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條 主張時效的人,應依相對人的請求,對其是否已為真正的償還以宣誓證明之.如主張時效人死亡時,相對人得要求主張時效人的孀婦及繼承人以宣誓證明其是否知有負債情形;如繼承人為未成年人時,得要求其監護人以宣誓證明之.第2276條 審判員及律師由訴訟裁判宣告之日起,經過五年後,應免除其返還所保管文書的義務.執達員由執行任務或送達其負責的證書之日起,經過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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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拿破侖法典
年後,亦免除其義務.第2277條 下列請求權,因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一、永久定期金或終身定期金;二、作為贍養的定期給付金額;三、房屋及土地租賃的租金;四、金錢借貸的利息及其他一切每年應付或在更短期間內應按期給付的款項.第2278條 本節規定的時效,對於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亦不停止其進行;但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對其監護人有求償之權.第2279條 對於動產,占有相當於權利根源的效力.但占有物如係遺失物或竊盜物時,其遺失人或被害人自遺失或被盜之日起三年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複其物;但占有人得向其所由取得該物之人行使求償的權利.第2280條 現實占有人如其占有的竊盜物或遺失物係由市場、公賣、或販賣同類物品的商人處買得者,其原所有人僅在償還占有人所支付的價金時,始得請求回複其物.第2281條 在本章公布前開始時效的進行時,適用以前法律的規定.時效雖在本章公布前開始並依以前法律尚須經過三十年以上者,本章公布後隻須經過三十年期間,即為時效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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