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幹警由執法者向執法者與戒毒工作者結合的轉變。按照《禁毒法》的要求,勞教幹警必須具備執法者和戒毒者的雙重職責。這是因為:國家強製性戒毒體製的整合,將勞教戒毒改為強製隔離戒毒,這為勞教場所的發展提出新的要求,也為勞教幹警提供了施展才華的舞台。同時,對勞教幹警也提出了更高的素質要求。勞教幹警既要成為懂法律、善管理的執法者,又要成為懂戒毒、善矯治的戒毒工作者。隻有這樣,才能把黨和人民交給我們的戒毒工作做好,無愧於黨和人民的重托。
3.學員定性由違法者向違法者與病人的轉變。勞教戒毒人員是違法者,必須進行勞教。強製隔離戒毒不同於勞教戒毒,戒毒人員是違法者與病人的結合體,既違法、又有病,這是對戒毒人員的新定位。一切戒毒活動都必須從現行的戒毒製度和戒毒實際出發,改變傳統的觀念,積極開展適合戒毒人員的管理、矯治、醫療、習藝勞動、戒治等工作,為建立傳統戒治方法與現代戒治技術相結合的戒毒模式而努力。
(二)要花力氣做好“三種延伸”。戒毒工作不是單兵作戰,應是一場多兵種、集團化的戰爭,必須做到“三種延伸”。
向前延伸。主要是了解戒毒人員的基本情況、家庭情況、吸毒原因、吸食毒品的種類、曾經戒毒的基本情況,以便有針對性地開展對他們的戒治工作。
向後延伸。要協助地方政府、社區做好戒毒人員滿戒後的後續照管工作,要主動與地方政府、公安機關銜接,協助落實滿戒後的社區康複工作或幫教工作,並主動介紹戒毒人員在戒毒期間的戒治情況及職業培訓情況,協助落實就業,還要與他們的家庭取得聯係,進一步落實家庭戒毒計劃,使社會、家庭形成一個有效的戒毒機製,齊抓共管做好戒毒工作,還要做好滿戒人員的追蹤調查,總結經驗、吸取教訓,有針對性地做好戒毒工作。
向上延伸。要爭取上級有關部門的大力支持,爭取在政治上、道義上、經濟上的支持,使戒毒工作納入黨、政的議事日程,成為人大、政協關注的熱點,提高戒毒工作在社會管理中的地位。
(三)要努力加強“三項工作”。
1.戒毒的宣傳工作。要采取宣傳自己、自己宣傳,宣傳廣泛、廣泛宣傳的方式,大力宣傳戒毒工作,擴大戒毒工作的社會影響。要利用各種新聞媒體、加大宣傳力度,讓各級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了解、支持戒毒工作。
2.戒毒的研究工作。主要加強戒毒工作的務實研究,探索出一些好的、有效的戒毒方法。加強戒毒理論的研究,形成一個較為完備的理論體係。
3.戒毒的配合工作。戒毒工作需要各方麵的配合,才能真正把各項戒毒措施落到實處。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溝通聯係,以鞏固戒毒工作的效果。要積極利用社會資源,特別是要充分利用專家學者的資源優勢,努力提高戒毒工作者的工作能力和專業水平。
(第三節) 解讀《戒毒條例》
2011年6月26日,是第24個國際禁毒日。當日,時任國務院總理溫家寶簽署國務院令,頒布了《戒毒條例》,充分體現了中國政府禁毒的決心和力度。它對規範戒毒工作,幫助吸毒成癮人員戒除毒癮,普及“愛生命、不吸毒”的禁毒意識,維護社會秩序,發揮著重要作用。
一、《戒毒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戒毒工作的法律體係
《禁毒法》明確了對戒毒工作中的一些問題,由國務院規定。同時,為了實施《禁毒法》規定的各項戒毒措施,規範戒毒工作,在總結強製戒毒、勞教戒毒執法實踐經驗,以及《禁毒法》規定的其他戒毒措施試點的基礎上,製定了《戒毒條例》,進一步完善了我國戒毒工作的法律體係。
(一)《禁毒法》規定,強製隔離戒毒場所的設置,管理體製和經費保障由國務院規定。《戒毒條例》依照《禁毒法》的授權,在第6條對強製隔離戒毒工作作了如下規定,例如:“縣級、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需要設置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複場所的,應當合理布局,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並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強製隔離戒毒場所、戒毒康複場所的建設標準,由國務院建設部門,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公安部、司法行政部門製定。”