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國際上又稱為法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是國家對企業或公司在一定時期內的生產經營收入,減去必要的成本費用後的餘額,即純收入征收的一種稅,或者說是對企業或公司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種稅。
據統計,在企業所得稅的稅率水平方麵,從1986~1998年,幾乎所有工業化國家的降低幅度通常在10個百分點甚至更多。目前,大多數國家和地區的稅率水平介於30%~40%之間。這種由於所得稅稅率的降低導致的世界範圍內的所得稅稅率水平的趨同,反映世界各國經濟的相互依存和相互融合,是經濟全球化的必然反映。
形成經濟全球化的基礎是國際經濟交往的日益擴大,而國際經濟交往的日益擴大導致跨國所得的日益增多。由於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兩種稅收管轄權,所以跨國所得成為各國稅收管轄權行使的交叉點。因為對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跨國所得,資本輸入國和資本輸出國的雙重征收必然導致納稅人承受的稅負過重,即國際重複征稅。重複征稅嚴重阻礙了資本在國家之間的流動,並影響各國經濟的發展。國際組織著眼於促進未來國際經濟交往的發展,通過製定國際稅收協定範本,來協調國家間的所得稅征收矛盾,解決國際重複征稅問題。
以上是關於企業所得稅在國際上的一個概況,而我國的企業所得是1958年建立的獨立稅種,定名為工商所得稅,納稅人主要是集體經濟和個體經濟。改革開放後,在1983年和1984年對國有企業進行了兩步利改稅,即把國有企業上交利潤改為上繳所得稅,並於1984年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1985年,發布了隻適用於集體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務院又於1988年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至此,我國在90年代完成了按所有製性質設置企業所得稅的稅製改革任務。
內資企業這“三稅”由於不同所有製企業之間稅收負擔不統一,不公平,在1994年稅製改革時,將三資企業所得稅合並統一為企業所得稅,並於1993年12月13日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
同時,在改革開放後,大量外資湧入我國,從維護國家權益出發,我國分別於1980年、1981年先後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為適應改革開放新形勢的需要,1991年4月將其合並統一為一個稅種,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國務院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並於1991年7月1日起開始實施。
到目前為止,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分為兩種:一種是適用於涉外企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另一種是適用於內資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將來的發展趨勢是兩稅合並,為中外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平競爭創造一個平等的稅收環境。
現在,我國的企業所得稅分別由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和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而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所得收入由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享。
(本章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