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彙款及其45萬餘元賠償金彙入到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虔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及時將上述款項發還給虔州市摩托車銷售公司,使這起曆經曲折賠償案得到圓滿的結局。
虔州市摩托車銷售公司失而複得,全體員工笑了!
江峰律師臉上也露出了笑容!
##第九卷 弱者的合法權益誰來保護
###第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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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艾春發是陽光農藥廠正式國家企業職工。1972年從中蘇邊境部隊退伍回來,分配在縣化肥廠工作。1978年轉入到陽光農藥廠工作。1978年5月至1985年2月,艾春發在陽光農藥廠四車間及廠水泵房工作;1985年3月到1991年10月在廠一車間即生產1605劇毒粉末擔任配料工種員;1991年11月到1996年1月在廠液氯工段充裝液氯員;1996年2月至1996年在廠成品車間即1605劇毒粉末任配料工種員;1997年1月至1998年12月在廠氯堿車間擔任充裝工和冷釺工;1998年冬陽光農藥廠將氯堿車間連同生產經營資產及土地有償有期限、員工一並租賃給廈門AB集團,1999年1月,艾春發根據陽光農藥廠與廈門AB集團雙方的合約,到廈門AB集團氯堿公司擔任冷釺工。
艾春發在陽光農藥廠和廈門AB集團氯堿公司從事有毒有害工種生產,長達20多年。並多次被陽光農藥廠、廈門AB集團氯堿公司評為先進工作者和優秀ZG黨員稱號。
1998年11月18日,市工業衛生防治所到陽光農藥廠履行職業病體檢時,經檢驗發現艾春發全血膽堿酶脂活力下降為55.4%,作肝功能時發現艾春發為HBSAG( ),市工業衛生防治所沒有按規定和操作程序給艾春發作大三陽檢驗。市工業衛生防治所診斷艾春發為有機磷農藥中毒,列為觀察對象。
市工業衛生防治所將對艾春發職業病檢驗結果書麵告訴了陽光農藥廠,並沒有告訴患者艾春發。
陽光農藥廠在接到市工業衛生防治所職業病檢驗報告單之後,並沒有將檢驗結果告訴艾春發。
患者患有有職業病和非職業病疾病,而有關部門沒有告知檢驗者本人,使患者失去了治療。給艾春發埋下了隱患。
天有不測風雲。2000年5月17日,艾春發上完早班從廠裏返回家中,在途中突發性消化道出血,引發惡心,吐血。被急送市第一人民醫院住院檢查:BP90/50mmH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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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清、雙肺呼吸粗糙,未聽及幹濕性口聲音,心率70次/分,待齊、S——進,各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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膜聽診未聽及雜音,腹平教,肝脾觸診不滿意,移動性濁音陰性,腸鳴音可。經市第一人民醫院診斷:艾春發已患肝硬化、肝功能失代償期等。2000年6月10日出院。出院時,市人民醫院出具了治療證明,證明艾春發全休三個月。
2000年6月20日,艾春發到市工業衛生防治所檢查,經市工業衛生防治所B超聲波檢查為(1)肝突質彌漫性病變;(2)脾腫大圖象;(3)膽未見異常和其他方式檢驗。2000年6月26日,市職業病防治院出具診斷證明書,診斷艾春發(1)慢性有機磷農藥中毒觀察對象;(2)HBSAG陽性;(3)肝硬化失代償期;(4)全血性貧血。
廈門AB集團氯堿公司見艾春發的病情可能會對自己的企業帶來經濟麻煩,2000年7月6日,以艾春發未遞交請假條,也未作口頭聲明需要休息。艾春發交來市第一人民醫院出具的全休三個月的治療證明是銷假,艾春發從2000年6月10日出院後,一直未上班,其違反勞動管理製度為由,作出除名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