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錄的意義(2)(1 / 1)

和吳永正相識後,我去過東陽四次,前三次都是順訪,我當時並未想到要像現在這樣用冗長而細致的文字來記錄吳英案的前前後後。當時我還沒有發現吳英案在法律之外會有什麼劃時代的社會價值。我僅僅是覺得,經濟犯罪,罪不至死,同情她而已。

在電視台做記者,從江西台到中央台,加起來我做過十年的法製記者,各式各樣的案子我見過很多,對死囚也並不陌生。

20世紀90年代在南昌時,我扛著攝像機去拍死刑犯的公判執刑大會,有好幾次都在其中碰到過“熟人”,他們或是抓捕時我就在場,或是審訊和審判時我曾采訪過。最富戲劇性的是,在我最初的記者生涯中,曾經經常接觸到的一位重量級人物--江西省的副省長胡長清,因為受賄淪為了死囚。胡的死對我震動很大,他位高權重、能說會道且平易近人,生前一直是我們景仰和稱頌的對象。

但是,不論是凶殘的暴徒也好,儒雅的高官也罷,他們作為罪犯而死去,當時根本無法讓我激起什麼同情心,更多的時候我在依著判決的結果提醒自己:他們罪有應得。年輕人心中的正義感讓我唾棄法律所懲處的所有的人和事。

對於吳英就不同了,自我了解她的案情之後,我就從未認為她是那種十惡不赦必定要從這個世界上消失的死囚,相反,我倒很同情她,並且希望她最終不被處死。我的正義感附著了人性的進化與改良,與我們這個時代一樣,對於剝奪他人生命的刑罰,在態度上發生了方向性的改變。

當然,如今,我對法律的了解以及對真相的洞察能力也遠遠高於十幾年前,這些也是構成我對吳英產生同情心的一個基礎。同情心的產生對我而言經曆了一個複雜的演進過程。

當初,把吳永正帶進《新聞調查》欄目時,我做夢也不會想到,日後這個案件會變成我--一個人的新聞調查。

現在,我之所以能將吳英案呈現給讀者,是因為我去東陽時曾和認識吳英的各色人等深入地聊起過有關她的話題,這其中包括她的丈夫、母親、妹妹、姑姑、朋友、同學、債權人、昔日她手下的員工以及辦案人員、公職人員等。通過這些自然狀態下的談話,結合手頭的一手材料,吳英案在我的頭腦中有了一個大致清晰的輪廓:在現行的金融管理體製下,吳英對社會金融秩序的破壞是顯而易見的,她的行為存在社會危害性也是不言而喻的。但令人遺憾的是,即便她有罪,在對她進行處罰的過程中,這起案子並沒有被司法人員辦成無懈可擊的鐵案,至少,在犯罪嫌疑人被刑拘和審查起訴期間,由政府查封和拍賣當事人的財產是缺乏法律依據的,法院在一、二審階段以集資詐騙的罪名判處她死刑立即執行也是值得商榷的。更為嚴重的是,法院在審理過程中對於偵查階段可能存在的非法證據,沒有依法啟動排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