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吳英的理解,“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警方起初使用假名對其進行關押,目的就是為了多關她幾天。當然,這隻是她的個人理解,其實,警方前後刑拘了吳英37天,這並沒有超出法定期限。
警方對吳英采取刑拘措施之後並未立即通知其家屬,直到2007年3月2日下午4點,吳英的大妹妹吳玲玲接到東陽市公安局經偵大隊的電話,讓她去局裏一趟。在公安局,她代表家屬簽收了《東陽市公安局拘留通知書》,《通知書》的抬頭寫的周紅波的名字,正文內容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我局已於2007年2月7日22時將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吳英刑事拘留,現羈押在金華市看守所。
辦案人為:蔣玉翔、韋朝暉。同時,通知書上還特別注明:因有礙偵查,未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家屬。後麵的落款時間為2007年2月7日23時。
吳玲玲說,春節前,她曾將吳英的衣物送到東陽市看守所,她被告知“吳英不在這裏”,但吳英具體在哪裏,並沒有人告訴她。直到這天收到《拘留通知書》,一家人才知道吳英一直羈押在金華。
收到這張拘留通知書的當天,吳永正在通知書下麵的空白處批上了一行字:“注:該拘留通知書實際送達時間是2007年3月2日,按相關法定程序要在24小時內通知家屬,延遲23天送達該通知書。”
延遲不延遲的事情就先不說了,吳英到底是2月7日還是2月4日在首都機場被拘捕的呢?吳英和警方存在不同的說法。從出港航班信息顯示,吳英是2月7日飛離北京去杭州的。至於她為什麼會記錯自己的被捕日期,最大的可能是警方在她被捕將近3天後,也就是10號下發拘留通知書時倒簽了7日的時間,以至於吳英誤以為她簽字畫押的當天日期是7日,所以經過倒推,她把自己被捕的時間誤為了4日。
有關吳英搭乘飛機還有一個小插曲。吳英被捕那天坐飛機使用的竟然是她大妹妹的身份證。據說是因為吳英的身份證弄丟了。我見過吳英的大妹妹,雖然兩姐妹有幾分相像,但也談不上酷似。拿著妹妹的身份證站在民航的值機櫃台前,要坦然地接受工作人員的審視和拍照,這需要怎樣的鎮定和勇氣以及超出常人的心理素質啊。若是硬要通過這件事情來窺探吳英的性格,我感覺她應該是個膽大而隨性的人,在規則意識上存在瑕疵或欠缺,至少她不像一般的女孩子那樣膽小怕事,敬畏規則。同時,吳英肯定也沒有想到,這種冒用他人身份證的行為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依《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可以追究其責任,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處十日以下拘留。
據吳英事後控告說,她在首都機場被抓捕時,東陽警方沒有出具任何手續和證明文件,其實,當時警方僅憑她冒用他人身份證件就完全可以當場拘留她。
在北京上了飛機之後,吳英的手機處於關閉狀態就再也沒有打開。
晚上8點來鍾,吳英在北京的另一位朋友閔軍帆有事打她的電話,打不通。閔軍帆正是引薦吳英和那兩個客商見麵的中間人,正是他第一個發現吳英出現了異常情況。
電話8點打不通,9點、10點、11點鍾再打,還是打不通。真是奇怪了,這天天氣不錯,航班應該不會晚點呀,難道是她一直忘記了開機?這可不是她的呀。閔軍帆撥通了吳永正的電話,把這個奇怪地情況告訴了他。時間不長,老吳把電話回過來說,家裏也和她聯係也聯係不上,手機一直處於關機狀態,難道她又被綁架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