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章 ?為了這片淨土——戒毒工作的運行機製(1)(3 / 3)

(一)成立戒毒管理局。在司法部下設戒毒管理局,各省、市、自治區成立戒毒管理局,專門負責全國及各省、市、自治區戒毒工作的管理及指導戒毒工作的開展。這樣設置理由有三點:

一是執法的嚴肅性。現行戒毒機構和管理較為混亂,司法部及有的省、市、自治區在勞教局加掛了“戒毒管理局”的牌子,實行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有的省、市、自治區至今由勞教局管理司法行政部門的戒毒工作。公安機關有的由監管處管理,有的由禁毒處管理。盡管在管理中實行單獨管理,強調與犯罪嫌疑人、勞教人員要區別對待,但實際上對犯罪嫌疑人員、勞教人員、強製隔離戒毒人員實行一樣的管理。這樣既影響執法形象,又不利於戒毒工作的開展,也可能在國際上造成負麵影響,弊多利少,國家的決策機關應慎重權衡,改變這種現狀。應抓住開展的司法體製改革,勞教製度改革的契機,專門設置戒毒管理局,統一管理戒毒工作。

二是工作的艱巨性。戒毒工作,是一項係統工程,是世界公認的,戒毒工作由一個部門統管,有利於協調方方麵麵的工作,整合各個方麵的資源,集中精力辦戒毒,使戒毒工作有一個質的突破。

三是人員的特殊性。戒毒人員是一批受社會歧視、家庭討厭、本人有怪癖的特殊人群,試想,沒有專門戒毒機構專心致誌的工作和努力,要讓他們改變行為方式,戒掉毒癮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二)設置強製隔離戒毒所或戒毒康複中心,而不是加掛強製隔離戒毒所的牌子,在強製隔離戒毒所內實行兩套馬車,一班人馬,即強製隔離戒毒所依法收治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由人民警察進行管理。根據戒毒工作的要求可設置執行科,主要負責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法律執行、行政管理。戒治科,主要負責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戒治工作和矯治工作。習藝及安全科,主要負責場所的安全及習藝安全和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習藝勞動。並設置戒毒社區若幹,主要負責對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收治、戒治及管理。戒毒康複中心或戒毒專科醫院,主要由人民警察管理,但不著人民警察服裝。戒毒自願者也可以參加戒治工作,主要收治強製隔離戒毒將滿期,或已滿期即將回歸社會還將進行社區康複的戒毒人員,負責強製隔離戒毒人員與社會(社區)的銜接,模擬社區戒毒或引入社區治療和職業培訓,使他們在強製隔離戒毒所的戒毒成果得以進一步的鞏固,為回歸社會做好準備。

(三)設置社區戒毒,社區康複的專門機構。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是我國戒毒體係中的重要環節。戒毒人員通過社區戒毒,強製隔離戒毒、社區康複,需8年的戒毒時間,基本符合戒毒的時間要求,戒斷毒癮的可能性也較大。但目前的實際情況是,《禁毒法》規定:對社區戒毒後複吸的送強製隔離戒毒,也就是說,送強製隔離戒毒的先決條件必須是通過社區戒毒的戒毒人員。這樣就形成了社區戒毒後的再吸毒空間,鑒於目前的情況,社區戒毒後不再複吸的可能性很小,而複吸的可能性較大,應考慮對吸毒人員進行成癮評估後,對成癮者直接送強製隔離戒毒,在強製隔離戒毒後進行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形成一個戒毒由強及弱的“遞減”過程,形成一個完整的戒毒時間鏈條,使戒毒人員有足夠的時間戒毒。

戒毒人員的戒毒成果能否鞏固,取決於對他們回歸後的照管,這就是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可以把社區戒毒、社區康複打造成既能讓戒毒人員戒毒,又能讓他們就業的場所,為他們戒毒創造條件。

一要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管理。縣、區可由司法局,鄉鎮、街道可由司法所管理,配備專管幹部及社工進行管理。

二要有政府設置的專門就業場所或提供就業崗位,設置創業和救濟基金,為他們的生活創造有利條件。

三要有社會幫教。對吸毒人員來講,社會的態度,親人的關懷,對他們戒毒成功與否起著很大的作用。各級政府,社會團體要盡力幫助他們解決再就業和生活中的具體困難。要通過各種方式讓他們體會到社會的關懷、親人的溫暖,真正過上正常人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