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風雨後的彩虹——勞教戒毒轉型的曆史意義(5)(2 / 2)

1.《禁毒法》對自願戒毒者做了原則規定:吸毒成癮人員可自行到具有戒毒治療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吸毒成癮人員主動到有資質的醫療機構接受戒毒治療的,不予處罰。為了體現對吸毒人員的關愛,引導其積極主動到戒毒醫療機構接受治療,《戒毒條例》專設了第二章對自願戒毒作了專門規定:明確國家鼓勵吸毒成癮人員自行戒除毒癮。還規定戒毒醫療機構應當與自願戒毒人員或其監護人簽訂自願戒毒協議,對戒毒醫療機構的執業規範及戒毒藥物維持治療製度等也做了規定。

2.依照《禁毒法》關於社區戒毒的原則規定,例如《戒毒條例》第15條規定: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要成立社區戒毒工作領導小組,配備社區戒毒專職工作人員,製訂社區戒毒工作計劃,落實社區戒毒措施。第16條、20條、21條、22條、23條、24條還就社區戒毒的決定、執行、變更、解除等環節的程序做了細化,對簽訂社區戒毒協議做了要求,對《禁毒法》規定的“嚴重違法社區戒毒協議”做了具有可操作性的界定。

(二)《戒毒條例》規範了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的內部管理,規定了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在入所檢查,分類分級管理,所外就醫,診斷評估等方麵的製度以及依法為強製隔離戒毒人員提供科學規範的戒毒治療、心理治療、身體康複訓練和衛生、道德、法製教育,開展職業技能培訓等職責。同時,對在戒毒康複場所的戒毒康複人員建立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機製,並為他們提供戒毒康複、職業技能培訓和生產勞動的條件。

(三)要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的有三種行為。

1.對公安、司法行政,衛生行政等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泄露戒毒人員個人信息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對鄉(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負責社區戒毒、社區康複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社區戒毒、社區康複監督職責的行為,要依法給予處分。

3.對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不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戒毒條例》較好地解決了戒毒工作中的一些實際問題

實施《禁毒法》的過程中在收治上、管理上反映出一些具體問題,《戒毒條例》較好地解決了這些問題。

(一)實行分段收治。《戒毒條例》第27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強製隔離戒毒人員在公安機關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製隔離戒毒3個月至6個月後,轉至司法行政部門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繼續執行強製隔離戒毒。”但在公安機關的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執行強製隔離戒毒的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

(二)實行備案製度。《戒毒條例》第31條規定:“強製隔離戒毒人員患嚴重疾病,不出所治療,可能危及生命的,經強製隔離戒毒場所主管機關批準,並報強製隔離戒毒決定機關備案,強製隔離戒毒場所可以允許其所外就醫。所外就醫的費用由強製隔離戒毒人員本人承擔。”

(三)實行配合戒毒,以保證戒毒效果。《戒毒條例》規定了社區戒毒的期限為3年,強製隔離戒毒的期限為2年,社區康複不超過3年的期限規定。這樣,使戒毒的周期延長,達到8年時間,這符合戒毒的規律,也利於戒毒人員的戒毒。

〗三、《戒毒條例》凸顯出加快勞教場所戒毒工作發展的緊迫性

《戒毒條例》,至少在兩個方麵凸顯出勞教場所在戒毒工作中的主導地位:一是《戒毒條例》吸取了勞教戒毒的一些成功經驗;二是強製隔離戒毒人員的大部分時間,而且是戒毒最艱難的時段,是在勞教場所戒毒。這對勞教場所的戒毒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勞教場所的戒毒工作必須又好又快地發展,探索出具有勞教場所特色的戒毒新方法、新模式,不辜負黨和人民的重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