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場被捕(2)(1 / 1)

警車從杭州直接開到了浙江省金華市公安局的看守所,吳英在1號審訊室接受了民警的正式調查。對於這段調查的具體內容,吳英兩年後在《控告信》中進行了這樣的描述:

蔣玉翔開始問我做了什麼違法的事,我說沒有,隻是借了別人的錢沒還。他們開始問我向哪些人借了錢,我當時說了幾個人,幾筆數額後,他們又問我利息是多少?蔣玉翔說你那麼多的錢是不是陪他們睡覺才借給你的。我很惱火,說陪他們睡覺還會要那麼高的利息?他馬上出去打電話後又回來,讓我在一張沒有任何罪名的羈押單上寫上名字,然後又重新把我的頭蒙住上二樓的特審室審訊。

這期間我講述的內容包括:

①自己辦公司向哪些人借錢的事;

②同時提到了方黎波珠寶的事;

③收到假彙票未使用即到工行報案的事;

④兩枚私刻的銀行業務章未使用,被楊誌昂拿走在他們那裏的事,而且再三強調這章我從未使用過。

我提出要睡覺,他們也不讓我睡,說講清楚了就讓我睡。前後一共68個小時。講完之後也沒有把我隨身財物的扣押單給我,我當時包裏有現金幾十萬,價值60餘萬的伯爵手表1隻,黃金首飾許多件,價值幾百萬一條白金項鏈、鑲嵌緬甸翡翠玉的掛件兩件,手機3部,索尼數碼相機壹架,集團公司的印章,營業執照,銀行卡數張(裏麵有現金300多萬)等其他的物品。

(見吳英《上訴材料》,時間落款為:整整兩年10個月12天,一共1042天整,足足25008個小時整。)

根據落款時間,我們從吳英被正式刑拘的2007年2月7日推算,這篇上訴材料寫於2009年12月19日,正是吳英一審被宣判死刑的第二天。

審訊結束後,她在一張寫著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拘留證上簽下了自己的名字。從此,她在金華市公安局看守所37號女監正式開始了自己的漫長的囚徒生活。

不過,此時吳英的關押還處在一個秘密狀態。吳英在《上訴材料》裏稱,這時警方交待“讓我使用祝素貞的名字,不能告訴別人我叫吳英。地址是金華婺城區八詠路78號,詐騙5萬元錢”。當時吳英除了照辦,沒有別的選擇,但是她一直想弄明白警方為什麼要使用假名、假住址、假案由來羈押她。

後來,吳英抱著既來之則安之的態度,開始在看守所內研習相關的法律、法規,她很快從起初麵對法律的天真和幼稚中醒來,並開始結合法條對警方偵查活動中她所認為的不當行為提出質疑。在6萬字的上訴材料裏,她還專門列出了一個章節名為《偵查工作的要求》,並推斷出警方使用假名、假住址和假案由羈押她是想延長她的羈押時間:

[偵查工作的要求]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一百七十條:公安機關在偵查犯罪的過程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嚴禁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僅憑懷疑就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製措施。

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到緊急情況下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方式。以下幾種情形,可以先行拘留。

①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②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

……

現在我終於明白東陽公安局為什麼要告訴我進看守所後使用假名祝素貞和詐騙5萬元。為什麼在連審68個小時後進看守所37號監室睡覺前,讓我在填寫“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拘留單上簽字後,把刑拘時間置後於2007年2月7日。可實際上我於2007年2月4日就被東陽公安在北京首都機場強行扣押,並秘密押至金華看守所,直到我說清楚了才進行所謂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立案、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