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戒毒工作的運行機製
《禁毒法》頒布後,沒有出現人們所期盼的戒毒資源的有效整合,也沒有較好解決戒毒體製的歸屬問題,並沒有人們期望的那麼完善。人們將希望寄予隨後由國務院頒布的《戒毒條例》上。這期間,公安的強戒所和勞教戒毒所已開始收治強製隔離戒毒人員,公安部、司法部、衛生部先後以部門規章的形式細化了《禁毒法》有關戒毒的規定,形成了公安強戒所和勞教戒毒所同為強製隔離戒毒所的現實體製格局。在《禁毒法》實施三年半後,終於盼來了《戒毒條例》的出台,但現實的戒毒體製格局已經形成,《戒毒條例》已不可能作出大的調整,隻是對已形成的戒毒體製格局做了確認和細化。《戒毒條例》確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特別是體製中的不協調、不順暢,戒毒工作的有限資源難以發揮最大的效益,戒毒工作處於一種尷尬的狀態等問題未得到解決。為了整合戒毒資源,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使戒毒工作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需要進一步完善戒毒工作的運行機製。
一、戒毒工作各方的關係
理順戒毒工作運行機製的關係,有利於《禁毒法》的貫徹落實,有利於戒毒工作的開展,有利於整合戒毒資源。
我國《禁毒法》、《戒毒條例》規定,強製隔離戒毒、社區戒毒、社區康複的決定權均由公安機關決定,而又分別由基層政府、公安機關、司法行政三個部門來執行。社區戒毒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執行卻是政府機構或政府派出機構(鄉鎮人民政府與街道辦事處)。強製隔離戒毒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交由公安機關強製隔離戒毒所與司法行政部門的強製隔離戒毒所執行。同時,公安機關、司法行政部門又各自管理著戒毒康複所,而自願性戒毒機構則由衛生行政部門管理。
這樣的管理體製在運行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各自為政,各為其主的現象,難以發揮有效的作用,特別是公安機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的角色,嚴重影響執法的公正性和戒毒的有效性,不利於戒毒工作的有效開展,需要進行改革。
要形成公安管打擊,司法、衛生行政部門管戒毒的格局。我國毒情嚴重,需要公安機關肩負起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的重任。如公安應專注於治理毒品源頭。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的工作做好了,毒品減少了,就保證了一方平安,也為戒毒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保證,而不應分散精力,去關注戒毒工作。身兼數職在執法的公正上難以服人,在戒毒的工作上也難有突破。與其這樣身擔兩責,還不如做好專業,專司打擊毒品違法犯罪的職能。強製隔離戒毒統一由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兩全其美,何樂而不為。
《禁毒法》和《戒毒條例》規定,社區戒毒和社區康複由一級政府機構執行,但由政府的哪個機構執行不明確。應該明確由政府的司法行政部門或司法派出機構(司法所、司法助理員)執行。因為,司法行政部門(特別是勞教場所)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勞教戒毒的豐富經驗,有一批專門從事戒毒工作的管理人員和醫務人員,能集中精力搞好戒毒工作,也有利於裁判權和執行權的分離,保證執法的公正性。自願戒毒機構由衛生部門管理能有效提高戒毒工作的科學性,保證醫療戒毒的有效開展。同時,衛生行政部門要為司法行政部門的戒毒工作提供專業指導,負責指導司法行政部門戒毒專科醫院的業務,並納入衛生部門的統一管理。
要有效整合戒毒資源,形成有利於戒毒工作開展的格局。我國的經濟還不富裕,我們的戒毒資源還十分有限,必須整合。隻有戒毒資源的有效整合,才能發揮最好的效果。因此,(一)必須整合戒毒工作的體製,公安、司法、衛生部門各司其職,各盡其能,發揮戒毒資源的最大化。(二)必須整合戒毒工作人才,充分發揮他們的積極性,充分發揮各部門的專長,取得戒毒工作的好成績。(三)必須整合戒毒的資金。要把有限的資金用在刀刃上,集中資金辦成大事,切忌撒“胡辣麵”,更不能浪費資金,挪做它用。
二、戒毒的機構設置
合理設置戒毒機構,有利於戒毒工作機製的運行,也是做好戒毒工作的前提。要根據《禁毒法》、《戒毒條例》的有關要求及戒毒工作的實際,設置合理的、適應戒毒工作實際的相關機構。目前的現狀是公安、司法行政部門的強製隔離戒毒所基本沿襲了原有的機構和人員編製。這樣已經妨礙了戒毒工作的發展,需要改變這種現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