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清朝的“白發卿相”現象(1 / 2)

本文與趙曉華合作撰寫。

中國古代將官員退休稱為“致仕”,又稱“休致”、“致事”。《禮記·曲禮》雲:“大夫七十而致仕。”曆代一般以70為致仕基本年齡。清人梁章钜曾言:“古人以四十為‘強仕’之始,以五十為‘服官政’之年,以七十為‘致仕’之期。”(《退庵隨筆·官常一》)人到70歲,往往精力不濟,即應告老退休。清代的致仕製度實行較有彈性,高級官員年過70者隻要身體條件允許,常常可以繼續留任,對於的確精力不支、告老還鄉者也給予豐厚的退休待遇。

清朝法律對致仕年齡的規定相對靈活,一麵規定“年老有疾、戀職不去而被議者,則勒令休致”,另一麵又有規定:“年逾七十之教職內有精力尚健、堪以留任者,亦止準展限五年,概行令其休致。”(《欽定六部處分則例》,卷4)在清代退休製度的實際實行中,官員的致仕年齡並非十分絕對,一成不變。乾隆帝曾經講過這樣的話:“人之可用與否,未可專以年齒論。譬如年逾七十而強健者,亦不可銓選乎?未至七十而病憊龍鍾者,亦可姑容乎?惟當看其人之可用與否為去取,不當以七十為限。”(《清高宗實錄》,卷235)清代官品不同,致仕年齡也不一樣。三品以上官員致仕,由本衙門奏報皇帝批準,四品以下由各衙門報給吏部,吏部每半個月彙總報給皇帝。一般來說,三品以上高級官員退休年齡彈性較大,三品以下官員則比較嚴格地執行70致仕的原則。官員年屆70,清代官德叢談

第一章清朝的“白發卿相”現象應當主動告休,亦稱“乞休”、“乞骸骨”。對於高級官員告休,清代帝王常常加以慰留,以此作為籠絡和體恤臣子的重要方式,如同道光皇帝所言:“年至則奉身以退耳,誰複出力為國家圖庶務者。我朝待大臣恩禮篤至,而不忍輕令解職,大臣苟非隆老有疾,不輕陳請。”(《清宣宗實錄》,卷301)因此,許多德高望重、功勳卓著或確為國家所需者提出致仕請求,經常被皇帝加以挽留,以示優崇。雍正二年(1724),大學士王頊齡以年老請致仕,雍正予以挽留,稱其“學識優裕,品行端雅,增重岩廊,年雖耄耋,體素康寧,今力辭祿位,朕弗忍焉”,“蓋一日之留,勝千裏之暌也”(《清世宗實錄》,卷21)。再如道光十七年(1837),年已八十的大學士長齡因病奏請開缺,上諭令其“安心調理,不必限以假期”,後長齡因病勢難以速痊,再請開缺,道光帝以其“精力素健,若遽準致仕,朕心實有所不忍”,因此仍未準長齡開缺(《清宣宗實錄》,卷301)。有些在館閣修書修史的學養高深的官員,其學問閱曆隨著年齡增長而愈加豐富,更能為國家發揮作用,此類官員也毋庸受年齡限製而致仕。徐元夢於康熙朝任工部尚書兼翰林院掌院學士,乾隆帝即位後,徐元夢逾八旬,屢次以衰老請辭,乾隆帝則稱:“徐元夢年雖逾八十,未甚衰憊,可量力供職”,仍命其在內廷行走,領諸館事,結果以87歲老死於館閣(《清史稿·徐元夢傳》)。翻閱史料可見,許多官員年滿70仍照常升轉,像徐元夢一樣卒於任者大有人在。嘉慶十年(1805),82歲的紀昀以禮部尚書升協辦大學士,加太子少保,同年故去。光緒朝重臣李鴻藻,年過70仍先後任刑部、禮部、吏部尚書,78歲時卒於任上。還有臣子年過70,已經退休,朝廷又複令其出仕者。光緒二十三年(1897),77歲的晚清著名律學家薛允升因案從刑部尚書被貶為宗人府府丞,次年以病退休,二十六年(1900),薛允升複被起用,次年隨慈禧從西安返回北京路上病死,時年81歲。

