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審訴訟中,康南二輕局向一審法院出具1999年4月26日證實康南大發貿易公司無獨立證人資格且已敬業的證明。
康南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康南大發貿易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其法人企業就是原先康南二輕局供銷公司。因此,判決(一)龔澤福、梅鍾萍賠償69734.40元損失;(二)梅鍾萍的賠償責任限於時長文的遺產份額6677.02元內承擔。
一審判決下達後,龔澤福在康南聘請律師為其提起上訴。龔澤福的二審律師在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企業登記檔案中,查實:康南大發貿易公司是1992年由康南二輕局作為主管部門和申辦單位成為隻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法人代表又是康南二輕局書麵任命的,1997年4月康南大發貿易公司變更企業名稱,為康南大發工藝裝飾公司,至今還在經營。
龔澤福的二審律師在二審期多次要求閱卷,均以承辦法宮尚未閱卷。拒絕龔澤福的二審律師閱卷。二審法院於2000年1月5日就已書麵形成審結完,已經印製好判決好。2000年1月7日才通知龔澤福的二審律師閱卷。律師閱完卷之後,就發現原審事實不清,並向二審法院承辦法官提交了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證明。因有訴訟證據,龔澤福的二審律師要求開庭對該證據進行證。二審承辦法官不同意。龔澤福的二審律師向分管副院長和庭長提出意見。龔澤福提出書麵請求,要求開庭審理,二審承辦法官無法,隻好安排在2000年1月26日開庭。2000年1月28日二審承辦法官就打印好同一內容的判決。
速度之快,忙中出亂。二審承辦法官在送達判決書時,出現了陰差陽錯,發給龔澤福的二審判決書是2000年1月5日,開庭前寫好的判決書。送給龔澤福二審律師的判決書卻是2000年1月28日的判決書。因此出現同一案件中出現同一案號、同一內容、不同日期、不同審判長的判決書。上訴人要求開庭審理的權利被白白浪費。
江峰律師接受委托之後,再次到康南工商行政管理局調查。最後得到證實:康南大發貿易公司變名為康南大發工藝裝飾公司。2000年11月20日才被工商部門吊銷。
有錯不糾,是各級司法機關的通病。 一審法院以1999年4月26日康南二輕局出具的康南大發貿易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已經歇業。其法人企業是康南二輕局供銷公司的證明,因而判決龔澤福承擔民事責任。而二審法院的二個判決卻沒有對有關證據進行質證,卻以1998年4月15日康南二輕局的辦公會議記錄作為依據。TF康南二輕局1999年4月26日出具的證明。而認定康南大發貿易公司與康南二輕局供銷公司經營範圍相同。1998年4月15日,康南二輕局辦公會議決定,將大發貿易公司並入康南二輕局供銷公司。到底是以1998年4月15日康南二輕局辦公會議記錄作為依據,還是以1999年4月26日康南二輕局出具的證明作為依據。一、二審各執一詞,均沒有以其有力的證據TF各判決書上所認定的證據。有一點可以認定:無論哪份證據有效,康南二輕局的行為卻構成妨害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對他的行為予以製裁。使人感到十分遺憾,法院至今也沒有對康南二輕局妨害民事訴訟行為予以製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