
附釋:這裏所提出的邏輯學的分目,與前麵關於思維的性質的全部討論一樣,隻可當作一種預擬。對於它的證明或說明須俟對於思維本身的性質加以詳細的發揮時才可提出。
因為在哲學裏證明即是指出一個對象所以如此,是如何地由於自身的本性有以使然。這裏所提出的思想或邏輯理念的三個主要階段,其彼此的關係可以這樣去看:隻有概念才是真理,或更確切點說,概念是存在和本質的真理,這兩者若堅持在其孤立的狀態中,決不能認為是真理。——一經孤立之後,存在,因為它隻是直接的東西;本質,因為它最初隻是間接的東西,所以兩者都不能說是真理。至此,也許有人要提出這樣的問題,既然如此,為什麼要從不真的階段開始,而不直接從真的階段開始呢?我們可以回答說,真理既是真理,必須證實其自身是真理,此種證實,這裏單就邏輯學範圍之內來說,在於證明概念是自己通過自己,自己與自己相聯係的中介性,因而就證明了概念同時是真正的直接性。這裏所提出的邏輯理念中三個階段的關係,其真實而具體的形式可以這樣表示:上帝既是真理,我們要認識他的真麵目,要認識他是絕對精神,隻有賴於我們同時承認他所創造的世界,自然和有限的精神,當它們與上帝分離開和區別開時,都是不真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