清代滿漢大臣致仕之後,一般來說待遇十分豐厚。根據《光緒會典》卷14記載:“滿漢大臣年老乞休者,朝廷待以殊禮,或升職加銜,或仍給原俸,或命馳驛還鄉。其尤寵異者,或賜袍服文綺,或賜禦製,或官其子孫,或遣人存問,或令地方利弊仍許具疏陳奏,皆出自特恩。”從物質待遇來看,順治六年(1649)曾規定:凡官員致仕者,“督、撫、布、按、總兵各給園地三十六畝,道員、副將、參將各給園地二十四畝,府、州、縣、遊、守等官各給園地十八畝”(《清朝文獻通考》,田賦五)。以後主要改成食俸製度。食俸分成食全俸、食半俸及不食俸三種情況。乾隆元年(1736),定滿漢大學士及曾為部院尚書致仕者,俱照其品級給與全俸,在京從戶部支領,在外從該省藩司支領,“永著為例”。乾隆三年(1738),又定原品休致文武大臣食俸例。除大學士尚書內原品休致大臣給食全俸外,為了鼓勵主動申請退休,對自行奏請後經批準令原品休致者,也給食全俸。經京察自行奏請及準令原品休致者,由相關部門查明,可給食半俸。若是部議致仕人員,則不能給食俸祿。一些有功之臣致仕,朝廷還常有額外賞賜。雍正六年(1728),文華殿大學士兼吏部尚書田從典告休,即被加太子太師,賜帑銀五千兩,允其升一等侍衛致仕。在政治待遇方麵,退職之後存品加銜者不在少數。如康熙二十三年(1684),刑部左侍郎宋文運以病乞休,命加太子少保致仕。雍正四年(1726),禮部左侍郎郝林以老疾乞休,也命加尚書銜致仕。另外,退休還可蔭子補官。清代規定:“原品解任食俸者準蔭。”(《欽定吏部驗封司則例》,卷3)康熙四年(1665),都統劉之源乞休,不僅以原銜加太子太保致仕,其子副都統劉光還代為都統。此外,對於高級官員,還會禮送還鄉,定期慰問。雍正十一年(1733),年逾八旬的大學士陳元龍告老還鄉,起程之日,皇帝賞給酒膳果品,並命六部滿漢堂官餞送,沿途官弁迎送盡禮。有些備受皇帝信任和寵愛的高級官員,退休時可以同時獲得以上這些禮遇,可謂極盡恩榮,風光一時。乾隆二十三年(1758),大學士陳世倌告休時,不僅加太子太傅,乾隆還賦詩一章,“以寵其行”,又頒賞筵宴,令部院堂官前往餞行,賜帑金五千兩作為路費,馳驛回籍,仍按原品在家食俸,起程時由在京官員祖送,歸途所過地方,地方官在20裏以內者送迎,返歸故裏之後,巡撫兩司還要時加存問,上諭還寬慰其稱:“俟家居一二年,自行酌量,精力尚健,仍可來京供職。”(《清高宗實錄》,卷557)雖然清代對於退休大臣予以相應的禮遇,但是由於退休年齡執行不夠嚴格,加上在職與退休畢竟待遇懸殊,因此,與曆代社會一樣,到齡不主動告休、戀職不去者在清代依然是官場一種普遍現象。道光初年,大學士伯麟年逾七旬,因患腿疾,步履艱難,見了皇帝不能下跪,即使這樣還不想告休,而是請求放其外任。此舉令道光帝大怒,他指責伯麟“膽大荒謬,莫此為甚”,如果感覺精力就衰,即應引疾求退,伯麟“隻知總督之養尊處優,而不知任大責重”,此種戀棧之心絕不能再作姑容,伯麟因此被以原品休致(《清宣宗實錄》,卷37)。為了防止貪戀祿位、戀職不退的現象,有清曆代也從製度上做了些努力。根據清代京察製度中的“六法”處分原則,若被定為“年老、有疾者”要勒令休致。另外,結合定期考課,相關官員要由皇帝或吏部等主管部門驗看,決定退休與否。乾隆二十二年(1757),定部、院屬官55歲以上,堂官詳加甄別。三十三年,改定京察二、三等留任各官,65歲以上引見。嘉慶三年(1798),命京察二、三等官引見,以年逾70為限。乾隆四十八年,皇帝召見並不常見的三品官、詹事興桂,發現其年力已衰,因此降旨將其原品休致。此後,為防衰庸者戀棧不退,定除四品以下京堂特派王大臣驗看外,三品京堂也由吏部一體帶領引見。雖然律例規定纂嚴,但是在具體的考課中,“長官往往博寬大之名,每屆京察,隻黜退數人,虛應故事,餘概優容”,部員冗濫及老齡化,從康、雍時已然形成。雍正時期,汪景祺、查嗣庭等指稱部員壅滯,甚至有“十年不調、白首為郎”者(《清史稿·選舉誌六》)。為了賴在官位上不退休,隱瞞年齡歲數,竟成官場風氣,有人曾感慨:“三十年來,士大夫履曆,例減年華,甚至減至十餘年,即同人宴會,亦無以真年告人者。”(王士楨:《池北偶談》,卷2,《官常》)戀棧不休者太多,極易導致人才選拔受阻,加速吏治日趨腐敗。乾隆帝再三強調,白發卿相與戀職不去者是有根本差別的:“我朝待大臣恩禮篤至,而不忍輕令解職,大臣苟非隆老有疾,不輕陳請,恐不知者反議其貪位戀職,而謂國家不能優老,全其令名,是不可以不辨。”在他看來,士大夫當為國事盡心竭力,不能因有致仕之期而對公務漠視偷安。致仕是不得已才為之,決非“仕人之盛節。為人臣者,斷不可存此心”,“年至則奉身以退耳,誰複出力為國家圖庶務者,此所係於國體官方人心世道者甚大”(《清高宗實錄》,卷307)。但是,對老臣的過度優崇往往致使官僚隊伍老齡化,年富力強的人才缺乏脫穎而出的政治土壤。與乾隆對致仕年齡頗為不屑的態度相比,嘉慶帝則指出,作為臣子應當知道“自權進退”:“古人七十致仕,雖平素才猷卓越者,精力就衰即不肯貽誚素餐,況才具本中平,年齒既邁,仍居高位,其職守所在,悉屬曠瘝,而賢路轉因而阻塞。”(《清仁宗實錄》,卷274)然而,退休年齡執行不嚴格,到齡不退、甚至不退反升者比比皆是,很容易引起官員之間的觀望攀比心理,能夠從大局出發、主動進退者實屬寥寥。總體來看,清代致仕製度能夠強化國家的行政職能,鼓勵和督促臣僚克盡職守,在一定程度上維護和改善君臣之間的關係,但是,久仕不退與戀職不去的雙重曆史現象說明,君權的過度幹預,削弱了製度本身應該發揮的作用,這既不利於吏治的清明和整肅,也不利於文官隊伍的新陳代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