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虔州大學法學院為了收集案例,也派人進行旁聽。

國徵高懸,氣氛肅穆、莊嚴。

隨著法庭調查的深入,被告中國工商銀行海濱市分行在兌付該銀行彙票的詳情細節猶如剝繭抽絲,真相大白。

6月20日,鵬海公司持00580478銀行彙票按背書轉讓的方式到中國工商銀行海濱市分行國內業務部辦理兌付,該銀行彙票背麵有三處記載:(1)在背書欄中沒有任何記載,而在背書欄外上端載明轉鵬海公司;(2)在身份證發證機關處簽有持票人許勤兵的名字,經文字鑒定不是許勤兵本人所寫,並填寫的身份證號碼44052461×××××××;(3)在彙票左上前收款人簽名蓋章外有一枚鵬海公司的財務專用章。

中國工商銀行海濱市分行國內業務部是按背書轉讓的形式將彙票兌付給了鵬海公司,當天進帳,當天分別五次將此135萬元提取現金,中國工商銀行海濱市分行國內業務部在鵬海公司兌付該銀行彙票的進帳單上加蓋的轉訖章日期為6月26日,其經辦人員陳述的該銀行彙票的兌付日期是6月21日,而聯行報單載明的兌付日期卻是6月25日,出現了四個不同的時間,到底以什麼時間作為兌付日期,無法認定。為此,中國工商銀行海濱市分行以工作差錯為由,扣發了承辦人的月獎和季度獎金。

案件審理進入法庭辯論階段。三方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展開了激烈的“論戰”,唇槍舌劍,各不相讓。

江峰律師作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認為:“本案彙票轉讓不能成立。《彙票背麵注意事項》第二條規定:‘收款人直接進帳的,應在收款人蓋章處加蓋預留銀行印章。收款人為個人的,應交驗身份證。’該注意事項第三條規定:‘收款人如係個人,可以經背麵轉讓給在銀行開戶的單位和個人,在背書人欄簽章並填明被背書人名稱,被背書人簽章後持經開戶行辦理結算。’《銀行結算辦法》第13條第(12)款規定:‘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受理銀行彙票後,在彙票背麵加蓋預留銀行印鑒,連同解訖通知,進帳單送交開戶銀行辦理轉帳。’該銀行結算辦法第13條第(13)款規定:‘未在銀行開立帳戶的收款人持銀行彙票向銀行支取款項時,必須交驗本人身份證件或兌付地有關單位足以證實收款人身份的證明,在銀行彙票背麵蓋章或簽字,說明證件名稱、號碼及發證機關,才能辦理支取手續。’

根據法庭調查,質證證實:(1)彙票背麵在背書欄中沒有任何記載,背書人簽章和填明被背書人名稱,而隻有在直接進帳地方收款人處,填寫轉鵬海發展有限公司和加蓋鵬海發展有限公司的財務專用章一枚。無預留銀行印章;其身份證號碼44052461×××××××,係廣東陳店鎮他人的,而並非是持票人許勤兵的身份證,有廣東陳店鎮公安派出所證明為憑;而持票人許勤兵的簽名,係冒領者偽造,有公安部門所作的文字鑒定為憑。冒領者並沒有在規定的地方簽章,卻在發證機關處簽名。(2)彙票背麵沒有收款人或者被背書人加蓋預留銀行印章,這張135萬元彙票兌付時係四不像,既不像背書轉讓,也不像持票人(收款人)直接進帳。背書轉讓和直接進帳都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及操作規程辦理,如果沒有按照上述法規和操作規程辦理,背書轉讓或者直接進帳均不成立。

提醒法庭特別注意的是:6月24日上午,原告業務科副科長許勤兵,也就是該彙票的持票人因發現鵬海公司將彙票拿去驗別真偽後,避而不見,有欺詐嫌疑時,到中國工商銀行海濱市分行國內業務部,向中國工商銀行海濱市分行國內業務院要求采取防範措施,這一點,在法庭調查時,得到中國工商銀行海濱市分行的證實。作為金融管理機構,中國工商銀行海濱市分行本應依法積極配合原告人,采取防範措施,但是,中國工商銀行海濱市分行不但不積極配合,而且其工作人員有串通的行為的存在,在不符合背書轉讓之規定,不符合兌付手續的情況下,違反銀行操作規程,造成虔州市摩托車銷售公司巨額彙票被他人冒領。在彙票解訖日期上,中國工商銀行海濱市分行及其工作人員故意弄虛作假,中國工商銀行海賓市分行在答辯狀和剛才法庭調查質證時稱:‘彙票實際解訖日期為6月21日上午解訖,6月20日此款進入鵬海公司;鵬海公司6月20日分別五次提取現金和聯行報單日期6月25日及解訖日期6月26日均是電腦差錯等原因造成的。’中國工商銀行海濱市分行的辯稱是站不住腳的。《銀行結算會計核算手續》第2條第(1)款第(6)項第(2)款規定:‘經審查無誤,在第一聯進帳單上加蓋轉訖章作為發帳通知交收款人,第二聯進帳單作收入傳票。’《銀行結算辦法》規定:‘一切往來帳均以加蓋轉訖章日期為準,為轉入、轉出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